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新闻传播与人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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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陈述是意见还是事实的标准: (1984年,奥尔曼标准) 1 1该陈述能否被证实或证伪? 2措辞的普通意义或一般意义是什么? 3该评论的新闻语境如何? 4该评论的社会语境如何?
特许权
指为了公共利益或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可以作诽谤性的陈述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有限特许权实质是给媒体对新闻的核实 留出空间 通常的新闻报道要求新闻与事实的本来 面貌相符,而属于特许权保护的新闻报道 只要求证明与新闻源提供的材料相符
原告先后看到两报社评论文章后,认为两被 告的评论文章给他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侵害;看 到《长沙晚报》的新闻报道后,认为由于报道失 实对其名誉已造成影响,据此提起诉讼。后在审 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对长沙晚报社的追究。
思考: 一审判决侵权,理由是评论用词欠妥, 言辞过激,漫画有嘲讽之意。你认为呢?
难点: 难点: 事实可证真伪,意见只能判断是否公 正——而公正是无法证明的 “县长下令抓记者,真是少见!” “张三竟然贪污了50万元扶贫款。”
我国新闻侵权法中的悖论: 我国新闻侵权法中的悖论: 一方面是法律对于事实的认定原则, 要求媒体、作者对内容的真实负有举证责 任;另一方面,新闻侵权实体法把事实虚 假作为诽谤的一个构成要件,要求原告证 明事实的虚假。
→矛盾:按前者,与实体法构成冲突; 矛盾:按前者,与实体法构成冲突;
按后者, 按后者,与法律对于事实的认定原则相违 如果都不能举证呢? 背。如果都不能举证呢?
案例
某报报道某县一所中学,学校保卫人员 在校园巡查,与外来跟本校职工女儿谈恋爱 的一青年发生矛盾,该青年与保卫人员由发 生口角到对打起来。记者所写内容基本事实 属实,但由于文中将该青年称为“歹徒”, 遂引起一场当地首起新闻官司。
案例
某报以《县政府的车,暂扣》为题, 报道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起经济合同 纠纷案。全篇报道基本属实,案情纠纷也 交代明白,但在文中用了一句:该县一位 领导面对法官“气势汹汹地说”。就这个 词,这位县领导认为他并没这样表现,因 而状告该报侵害其名誉权,并要求赔偿名 誉损失费10万元。
三)诽谤和侮辱的主要区别
侵害客体:诽谤是贬低他人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 侵害客体 的社会评价,造成名誉减损;侮辱则是贬损他人 的人格和人格尊严 侵害方式: 侵害方式:诽谤是虚假陈述事实;侮辱是辱骂和 丑化,是主观上的定性评论 行为人过错: 行为人过错:诽谤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如因为采 访不深入,听信了一面之辞,审稿不严等导致; 侮辱是故意的,主观上具有恶意
两文刊出后,在湖北省宜城市当地造成了较 大的影响,张勇的同学、老师、邻居纷纷给其写 信,有人表示指责,有人表示愤怒。
思考:你认为法院的判决 理由和结果会是怎样?
(一审认为,两文非新闻报道,文章未直 接报道原告,也与原告当事人的情况相差甚远, 原告对被告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证据不足,驳 回诉讼请求。 )
具有社会评价的特征 具有客观的特征 具有人格价值评价的特征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 名誉权 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法定性 人身专有性 非财产性
二、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对象和表现形式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 三个问题: 法人名誉权和公民名誉权的不同 现实困惑 对死者名誉权的争议及理解
●案例
原告张勇(女)在武汉某高校学习期间,在外任家 庭教师时,偶遇台湾回乡探亲的原告曾清炎,后通过接 触了解双方欲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张勇父母即原告中 二人找到宜城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向时任主任的被告程天 友谈及女儿与曾恋爱一事,托程查证曾的身份及家庭情 况,由此程得知张和曾的有关情况。 后程以笔名程帆在湖北日报第5版双休特刊“警钟 长鸣”专栏发表《校园惊梦》一文,描述一女性唐琼在 武汉某高校学习期间,在外任家庭教师时,在主人公家 结识一曾姓男子,遂产生好感并受骗上当一事。 不久后,程又以笔名在《襄樊晚报》周末休闲版载 文《他只是想玩玩》,文中描述武汉某大学生唐琼结识 的台湾男友曾某某是个感情骗子,为此唐琼失去毕业分 配和择业的资格,最终唐琼悄悄离开父母离开故乡。文 尾并注明,考虑到隐私问题,主人公姓名系虚构。
●案例: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 案例:
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确立了两个非常有价值的原则: “合理消息来源” 合理消息来源” 此与国外不少国家在诽谤案件中奉行的“证明 确信真实”原则有不谋而合之处 “公正评论” 公正评论” 法官说,“衡量新闻机构的评论是否公正,应 当从其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 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 量”
引申问题: 引申问题
文学真实、新闻真实、客观真实
如何看待一些作品中出现的“纯属虚构,如有雷 同纯属巧合”?
