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孵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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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孵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院产业化项目的推进工作,规范项目孵化及产业化及相关工作的操作流程,确保我院开展的各类孵化项目顺利完成,引导我院科技项目孵化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项目孵化能力,推动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孵化相关工作包括研究院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事业部公司化改制、对外合作合资、资产重组等工作,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及相关运作(包括市场、载体、技术、资金、人员等要素)。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项目孵化相关工作的归口部门为企业发展部。

第四条东莞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创新公司)作为研究院全资公司,代表研究院对外开展有关项目投资、合资、持股等事宜。

第五条企业发展部在项目孵化相关工作中的职责:

1、起草我院有关项目孵化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制度;

2、寻找、筛选、推荐拟孵化项目及合作单位,组织评审拟孵化项目《商

业计划书》(项目SWOT、商业运作模式、治理结构及投入产出分析);

3、对经院领导、院务会批准孵化的项目,落实相关企业注册、人员派驻、

办公场地等工作;

4、负责孵化项目企业、合资企业的对口联系工作,跟踪相关财务报表、

年报、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文件的落实情况;

5、办理项目孵化相关工作的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事务工作。

第六条项目团队职责:

1、拟定项目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根据需要提供项目的相关

背景材料;

2、根据研究院批准的项目孵化方案,负责项目具体工作(含技术成果转

移、新产品开发和推广、高新企业建立)的实施,组织管理;

3、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合法经营。

第三章孵化公司成立流程和步骤

第七条项目孵化团队准备好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提交到企业发展部进行初步审核,企业发展部协助、指导项目孵化团队修改、完善商业技术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企业发展部组织研究院技术委员会、企业委员会、或外部专家对拟孵化项目进行技术和市场评估。

第九条企业发展部汇总相关专家意见,根据项目的投资大小提交院领导审核、院务会、理事会讨论。

第十条通过院务会或理事会批准的项目,研究院与孵化团队签订孵化合同,由企业发展部协助办理工商、税务、法律、财务等事务。

第四章研究院无形资产投入细则

第十一条研究院在项目孵化中的无形资产包括两类:研究院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研究院的无形资产指研究院的品牌、技术资源、人才资源、实验室资源、政府资源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是指具体某一个技术、成果、专

利等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对于研究院新创立的公司、对外合作公司等,经与项目团队、合作方协商,研究院的无形资产可占有一定的股份。研究院无形资产一般占有的

股份为5%-20%,对于重大项目、特殊项目研究院无形资产所占股份需超过20%的,经各方协商讨论通过后,研究院的无形资产所占股份可大于20%。

项目团队、或技术持有人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所占股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不超过70%;具体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所占股份由项目团队在商业计划书中提出依据,经专家评审、院务会讨论通过后确定。

第十三条学校的职务发明或成果投入公司所占股份或收益,研究院代表学校和项目技术团队的分配比例为80%:20%。研究院的职务发明或成果投入公司所占股份或收益,研究院和项目技术团队的分配比例为60%:40%。

第十四条研究院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涉及转让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等相关事务时,应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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