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职工医保历年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实践探索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SEP 2020上海职工医保历年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实践探索胡璎珞吕春艳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近年来,我国重庆、沈阳、苏州、扬州、上海、宁波、杭州等多个城市,先后试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工作,在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中,上海市2017年1月1日正式启动职工医保历年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截至2020年6月底,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保险项目累计覆盖人群21.1万人,累计承保53.1万人次,实现保费收入2.5亿元,提供风险保障973亿元,累计赔付2182人次,赔款0.99亿元。
本文基于上海市职工医保历年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实施三年以来的实践探索和优化举措,试图总结提出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试点经验和发展建议,为进一步探索医保、商保的合作共赢提供参考。
一、政策依据(一)形势背景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等明确要求。
2016年12月,国务院《“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进一步提出“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消费型健康保险,促进发展各类健康保险,强化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
此外,上海与全国其他统筹地区一样,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有沉淀,为探索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制定出台2014年以来,上海医保部门通过广泛调研、征询各方意见、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积极研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自愿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相关课题。
2016年,此项工作列入《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进入发展快车道;同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16〕106号)发布,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保监会批准、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
好消息!8月起,浙江省医保个人账户可家庭共济,配偶父母都能用
好消息!8月起,浙江省医保个人账户可家庭共济,配偶父母都能用上班之后,用人单位一般都要为小伙伴们缴纳“五险一金”,“五险”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是政府和单位为个人提供的一项基本福利保障。
你知道自己的医保账户里有多少钱吗?不少人每年账户里都会有钱剩下来。
现在,这些钱还可以给自己的家人用了!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小编带您详细了解~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授权近亲属使用之前曾发生过一起案件:一对母女冒用丈夫(父亲)的医保卡买药,最终双双获刑,导致很多不明真相的小伙伴非常疑惑:“难道不能用家人的医保卡买药?”《通知》规定: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即近亲属)的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
实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近亲属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使用。
简单来讲,即你账户里有钱多的,可帮助近亲属支付医保费用。
上文提到的母女获刑是因为他们冒用了亲属的医保卡,并且不是直接用医保卡余额买药,而是通过统筹基金再报销了1万余元,这意味着母女俩在诈骗医保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医疗保障费用包括什么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近亲属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不足时,在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门诊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近亲属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参保人员与其近亲属在同一统筹区参保的,参保人员可向所在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其近亲属绑定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员与其近亲属不在同一统筹区参保的,或者所在统筹区暂不具备绑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持相关费用和身份凭证向所在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核销业务。
个人医保账户支出扩大到自费药品个人账户当年和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当年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普通、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促进我省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以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业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使商业保险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实现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成为全省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二、发展多样化的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一)创新健康保险产品服务。
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和费用的保障。
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
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允许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一定比例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税〔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
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湘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4〕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我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效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覆盖全省的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给,进一步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指导产品方案设计,为产品宣传推广提供积极支持。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助力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强化商业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群众自愿投保,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明确定位、互补衔接。
坚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功能互补。
充分发挥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和梯次减负功能,重点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较高的费用及政策范围外的合理费用。
(三)惠民利民、可持续发展。
突出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全民参与的普惠属性。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51号)精神,从2013年3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按本人自愿原则,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即医保卡中的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政策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其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年度最多可使用2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5000元以上8000元(含8000元)以下的,年度最多可使用3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8000元以上的,年度最多可使用4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二、办理流程各参保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职工集体参保,职工本人也可以个人名义参保。
医保卡持有人可以为本人购买也可为其直系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具体办理时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充工伤窗口领取《投保单》和《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账授权书》,办理相关参保缴费事宜,也可拨打当地业务咨询电话进行预约,由保险公司上门服务。
三、投保资料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或银行卡、折)复印件。
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周岁以下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和疫苗接种复印件。
四、业务咨询电话五、其它登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可查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附:1.《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51号)2.《产品介绍》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附2:《产品介绍》险种一好日子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一、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二、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80周岁三、等待期:365天四、缴费方式:可选择一次性交费、3年交费、5年交费、10年交费五、8种特定疾病病种名称: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4.轻微脑中风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6.单眼视力丧失7.主动脉内手术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36种重大疾病病种名称: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终末期慢性呼吸功能衰竭27.系统性红斑狼疮(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9.严重肌营养不良症30.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31.克隆病32.严重脊髓灰质炎33.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34 .植物人状态35.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36.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六、险种特征:1.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8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与1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合同继续有效。
