国外老年立法浅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外老年立法浅析

[提要] 为维护老年人权益,各国不断出台完善相关立法,对我国的老年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外;老年立法;权益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为了真正切实保护老年人权益,各国不断出台完善老年立法。笔者拟就此问题作一浅析,以抛砖引玉。

一、国外老年立法模式

从国外的立法例来考察,目前世界上老年立法主要存在着两种模式:

第一种,可称之为单独立法模式。即用专门的立法来保障老年人的特殊权益,如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该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立法,特事特办,在某一基本法保护下形成保护圈。例如,美国在1935年通过了以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法案》,之后又在20世纪60年代颁布了《美国老年人法》和《禁止就业中的年龄歧视法案》(ADEA)。并在1986年对《禁止就业中的年龄歧视法案》进行了修订,取消了70岁的年龄上限,从而使对象扩展为40岁以上的劳动者。进入21世纪,美国又对原有相关法律、条例不断完善和提升,如在诸多方面加强已有法律的执行力度,支持相关法律对老年人的保护,并提出支持各地方建立统一的老年虐待条例。通过上述制度建设,使得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和直接的保障。

第二种,可称之为分散立法模式。即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款分散在相关法律中,不予专门规定,如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挪威等国家。该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不予专门规定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法案,只在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中予以规定,通常是出现在人权保障法案、社会保障法案、社会福利法案中。这些国家一般都是经济和人权意识较为发达的国家。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议会于1986年6月正式通过了就业平等法,1995年予以修订,该法案的目标是实现所有加拿大人的就业机会均等,使任何人都不会因为能力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被拒绝在工作岗位之外。《加拿大人权法》于1977年制定,后在1985年、1995年和1998年几经修订,它保护所有居住在加拿大境内的个人免受雇主的包括年龄在内的歧视。1982年通过的《人权与自由宪章》具有宪法的作用,其中第15条规定,不得给予包括年龄在内的各种歧视。

二、国外老年立法的主要内容

国外的老年立法大都围绕着社会保障、健康维护以及身心调适等方面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立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老年人的经济保障。经济保障是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基础。1935年,美国第一部《社会保障法》诞生。几十年来,历届美国政府对该法各项主要规定不断进行修改和补充。最初社会保障法规定,只有退休人员才能领取退休金。1939年的修正案,增加了相关受益者,即退休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儿童。1950年修正案扩大了社会保障覆盖的范围,并大幅度提高了现存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水平。1956年修正案,为年龄在50~64岁的残疾工作人员及其残疾子女提供补助金;允许女性工作人员在62岁到64岁之前退休领取减额退休金,1961年把这一规定扩大到男性工作人员。1972年修正案,建立了补偿保障收入制度,引入了退休金调整机制,1975年退休金开始根据消费价格指数每年进行调整。1977年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社会保障的财政问题,同时也增加了工资中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幅度。1983年修正案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提高了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并拟在21世纪初期逐步提高退休年龄。

1959年4月,日本制定了国民年金法,并于11月份实施,开始叫“福利年金”,被保险人免收保险费,年金由国家财政负担。1961年10月改收保险费,它规定,凡20~60岁的日本公民都必须加入国民年金,均为国民年金的被保险人。厚生年金制度始于1941年3月,在国民年金实行“全民皆保”后就作为养老年金的第二档保险存在。厚生年金的覆盖对象是在民间企业工作的工薪阶层。其他年金包括共济年金、福利年金、企业年金等。相对于前两种年金,其他年金的覆盖面要小得多。

德国对老年人的经济保障是非常全面的。100多年前,德国就颁布了事故保险法(1884年)和养老保险法(1889年)。此后,1911年制定了职员保险法,1923年制定了帝国矿工联合会法,1927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法,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由此建立了一个非常完备的经济保障体系。

2、老年人的医疗保健。完善的医疗保健对于老年人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自1965年至90年代末美国陆续颁布了有关老年医疗保健的一系列法令和条文,其主要内容有二:1、扩大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对象的范围;2、扩大老年医疗保健的服务项目。这一扩大服务项目的趋势一直到1997年平衡预算法案的颁布为止。

日本1983年开始实施的《老人保健法》,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现已基本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以预防为主的医疗保健体系。老人保健制度包括医疗和保健两大部分,医疗是针对70岁以上者,及65岁以上至70岁卧病不起者实施的医疗费保障;而保健是针对40岁以上,即从壮年期开始,实施防病与身体功能恢复训练。此外,还有老年人保健设施的应用等内容。

3、老年人护理保险。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越来越多,护理问题成为社会最关心的问题,老年护理保险法应运而生。日本政府于1997年12月制定了《护理保险法》,并从2000年4月开始实行“护理保险制度”。该制度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来共同支持老年人护理所需的设施、服务等费用,由国家、地方政府、企业、40岁以上的人和老年人负担保险费。护理保险制度的对象分为两种被保险人:一是65周岁以上的老人,称为第一种被保险人;二是40周岁到64周岁的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称为第二种被保险人。当这两种被保险

人因卧床不起、痴呆等原因需要起居护理或需要有人帮助料理家务和日常生活时,可以得到护理保险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