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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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74273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

法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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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

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强化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职业危害治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铁路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单位。铁路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统

一管理、逐级负责、依法治理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实现清洁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第四条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2.检查指导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工作,通报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3.督促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的公布情况,推广先进治理措施和经验。

4.参与贯彻实施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参与铁路重大职业危害治理项目和防护设施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工作。

5.组织铁路劳动保护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监察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开展职业危害治理经验交流活动,推动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6.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统计分析铁路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等情况。

第五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办法。组织制定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办法。

2.掌握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分类、数量、分布情况,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控制措施的制定及落实工作。

3.监督检查所属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规划

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贯彻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工作。

5.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体检和疗养工作。

6.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执行铁道部职业危害治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1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检查考评制度;

11.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八条各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强度(浓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掌握管内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数量、危害因素和危害状况,制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年度治理规划,明确治理目标,落实治理资金。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建立职业危害监测档案等职业健康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必须依法进行治理。对治理难度较大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控制

和减少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为从事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落实个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并报送铁路安全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发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格控制并逐步淘汰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十五条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实施“三同时”。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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