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 仅情节相似,不可对号入座 主观是否故意可判断作品人物指向 化名不是批评性报道和侵犯名誉权的挡箭牌
四、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一)国外有关新闻侵害名誉权案的处理 二)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案适用法律 三)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三大抗辩事由 内容真实 公正评论 特许权
死者名誉权
死者名誉要不要保护? 死者名誉应怎样保护? ●名誉权说 ●准名誉权说 ●死者近亲属名誉权说 ●死者名誉说 ●死者生前名誉说
问题: 认为死者和生者一样享有名誉权, 等于承认死者的法律人格,颠覆了民法 的主体理论 死者的社会评价都是生前形成的
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 一是死者生前不为人知的事迹死后为 人知晓,导致死者名誉发生变化 二是死者死后社会价值评判标准发生 变化,导致世人对其评价发生变化
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形式 主要表现形式
报道内容无中生有,凭空捏造,造谣中伤 他人 采访时偏听偏信,未找被批评人核实情况 以致于报道的基本内容或主要事实失实 报道内容真实,但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
三、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一)诽谤 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以毁损他人的名誉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陈述虚假事实 ★ 如何判断陈述是否虚假? ★ 如何判断陈述的事实是否虚假? ★ 什么样的虚假事实会损害名誉? 有关的虚假事实指向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
●案例
原告唐治军是湖南省株洲市某工厂下岗工人、市 作协会员。2003年11月下旬,原告因下岗工资未及时 发放,在市中心广场擦鞋谋生,主动接受了《株洲晚 报》记者采访,拿出自己的市作协会员证和通讯证证 明其身份。11月28日,晚报以“生活困难、自谋职业, 作协会员唐治军上街擦鞋谋生”为题对此作了报道。 12月11日,《株洲广播电视报》刊登了易某的 《“擦鞋作家”何必大书特书》的评论。文中细述:既 然已然“下海”擦鞋了,就不必念念不忘自己曾经的 作协会员的头衔。不妨再为冯妇,因为现在的稿酬也 在不断提高,即使做通讯员,只要勤快点要养活自己 应不是难事。倘若手中有一支笔,还要为生计发愁的 话,除非已是笔下枯竭,江郎才尽了……
公正评论
国际诽谤法通行的“公正评论”原则 我国“解答”、“解释”中合法评论的两条 界限 基于真实事实的评论不可能构成诽谤侵权, 但可能构成评论不当或者侮辱
●案例
2004年,原告陈某在草坪上搭建的离 地10米高的玻璃房内开展禁食49天“挑战 人类饥饿极限” 活动,并请求了公证, 公证认为活动结果真实。2005年,北京科 技报社发表《2004年中国十大科技骗局》 将此活动评定为骗局之首,并配发了“中 医绝食49天”的漫画。
国外有关新闻侵害名誉权案的处理
美国法: 美国法: 构成诽谤要素:一,诽谤性陈述;二,公布于众; 三,识别确认;四,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一,新闻的真实性;二,法 律规定的特许权;三,公正评论;四,局部辩护 英国法: 英国法: 构成要件有三个,受害者必须予以证明:名誉侵权 的言论;提及被害者;公布 免责要件:合法性、特权和公正性的评论 日本法: 日本法: 免责要件:一,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实; 二,公益 目的; 三,真实性证明; 四,真实性误信;五, 公正评论; 六,证明责任
●案例
陕西日报下属《三秦都市报》发表了本 报记者报道,其内容为“房屋被占20余年, 求告至今仍无结果”,反映了一起历经十几 年的土地使用纠纷。原告韩某认为该报道损 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并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发表的文章来源于西 安市信访局且内容一致,未使用侮辱诽谤性 语言,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与 一审相同,确认内容一致,但判决理由和结 果完全不同。why?