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险意外伤害险(余朝前)0316
关于商业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产品
申报单位取得重庆保监局出具的产品备案确认书后,向市 社会保险局自愿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需加盖申报单位 公章): (1)保险产品信息申报表(附件)。 (2)重庆保监局出具的产品备案确认书。 (3)保险产品的使用介绍材料,包括条款费率、购买方式 、理赔方式等。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关于商业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产品
(二)产品申报 1. 申报单位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经保险监管 部门批准的保险产品,具备相适应的服务能力,近 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市 级分公司(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统一申报。
关于商业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产品
2. 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首先向重庆保监局提出产品备案,并提 交以下资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保险产品的使用介绍材料,包括条款费率、购 买方式、理赔方式等; (2)申报产品不包含投资理财性质、保险期内返还 条款的声明承诺书;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关于商业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产品
(三)审核流程
1.申报单位于每年12月或5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产品备案材 料交重庆保监局,重庆保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 于符合产品范围的,确认书。 2.申报单位于每年1月出具产品备案或6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 将申报资料及有关情况交市社会保险局,并由市社会保险局 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社会保险局初审合格的 保险产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 公示7天后,对无异议的正式对外公布。 4.市社会保险局及时将正式对外公布的保险产品维护到医保 信息系统,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关于商业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产品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按市里统一要求和业务规范进
医保个人账户变动通知函
医保个人账户变动通知函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医疗保险服务的信任与支持。
我们始终秉承“以人为本,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为您提供专业、贴心的服务。
在此,我们特就近期医保个人账户的变动向您通知,以便您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医保个人账户变动内容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22年1月1日起,医保个人账户将进行以下调整:1. 调整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将单位缴费部分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2. 适当提高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
3. 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自动转入统筹基金机制。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达到一定额度时,将自动转入统筹基金,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二、注意事项1. 请您及时关注医保个人账户的变动,如有疑问,可拨打我公司服务热线:XXXXXXXXXX,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2. 请您合理安排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确保在政策调整过渡期内,个人账户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3. 在医保个人账户调整期间,请您保持通讯畅通,以便我们及时传达相关政策及通知。
三、温馨提示1. 请您定期查询个人医保账户余额,以便了解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2. 请您在就医、购药时,务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确保享受医保待遇。
3. 请您妥善保管好个人医保卡,防止丢失、被盗刷。
四、服务承诺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医保政策调整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困难,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排忧解难。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公司医疗保险服务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持续关注医保政策动态,为您带来更多实惠和便利。
祝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此致敬礼!【公司名称】【通知日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下发以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统筹地区对加强个人帐户的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不规范,个别地区存在个人帐户基金流失现象。
为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个人帐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个人帐户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个人帐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个人帐户的核心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
个人帐户管理不到位,不仅会影响参保职工当期的医疗保障,同时也会对职工未来的医疗保障构成威胁。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对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新制度稳健运行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坚决克服“个人帐户完全归个人所有,可放开不管”等模糊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个人帐户纳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6•【字号】甬政办发[2002]141号•【施行日期】200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六日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按比例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建立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计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一)3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二)35周岁(含)至45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2%;(三)45周岁(含)至退休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四)退休(含)至70周岁的,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2%;(五)70周岁(含)以上的,按全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8%。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三条《暂行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当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次月开始启用个人帐户。
第四条个人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帐户当年计入资金在上一医保年度的4月末一次性按规定计入。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2.09•【文号】财企[2003]61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3年2月9日财企[2003]6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如何列支,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不利于财务管理规范化。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文,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吉医保联〔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5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59号)等文件要求,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自2022年10月1日起,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2022年7月19日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5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账户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城镇职工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账户。
第三条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计入,于2023年年底前分两步达到计入标准。
第一步,各地不晚于2022年底前启动,以本统筹区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作为固定基数,并按原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第二步,各地不晚于2023年年底前启动,根据本统筹区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统一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您的医保卡钱别闲着,商业保险买起来!
