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意你的要约。”①丙是甲的使者,丙故意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甲对乙的意思表示未发生 效力,甲、乙间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甲因重大误解撤销的问题。应由丙对乙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②若丙因过失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可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撤销 与乙的买卖合同。
第二个交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 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 11】)。
【例 11】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 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①债务人甲欠缺支付能力,系保证人丙应承担的典型风险,保 证就是干这个的。②丙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个交代: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隐藏计 算错误(见【例 12】);(b)公开的计算错误(见【例 13】)。
乙只能请求甲交付鲸鱼肉 100 吨。
【例 6】甲有 A 车(帕沙特)与 B 车(迈腾),甲欲出售 A 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 A 车 后,愿意出价 18 万元购买。甲提出,为了慎重其事,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让乙先回去, 甲拟定好合同后快递给乙。不久,乙收到甲快递的书面合同,但甲因为疏忽大意,将 A 车(帕 沙特)写成 B 车(迈腾),乙知道甲的意思是出售 A 车,遂未作理会,在合同书上签名后, 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已经就买卖 A 车达成一致,仅仅在合同 书商错写成 B 车,不构成重大误解。②甲、乙间就以 18 万元出售 A 车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 当然,这里首先有个一解释的问题。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2. 以下四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1.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做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未成立。
2.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属于价值判断。
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下列例外:①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
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3.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贵重物品所有权)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2015年司考段波、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总结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合同突破相对性: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动产一物数卖3】无因管理期限起算:知人、知事4】不属于不当得利:土地升值、婚礼红包、强迫得利、非法赌债2、侵权责任法:1】原则: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伪造等病历。
2)动物园。
3)管理非法危险物。
4)无人教育机构受害。
5)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
6)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无过错)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
2)用工单位工人执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
3)提供劳务劳务致害,接受劳务方承担。
4)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管理人。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
6)环境污染,污染者。
7)高危作业,高危经营者。
8)产品质量缺陷致害,生产、销售者。
9)建筑物倒塌,建设、施工方。
10)道路堆放物行为,致交通事故,行为人。
4】公平分担:无法定事由,无过错,适用公平分担。
(方式:适当补偿)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
完人教唆无、限人,完人主要责,监护人过错相应责。
无、限人教唆完人,监护人与完人连带。
无、限人教唆无、限人,监护人(教唆方)主要责,监护人(被教唆方)过错相应。
共同危险:数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
(免责:确定侵权人才能免责。
)分别侵权:单独足以,连带责;单独不足以,按份责。
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
重大过失:全减轻。
轻过失:占有使用高危物、动物侵权,不免。
机动车、高空高压挖掘高轨道,减轻。
不可抗力原则不担责,例外: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战争免责)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销售者。
2)药品、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生产者、医疗机构。
3)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污染者、第三人。
4)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1】动物侵权:烈性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故意重大过失仍不免责。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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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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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名誉权
1.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之附款的法律行为。
期限可以分为:
①始期(生效期限),指期限届至时,法律行为开始生效的期限。
例如:本合同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
②终期(失效期限),指期限届满,法律行为失效的期限。
例如:甲、乙约定,如果丙死亡,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失效。
期限还可以分为:法律敎育网
①确定期限。
指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不仅必定发生,而且发生的时间亦属确定的期限。
例如约定:“北京奥运会开幕之日,即将汽车借给你使用三个月”。
②不确定期限。
指作为期限内容的将来事实虽必定发生,唯何时发生并不确定的期限。
例如约定:“下一次下雨时,即将借给你的雨伞还我”。
补记:孟德斯鸠说过,气候也能影响法律。
若前面的约定是两个生活在沙哈拉沙漠居民的约定,则为附不能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视为未附条件。
2.期限的要件有二:
①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②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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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秀勇 博士民法通则

一、民法总则钟秀勇博士1.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调整的范围(2005-3-22)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2006-3-1)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2)民事权利(2003-3-34)3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2004-3-1)4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2005-3-58)5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1D。
甲、乙之间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二人不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其约定不属于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C。
