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权、隐私权、知情权三者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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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隐私权的定义及具体表现(引入“郭德纲圈地事件”说明公众人物隐私权与采访权之间的冲突。)
隐私权
隐私权又叫宁居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姓名、肖像、地址、电话等),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日记、书信等),个人私事的决定(婚姻、生育、收养等)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现实生活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
(1)、侵犯他人私生活的宁静,如擅自闯入他人住宅,由窗外张望他人卧室等;
(2)、宣传他人私生活的秘密,如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等;
(3)、使他人处于公众误解的地位;
(4)、利用他人特点做商业广告,如未经许可,利用他人做广告等;
(5)、擅自在电脑中输入、储存、占有、使用他人的隐私材料。
链接郭德纲圈地事件
郭德纲一栋位于亦庄的别墅被指占用公共绿地,违章扩建了80平方,把小区里的过道、草地全部霸占,给小区其他业主带来不便。郭德纲的家属表示,为防“纲丝”扒窗相望,他们才在房后的软绿化带上独建了一排栅栏,并非私圈绿地。7月31日,郭德纲就此事发表声明,希望得到邻里的谅解。但8月1日,北京电视台《每日文娱播报》栏目的记者周广甫前往郭德纲别墅采访时遭到郭德纲徒弟的殴打。
事发后,郭德纲在其博客上发表一篇名为《有药也不给你吃》的文章,回应此事,他说:“当初开发商许给我,这里是我的后院;记者也都是浪催的,跟中国人不能讲理,讲理都是驴肉,一个大嘴巴他就全明白了。尤其有些记者,记者不如妓女。妓女是红灯区,记者是绿灯区,他们想去哪就去哪。你真不知道私闯民宅不对吗?你真不知道你偷拍不近人情吗?难道说我的地盘你是地主吗?今儿我徒弟打人了,打就打了呗,过两天给他搞一专场,智斗歹徒民族英雄专场。”
在这个事件中,就涉及到公众的隐私权,郭德纲说记者不该去偷拍、私闯民宅,但是作为社会的监督者,媒体又承担着其相应的责任,大众媒介具有采访权,所以也没有过错。这里谈到媒介的采访权,什么是采访权?
第二,采访报道权的涵义
是指对一切可公开报道的新闻事实,新闻工作者有权通过法律允许的手段获取材料并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发布真实新闻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事实除外。
郭德纲作为公众人物,其“圈地行为”严重损害了周围居民的利益,所以遭到举报,北京台的记者才会去采访,而记者采访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所谓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
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知情权包含的范围很广,即包括公法方面的政治权利内容,如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财产状况有了解的权利,也包括私法方面的人格权利内容,还包括国家权利,是当今社会的一项基本权利。
第四,说明三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知情权给新闻业、出版界等舆论单位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而大众传媒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满足大众“知情权”,由此,记者、编辑有采访报道的权利。因而新闻自由、言论自由被扩展到极大的程度。对于这些,都可以以知情权的需要予以充分的披露。
但是,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私生活的秘密,防止任何人非法侵犯;知情权和采访报道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知”的权利,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满足其“知”的需要。依据这样三个权利,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让别人知道,于是,隐私权和知情权、采访权之间就不可避免地产生重大的冲突。
除了以上郭德纲圈地事件外,媒体为了满足受众的知情权而依法行驶采访报道权,却侵犯了被采访人的隐私权的案例不胜枚举,最为著名的还有我们所熟知的戴安娜王妃车祸事件:(这个案例是说明:隐私权、知情权和采访权之间的冲突)
