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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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及其分析
作者:佚名 来源:MBA智库百科 发布时间:2008-03-10


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出的产成品。收到货款才作销售收入。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指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的产品实际成本。是指货品已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

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也可以将本科目改为“1408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受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分析

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想方设法吸引更多客户,扩大和商品销售渠道,销售额增加,出现了代销、赊销、期贷、分期付款,预付货款等许多新的经营和结算方式。因此,企业要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调查分析,确定给予不同客户的信用条件。并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价制度,确定企业在一定时期的信用政策作为日常授信审核的依据。订立书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必须接销售权限规定,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才能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正本由销售部门专人保管,财务部门应有复印件以监督合同执行。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定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财务一般结算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为: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即没有保留通常

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准则明确规定,销售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项条件,才能加以确认,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现在普遍存在的买方市场优势,赊销非常普遍。同时,很多情况下的销售是出于领市场的考虑,而没有考虑或者无法过多考虑资金的回收。因此,许多销售很难满足第三个要求。根据准测,企业可以“发出商品”来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但具体操作时会面临以下问题:

1、 企业期末存货的盘点,会出现账实差异,而对已发出的商品,很难通过对方企业认定,从而对企业存货的管理带来不便。

2、发出商品按现行税法规定,如采用预收贷款、托付承付或委托收款销售方式,商品一旦发出,纳税义务就产生,即使是赊销或分期收款,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也会产生纳税义务。但是,企业发出商品后,对该笔货款的回收还没有把握,在没有任何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就要缴纳税金;而购货方在占用对方资金时,却提前抵扣进项税,即相当于销售方替购货方垫支了税款。从销售方企业的纳税筹划角度来看,这是不合理的。

3、企业一旦起票确认应收帐款后,尽管对方承若付款,但往往不能如期支付,拖欠货款现象极为普遍。而其中收入准则又要求企业如判断货款不能收回,要提供可靠的证据。但是操作起来,除了破产裁定书算是可靠的证据外,其他情况下企业均难以提供证据,甚至向对方发函请示确认时,即使对方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也很少回函确认。这样,企业的应收帐款会一直挂帐,而要想核销坏帐,得经过层层审批,有时还要作纳税调整。企业销售了货款,货款没有收到,即要先交增值税,所得税,核销应收帐款时还要作纳税调整。所以,企业对无把握收回的货款往往不愿起票,从而导致对收入的确认与商品的发出时点不一致。

3、收入准则规定,当企业发出商品时,可以先不确认收入,但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应先计提销项税,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方“应交税金——销项税额”项目。但企业应如何起票?由于增值税发票不可能只开税,而不开销售金额,若要开完整,收入又如何确认?同时,税务局在征税时,只要企业计提销项税,即要征税,开票时又要征税,而不考虑企业回款的可能性。而买方企业只要取得发票,就可以抵扣。因此,在实务中,很少有企业在未起票时,做上述分录。

由于上述因素的限

制,许多企业在期末都有部分或大量的已发出但尚未起票的发出商品未结转损益。若商品一旦发出就结转损益,有违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且会导致资产虚增;但若不及时结转损益,企业的损益是否正确核算,税收上是否存在着延缓纳税就难以控制,而且无论从税收监管,还是企业财务正确核算的立场出发,都不可能放任企业随意处理发出商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也就成为当今会计算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对“发出商品”的处理可以有以下几点考虑,供大家商榷:

(1)单纯从增值税角度来看,销售方发出商品没有起票,对国家整体税收没有影响。因为,销售方虽然没有计销项税金,但购买方同样无法抵扣。就这一点而言,销售方在购买方没有付款之前不应开票,以免代对方垫支税款,若对方急于索要发票,销售方可要求对方付款。

(2)真正导致增值税流失的不是上述情况的发出商品,而是买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定额税征收对象时,买方本来就无须发票抵扣,而且,发给这类客户的发出商品一般都交现金交易。因此,对这种情况的发出商品应一律结转损益,计算相关税金。

(3)无论上述哪种情况,企业在年末应就已发货但未结算的商品,请求对方单位确认。

(4)“发出商品”暂时不结算损益的,应有相应的合同期限作为限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在买方收取货物的一定期限内,如对所收贷物没有提出异议,则视同交易成立,买方应按规定的时间付款;否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货。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一到,售方应按规定结转损益。并计提相应的税金,对不签订合同者一律不予以认可。




在税法上视同销售。不仅要交纳增值税,并且在期末时还应该计入所得税额,交纳这部分商品作为销售取得收入的所得锐费用。
由于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在期末计算所得税时应该在期末的利润总额上加上这部分作为销售所应取得的净收入。
发出商品时如果不确认为收入,应该作的会计分录: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 (虽然不确认为收入,但是应收的增值税应该作为应收账款记录)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如果以后确认为收入,则: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2.如果以后退回商品,则: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收账款




这个属于边缘问题,实务的处理为货发出后一年之内做销售就可以,不必拘泥于形式




直接销售~纳税义务为收取货

款或取得应收货款凭证的当天~
开出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始发票的当天~





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

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例如公司于2007年3月8日向红星公司销售产品一批,成本为5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600000元,增值税102000元。公司在销售时已得知红星公司资

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促销以免存货积压,同时考虑到红星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只是暂时性的,未来仍有可能收回货款,因此仍将商品销售给了甲公司。
借:发出商品 5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2、委托代销商品
委托代销的商品,应在商品发交受托单位后,按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

“应收账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

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等,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

发出商品”科目。
例1,公司2007年1月1日发交爱美公司开关柜200台,委托其代销。单位成本5000元。
借:发出商品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例2,承上例,2007年1月28日收到爱美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在清单上注明已销售30台,价款600000元,增值税款102000元,代销手续费900元。
?借:应收账款 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支付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其他 900
贷:应收账款 900
3、发出商品成本的结转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例如,承上例,2007年5月10日公司收到红星公司支付

的货款702000元。
借:银行存款 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发出商品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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