A选项:甲、乙之间的约定不属于预约,未形成合同关系。
B选项:甲、乙的约定属于有关爱情的约定,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C选项:甲对乙酒精中毒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构成一般侵权。
D选项:乙对甲的安全不负有保护的义务,对于甲死亡的后果不具有过错,乙邀请甲游泳的行为与甲死亡的后果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
3AC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监护人的追认行为并无法律意义,因而不属于形成权,B错误。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2019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定义: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买卖合同。
(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
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例题:1.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是()。
A.裁定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判决只能书面B.判决可以针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裁定只能针对程序问题C.所有的裁定都不能上诉D.—个案件一个裁定,一个判决正确答案:A解析:选项B,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选项C,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律不能上诉。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复代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复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复代理。
复代理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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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所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没有复任权,不能形成复代理。
法定代理人享有复任权。
委托代理人仅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享有复任权:①本人事先同意的;②本人事后追认的;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民通意见》第80条的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86条中的'紧急情况'”。
(2)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这意味着复代理人仍然要以本人的名义行为,而不是以代理人的名义行为。
同时,复代理成立后,代理人并没有退出代理关系。
复代理人有义务接受被代理人、代理人的双重指示。
【例】甲授权丙签订以甲的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的合同,要求于4月1日前完成合同的签订。
3月25日,因不可抗力致使丙不能前往乙的所在地磋商合同,且无法与甲取得联系,丙选定乙所在地的丁与乙签订该合同。
①因情况紧急,为了甲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丙享有复任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丁作为甲的代理人。
②丁是甲的代理人,而不是丙的代理人,因而,要求丁以甲的名义订立合同,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为甲和乙。
法律敎育网代理人在复代理中的“过错”责任:①转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的责任。
《民通意见》第81条规定:“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2017司法考试钟秀勇 周末精讲阶段 面授内部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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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讲义·精讲阶段[民法]
·5· 笔记区
效果 者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 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见例 2)。
例4 甲、乙、丙、丁四人组成一个抹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付给丁10元,由丁用总共 40元购买彩票,每次均按事先定好的数字购买彩票(俗称‘守号’),中奖奖金大家平分。”一次, 因过失,丁未购买当期彩票,而事先定好的数字却在开奖时中了 100万元。甲、乙、丙三人诉请 丁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法院认定丁不负赔偿责任。理由是:由丁一个人承担某种可能危 及其生存的责任,与摸彩共同体的性质不符。②一个约定是否为合同,应遵循“合意+权利义务” 公式。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当事人在为约定之 时,是否在主观上或者客观上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意思。③ 准此以言,甲、乙、丙、丁的约定不属于合同,甲、乙、丙无权请求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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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讲义·精讲阶段[民法]
·别
习惯法VS交易习惯 ①《合同法》第 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典型真题】 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10年·卷三·1题) ②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 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 要求甲依约赔偿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成立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1.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条件可分为:①停止条件(生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
②解除条件(失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
条件还可分为:①积极条件,指以不确定的事实之发生为条件。
②消极条件,指以不确定的事实之不发生为条件。
2.条件的要件:①须为将来的事实。
以已经发生的事实(“既成条件”)作为停止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生效。
②须为不确定的事实。
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相反,如果甲、乙约定,如甲此次住院期间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事实须可能发生。
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为生效条件,法律行为不生效;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④须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事实。
条件为附款,是意思表示的产物。
附法定条件的法律行为视为未附条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主管部门的批准时生效”。
⑤必须合法。
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
⑥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以“矛盾条件”作为附款,表明行为人不欲作出该法律行为,无效果意思,法律行为不生效。
例如:“如果乙拒绝接受,则甲赠与乙5万元的合同生效”。
再如:“如果甲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则甲赠与乙该房屋的合同生效”。
法律敎育网3.条件成就与条件落空的法律效果(1)条件成就的效力:①停止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例 8】甲有一辆 Passat 轿车,欲以 11 万元的价格出售。甲于是给乙发出要约,因甲的 疏忽,甲在要约中将售价写成 10 万元。乙随即向甲承诺,愿以 10 万元的价格购买。甲发现 自己的错误后,立即电话告知乙,售价是 11 万元而非 10 万元,乙立即回复愿以 11 万元的 价格购买。半月后,该型号二手汽车的市场价格涨至 13 万元,甲欲反悔。问:甲能否以重 大误解为由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①甲发出要约时确有错误,但乙愿意接受甲之内心所 欲(售价 11 万元),排除甲的撤销权。②结论:甲、乙间成立售价为 11 万元的买卖合同, 甲不享有撤销权。