第四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利
第一节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第二节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第三节 新闻传播与肖像权
第一节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名誉和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对象和表现形式 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一、名誉和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
名誉是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 名誉 用等的一种社会评价。
12月10日,原告又主动接受《长沙晚报》记者采访, 次日晚报刊登了《自称为生活所迫,花甲作家上街擦皮 鞋》一文和原告擦鞋的照片。文章称,株洲市中心站人 行道围了不少看热闹的群众,人群中一个身穿长衣的老 人站在花坛边,身旁放着一张靠背椅和一套擦鞋专用工 具,侧面还有一块写着小字的木牌子,上写“擦鞋作 家——唐治军”。经查原告当天并没带工具和牌子。 12月13日,《羊城晚报》刊登了题为《擦鞋为何还 要挂“作家”招牌》评论文章,同时刊登“作家擦鞋, 每只2元,童叟无欺”漫画一幅。文中有:唐治军作家 擦鞋时,为什么还要在旁边挂上“擦鞋作家”的招牌呢? 把“作家”的牌子挂出来,是向邻近的“对手”发出威 吓,是向来来往往的行人“乞讨”,还是捧着坐在椅子 上的那个趾高气扬的人那双臭脚,不时瞄着招牌上的那 两个刺心的“作家”字眼卧薪尝胆式的暗暗泪流……
内容真实
★如何判断内容是否真实? ★如何证明真实? ★媒体一定负有新闻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吗?
1998年 解释》 1998年《解释》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 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 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 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 为侵害名誉权。” 1993年 解答》 1993年《解答》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 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反向侵害名誉权” 反向侵害名誉权” 反向侵害名誉权 [案例]:2004年,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出版了
署名马啸的《厉以宁启示录》,书中虚构的情节 多达几十处。厉在羊城晚报上奉劝作者不要再胡 编乱造。书中不止一处说厉如何如何在股份制和 所有制改革研究中独树一帜,仿佛是“众人皆醉 唯我独醒。
Baidu Nhomakorabea
二)侮辱 侮辱 侮辱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语言或文字等形 式贬低他人名誉、毁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新闻侵权表现为在新闻作品中,以有损名 誉的不实之辞,对报道对象进行定性、评论 注意: 注意:侮辱他人名誉并不一定用贬损的词 语,有时,一些“不真实的好话”同样会构 成对他人名誉的侵害。
●案例
《中国青年报》第2版刊登该报记者撰写的《蹊跷 的特大毁容案》一文,报道发生在陕西省礼泉县烽火 乡烽火村的一起武芳被人纵火毁容的案件。文章发表 后,报道涉及人员王某父子、烽火村委会向西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报道:含沙射影,歪曲事实, 暗示王某包庇、纵容儿子犯罪;王某儿子积极参与刑 事犯罪活动,是犯罪嫌疑人;烽火村干部集体参与犯 罪活动等,请求判令报社、该文记者停止侵权,恢复 名誉,在全国范围内消除影响,赔偿其造成的损失480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中国青年报社不服,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认 为原判“对文章断章取义妄加取舍,既抹杀了事实真 相,又背离了法律要求;《蹊》文报道客观真实,有 理有据,根本不构成对三原告的名誉权侵权;文章内 容来源于采访”。
由此案可推断出四点:
政府文件无密级,不意味着媒体可以公开 媒体发表不公开文件须经政府明确同意 以未公开的内部文件为依据报道新闻,媒体应 核实 媒体引用超越特许权保护范围的政府文件并公 开发表,即使文件对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违 反真实性的责任也由媒体承担
★问题: 媒体特许权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上只限 于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行为,在司法实 践中又被如何解读?什么样的新闻源支撑 的事实可以认为是真实的,媒体从而获得 或部分获得豁免权?也就是说,媒体对消 息核实责任的边界应该划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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