您的医保卡钱别闲着,商业保险买起来!近期,新北方、辽沈晚报等主流媒体先后报道了关于“沈阳医保卡余额50%可购买商业保险”的新闻,引起了参保人员的广泛关注。
怎么办?去哪里办?相信不少人到现在还是一头雾水呢。
恰好这两天小编去两个保险公司办理业务,顺便咨询了专业人士,今天在这里就给大家说说医保卡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内容。
1政府大力支持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近日,沈阳市人社局和沈阳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6】124号),从2017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的50%部分,可用于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2目前共有三家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沈阳市符合条件并备案的保险公司有三家,分别是:中国人保健康辽宁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泰康养老辽宁分公司。
目前医保卡余额可以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中国人保健康辽宁分公司目前可购买的保险产品有4个o“健康专家个人防癌计划”(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50周岁)oo“关爱专家定期重疾个人疾病保险”(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50周岁)oo“百万安行个人综合保障计划”(投保年龄:18-55周岁)oo“天使之翼少儿重大疾病保障计划”(投保年龄:出生满28 天至-17周岁)oo泰康养老辽宁分公司目前可购买的保险产品有1个泰康养老的“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条件:趸交为出生满30天-70周岁、期交为出生满30天-60周岁)中国人保财险沈阳分公司人保财险的一年期意外险看到这里大家觉得三家保险公司太少了,可购买的保险产品也有限,希望能全面放开,让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到更多的服务,购买到更好的产品。
3参保人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方式中国人保健康辽宁分公司有三种办理方式:[1] 柜台办理:参保人员可到中国人保健康辽宁分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36号)柜台直接办理。
[2 ]电话办理:参保人员可拨打服务电话,由中国人保健康辽宁分公司安排服务专员上门办理。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7.04
•【字号】苏人保医[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医保个人账户
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通知
(苏人保医〔2013〕18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通知》(苏人保医〔2012〕8号)的规定,“医保健”健康储蓄计划等2个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经审核符合条件,准予列入苏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目录,现予以公布。
附件:第二批列入苏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目录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附件:
第二批列入苏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目录。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鲁医保发〔2019〕11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解决我省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沉淀多、共济性差、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健康需求、支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十三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的规定,现就规范完善我省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度调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除可用于职工本人的门诊消费、药店消费及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外,可用于支付近亲属(配偶、子女、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下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后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费用;本人和近亲属健康检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二、规范个人账户政策调整报备工作。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涉及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地要避免政策调整的随意性,不能乱开口子。
今后,各地新出台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要与本通知政策规定一致,并于发布前报省医保局备案。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除因跨统筹地区关系转移、异地安置、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外不能随意提现或变相提现。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各市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制定实施意见,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把工作做细做实,让广大群众及时享受到惠民政策。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2003-2-9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如何列支,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不利于财务管理规范化。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要求,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个人账户注资与记账管理(一)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金融账户,参保人员可自行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费用;其余30%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保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按照统账结合模式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以及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按规定应补记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其余部分实行记账管理。
(三)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异地安置人员,其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其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也可划入本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专用账户。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职工医保关系,其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记账管理。
对于因未按统账结合模式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无法实行个人账户记账管理的参保人员,其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可按照注资管理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
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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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
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51号)精神,从2013年3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按本人自愿原则,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即医保卡中的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其中,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年度最多可使用2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5000元以上8000元(含8000元)以下的,年度最多可使用3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年末累计结余额在8000元以上的,年度最多可使用4000元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二、办理流程
各参保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职工集体参保,职工本人也可以个人名义参保。
医保卡持有人可以为本人购买也可为其
直系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具体办理时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充工伤窗口领取《投保单》和《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账授权书》,办理相关参保缴费事宜,也可拨打当地业务咨询电话进行预约,由保险公司上门服务。
三、投保资料
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或银行卡、折)复印件。
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周岁以下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和疫苗接种复印件。
四、业务咨询电话
五、其它
登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可查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附:
1.《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51号)
2.《产品介绍》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附2:《产品介绍》
险种一
好日子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一、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
二、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80周岁
三、等待期:365天
四、缴费方式:可选择一次性交费、3年交费、5年交费、10年交费
五、8种特定疾病病种名称:
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轻微脑中风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单眼视力丧失
7.主动脉内手术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36种重大疾病病种名称: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
26.终末期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7.系统性红斑狼疮(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9.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30.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31.克隆病
32.严重脊髓灰质炎33.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
34 .植物人状态
35.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
36.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六、险种特征:
1.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8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与1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疾病保险金支付仅限一次。
2.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36种),按保险金额支付,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已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在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支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两项较大者补偿,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120%×所交纳的保险费②现金价值
4.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按保险金额支付,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已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在支付护理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支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5.老年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到80周岁,按已交纳保费的120%一次性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
七、缴费表:
(每千元保险金额)单位:元
投保举例:
如果给0岁男孩投保,保费缴费方式可有以下四种选择:
1、一次性交费:如果一次性交保费173元,就可享受1000元保障;一次性交保费1730元,就可享受10000元保障,以此类推。
2、3年期交费:每年交保费62元,连续交3年,就可享受1000元保障;每年交保费620元,连续交3年,就可享受10000元保障,以此类推。
3、5年期交费:每年交保费38元,连续交5年,就可享受1000元保障;每年交保费380元,连续交5年,就可享受10000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