【例 12】甲装修房屋,约定由乙粉刷墙壁。让乙报个价格,乙内心决定每 M2 收费 100 元,因乙误将 1000 M2 粉刷面积误估为 990 M2,乙对甲表示:“全部粉刷费用为 99000 元。” 甲表示同意。①乙内心的计算基础未成为思表示的内容,其计算错误系隐藏的计算错误,应 认定为“狭义的动机错误”。②乙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例 13】甲装修房屋,约定由乙粉刷墙壁。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粉刷面积共 1000 M2,每 M2 粉刷费用 100 元。甲应向乙支付粉刷费共计 99000 元。”①甲、乙间就粉刷费的 计算标准已经达成合意(粉刷面积共 1000 M2,每 M2 粉刷费用 100 元),仅在汇总时出现计 算错误。②这种错误系“公开的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应按照前述“误载不害真意” 规则处理。即解释为“甲应向乙支付粉刷费共计 10 万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

/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机关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肖像权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不能依照当事人的合意发生效力而是产生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效果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敎育网【例】甲、乙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甲又将A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过户登记。
在司法考试中,甲、丙的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且损害第三人乙的利益)而无效,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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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四章民事法律⾏为(第⼀节) ⼀、民事⾏为与民事法律⾏为 法律⾏为是近代德国民法的标志性概念,民法通则谓之民事法律⾏为,在法律⾏为前加了“民事”两个字。
同时在民事法律⾏为之外⼜⽤了民事⾏为的概念,在这⼉⼜少了“法律”两个字。
但只对前者下了定义,对后者没有作特别的说明,这就需要对两者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为”和“民事⾏为”尤其是民事⾏为,作些逻辑说明。
任何民事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都源于法律事实发⽣,这样的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也就是法律要件。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为。
1、事件是客观事实,如洪⽔、⼈的出⽣与死亡; 2、⾏为是主观事实,如订⽴合同、聘请律师、盗版别⼈的知识产权等。
(1)按⾏为适法性,⼜可分为合法⾏为和违反⾏为,不违反禁⽌性或限制性法律规范的⾏为属合法⾏为,反之属违法⾏为; (2)按⾏为有⽆私法效果意思⼜可分为表意⾏为和⾮表意⾏为,含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的⾏为谓之表意⾏为,反之,意思表⽰中没有发⽣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谓之⾮表意⾏为,例如集邮。
民事⾏为是表意⾏为,包括民事法律⾏为以及⽆效、可撤销、效⼒未定等其他民事⾏为,即民事法律⾏为以及之外的表意⾏为都属于民事⾏为,但不包括事实⾏为。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为是公民或者法⼈设⽴、变更、终⽌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为。
这是法律对于民事法律⾏为所下的定义,其涵义为民事法律⾏为是按当事⼈意思发⽣变动权利义务关系效果的合法⾏为。
(注:这说明民事⾏为⽐民事法律⾏为要⼴得多,重要的问题在于民事⾏为可能有不合法的⾏为,⽽民事法律⾏为只能是合法的⾏为。
) ⼆、民事法律⾏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为是私⾏为 民事法律⾏为是由⾃然⼈、法⼈等私主体作出的⾏为,其相对于政府机关⾏使国家权⼒作出的国家⾏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为。
国家⾏为、裁判⾏为也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例如征⽤,判决赔偿等。
所以,私⾏为之“私”是与公⾏为之“公”相对应⽽⾔的,与所有制上的私有公有毫不搭界。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事法律行为总结和对比

(3)对受领人的代理人为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到达代理人时生效。不以代理人转交给被代理人为必要。
②附延缓条件的。
③附始期的,如,遗嘱。
(3)模式三:成立,但不生效:两大类6种情形【合同、婚姻、遗嘱的通用模式】
①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的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的行为,被拒绝追认或者撤销后,自始无效。
②附条件、附期限、登记批准才能生效的等三种行为,后来未能成就。
「【总结】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否有因
1.有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2.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例如,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无因行为并非设有原因,而是在进行制度设定时,规定原因无效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对比】四个概念的辨析」
捐助
遗赠
赠与
遗赠抚养协议
单方OR双方
单方法律行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总结】单纯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重要民法规范」
(1)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法律行为
钟秀勇民法民法精讲讲义

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民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等内容。
2.民事主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自然
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内容。
3.物权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物权的种类和
变动等内容。
4.债与合同: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债与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债的发生
原因和履行等内容。
5.侵权责任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侵权
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6.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概念、特征
和分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内容。
总的来说,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涵盖了民法的主要内容,对于了解和学习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讲义只是学习的一种辅助工具,要想真正掌握民法知识,还需要结合相关教材、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系统学习和实践。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
1、依行为主体的特点,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2、依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3、依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1、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2、依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三、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
1、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2、依行为的主从关系,分为主行为、从行为
四、依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
1、依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2、依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法律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3、依行为的有效水准,分为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
