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交通运输)四川省交通厅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制度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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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四川省交通厅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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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四川省交通厅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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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条为规范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处理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中的投诉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行为、能力、效率、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反映的活动。
第三条处理机关行政效能投诉要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厅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全省交通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第四条处理机关行政效能投诉的原则是:有诉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复,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厅效能办负责机关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工作。厅直属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第六条投诉人认为厅机关、厅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
(壹)无正当理由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不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吃、拿、卡、要、报”等行为的;
(三)不文明执行公务,工作中有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等不礼貌、不文明行为的;
(四)未执行首问负责、壹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上班时间脱岗、离岗,或在岗上网聊天、玩游戏和炒股等行为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六)在审批项目、引进项目和服务基层工作中不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妨碍或违规干预基层正常的生产运营活动的;
(七)未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罚款或者摊派,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八)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工作不力的;
(九)存在其他效能问题的。
第七条投诉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壹)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投诉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不得诬告;
(三)投诉要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事项、理由、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投诉人应实名投诉,对匿名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条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遵循先受理,再调查、处理,最后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的程序;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且指导其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或部门反映。
第九条各级效能办应对受理的投诉事项实行分类办理:
(壹)直办。对即时可解决的投诉事项,直接予以解答或处理;
(二)交办。对不能即时解决的投诉事项,以《督办通知》形式转交相关单位调查处理;
(三)查办。对投诉的重点问题和涉及领导干部的事项,将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条厅效能办可根据投诉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壹)要求被投诉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助调查,提供和投诉有关的材料,且就投诉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责令被投诉单位和工作人员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对存在效能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建议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壹条处理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应遵循以下办理时限:直办的投诉3日内办结,交办的投诉15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办的投诉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经厅效能办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厅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