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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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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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
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即告成立。
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助、抛弃动产所有权)和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主要有:①产生物权法效果的:抛弃(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请求分割共有物。
②产生债权法效果的:债务免除、债务的法定抵销、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
③产生代理权变动效果的:委托代理权的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撤销。
④产生身份法效果的:订立遗嘱、撤销与变更遗嘱、继承权的抛弃、受遗赠权的抛弃、婚姻的撤销。
⑤产生其他法律效果的:(设立财团法人)捐助行为。
(2)双方法律行为。
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异向的一致)。
双方法律行为强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要求当事人之间“交互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
(3)共同法律行为。
指两个以上当事人相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同向的一致)。
【例一】甲、乙、丙三人共同承租丁的房屋。
①双方法律行为的双方通常有相互交换利益的性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相向的,为对应的一致。
②甲、乙、丙与丁之间成立的租赁合同是双方民事行为。
【例二】甲、乙订立合伙协议。
①共同法律行为的多数人之间,并非利益的相互交换,而系利益的共同促成,各行为人是基于共同的目的而实施行为,意思表示为平行的一致。
②甲、乙订立的合伙协议属于共同法律行为。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①财产行为。
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买卖合同、抛弃动产所有权、订立遗嘱。
②身份行为。
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如结婚、协议离婚、撤销婚姻、收养、解除收养。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①负担行为。
指使某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为他人创设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
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和契约(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②处分行为。
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例如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为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导致债务消灭,债权转让导致债权移主,均属准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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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①有因行为。
指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多数法律行为均属有因行为。
②无因行为。
指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
例如票据中的出票行为,不受买卖等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即使基础关系被宣告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此外,代理权授予行为、债务免除行为均为无因行为。
5.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①主法律行为。
指两个法律行为中,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例如,对于保证合同来说,主债权债务合同即为主法律行为。
②从法律行为。
指两个法律行为中,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自身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例如,前述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权债务合同而言,就是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具有附属性,不能独立存在,其在发生、效力、移转和消灭上均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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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
①独立法律行为。
指具有独立、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
②辅助法律行为。
指意思表示本身无独立、实质内容,只是作为他人法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例如,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就是辅助法律行为。
7.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①实践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尚须完成一定行为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②诺成行为,指仅须意思表示,无须完成一定行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2008四川-3-51)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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