1997年8月30日下午,英国王妃戴安娜与其男友、埃及亿万富翁之子多迪-法耶兹在法国南部旅游胜地圣托贝度假一周后回到巴黎。午夜过后,他们在巴黎里茨饭店用完晚餐后准备前往多迪在巴黎16区的私人住宅。
为摆脱7名骑摩托车的摄影记者的追逐,他们乘坐的奔驰280SE3.5型豪华轿车时速高达150公里以上。31日凌晨约零时30分,汽车行至巴黎市中心塞纳河畔的阿尔玛桥下公路隧道时突然失去控制,撞在隧道中央的一根分界水泥柱上。
汽车被完全撞坏,多迪和司机当场身亡,戴安娜与她的保镖身负重伤,被送进医院抢救。追踪戴安娜的7名摄影记者随即被警方拘留。凌晨4时,戴安娜因胸部大出血在医院逝世,年仅36岁。当晚,她的遗体在查尔斯王子和她两个姐妹的护送下由专机运送回英国。
我们可以从戴安娜王妃的最后一张照片看到她的金发,保镖举着手试图防止摄影师拍照。
如今,人们在追忆戴安娜王妃的同时,也在怒斥“帕帕拉齐”,他们在“肇事”后不去救人,反而只顾拍摄照片,其行径令人愤怒。戴安娜之死引起了人们对隐私权、知情权和采访报道权的反思。那么,新闻媒体如何解决隐私权、知情权和采访权之间的矛盾呢?如何在这三种权利之间找出一个平衡点或掌握一个恰当的“度”,使得大家都能接受呢?
恩格斯曾提出一个处理个人隐私与新闻报道相互关系的原则,即个人隐私一般应保护,但当个人隐私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
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这一论述,说明了个人隐私和新闻自由的一般关系,可以作为处理隐私权、知情权冲突的一般原则。
第五,如何解决三者之间的冲突。由此为依据,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采访权的关系上,也可遵循下列四个原则:
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利益,则要区别情况加以对待,如政府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对公共事务负有特别的责任,他们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乃至家庭生活都会与公共利益有关,因此,其隐私权的范围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即所谓高官无隐私。一般法律健全的国家都要求国家高级公务人员必须公布家庭财产和公开个人收入情况,并存入公共档案,使公众随时监督、质询,以保证政治的透明度、公开化。我国的新刑法为了反腐倡廉,针对国家公务员,新增加了两条罪名: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和隐瞒境外财产罪。这一原则并不是对官员隐私权的剥夺或限制,而是为了保障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牺牲个人某些隐私权。
权利协调原则。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应进行某种适当的协调,可以通过在较小范围内公开隐私,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遵循这一原则,某些现象需要诉诸社会,但如果不是十分重要则不应公开具体当事人及其住所;如果必须公开的当事人,也不要牵涉或影射与此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其他人。如:某人系一个私生子,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他具有知道其生父的“知情权”。但对其生父而言,婚外性行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是不希望别人知道的隐私,那么应该满足子女的“知情权”,还是保护父亲隐私权?依据权利协调原则,为了保护非婚子女的切身权益,子女的知情权应予以满足,但与此同时,对于其生身父亲的隐私权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可以将他们的隐私仅仅限制在家庭这一狭小范围内公布,不向其他人及公众扩散,以保全父亲的“面子”。
案例二:电视栏目泄露个人信息行善者不堪受访否认获奖
据《东方早报》报道宿迁“花钱奖善”,但“获奖者”却称未收到公安机关的300元奖励。4日,宿迁警方称:治安志愿者姜维因“不堪(陌生电话)骚扰,才断然否认”。
2日,山东卫视在《早新闻》栏目播发了《江苏宿迁对善行积分考核,做好事可得现金》。节目称,商贸城派出所于7月5日向治安志愿者姜维发放了300元奖励。姜维的手机号码显示在画面中。
58岁的姜维现为梨园小区保洁人员。2日下午,有媒体就此事采访了姜维,姜维否认收到公安机关发放的300元奖金。此事引发当地媒体质疑。
据宿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纪委书记丁雷鸣解释:“许多外地媒体打了近50余个电话找姜维核实。由于年龄较大、外地口音听不懂等原因,姜维不堪骚扰,遂断然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