2014年钟秀勇厚大司考讲义

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公式: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法律规范(交易习惯、法理)=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行为。
自然事实分为事件(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与状态。
行为分为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示)与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例如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事实上的处分等)。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好意施惠关系、法外空间、婚约、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1、按照权利内容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包括综合性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对权包括债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
2、按照权利作用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1)形成权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①债权人撤销权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形成权的行使:①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③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
(2)抗辩权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
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不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3)支配权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支配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4)请求权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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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法律行为的分类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思表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
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即告成立。
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助、抛弃动产所有权)和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主要有:①产生物权法效果的:抛弃(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请求分割共有物。
②产生债权法效果的:债务免除、债务的法定抵销、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
③产生代理权变动效果的:委托代理权的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撤销。
④产生身份法效果的:订立遗嘱、撤销与变更遗嘱、继承权的抛弃、受遗赠权的抛弃、婚姻的撤销。
⑤产生其他法律效果的:(设立财团法人)捐助行为。
(2)双方法律行为。
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异向的一致)。
双方法律行为强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要求当事人之间“交互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
(3)共同法律行为。
指两个以上当事人相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同向的一致)。
【例一】甲、乙、丙三人共同承租丁的房屋。
①双方法律行为的双方通常有相互交换利益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相向的,为对应的一致。
②甲、乙、丙与丁之间成立的租赁合同是双方民事行为。
【例二】甲、乙订立合伙协议。
①共同法律行为的多数人之间,并非利益的相互交换,而系利益的共同促成,各行为人是基于共同的目的而实施行为,意思表示为平行的一致。
②甲、乙订立的合伙协议属于共同法律行为。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①财产行为。
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买卖合同、抛弃动产所有权、订立遗嘱。
②身份行为。
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如结婚、协议离婚、撤销婚姻、收养、解除收养。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①负担行为。
指使某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为他人创设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
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和契约(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②处分行为。
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例如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为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导致债务消灭,债权转让导致债权移主,均属准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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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①有因行为。
指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多数法律行为均属有因行为。
②无因行为。
指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例如票据中的出票行为,不受买卖等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即使基础关系被宣告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此外,代理权授予行为、债务免除行为均为无因行为。
5.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①主法律行为。
指两个法律行为中,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例如,对于保证合同来说,主债权债务合同即为主法律行为。
②从法律行为。
指两个法律行为中,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自身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例如,前述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权债务合同而言,就是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具有附属性,不能独立存在,其在发生、效力、移转和消灭上均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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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
①独立法律行为。
指具有独立、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
②辅助法律行为。
指意思表示本身无独立、实质内容,只是作为他人法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例如,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就是辅助法律行为。
7.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①实践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尚须完成一定行为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②诺成行为,指仅须意思表示,无须完成一定行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2008四川-3-51)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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