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纠纷调处条例讲解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讲解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上午好,很荣幸能担任今天的讲解员。在上个月的19号,也就是4月19日。我与镇里有关领导共同参加了由市林业局纠纷办组织的《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宣讲培训大会。XXX副市长、林业局XXX副局长、以及山林纠纷办和各镇林业、综治、司法部门领导共同出席了此次会议。会议分为四个课时:1是《调解制定情况及主要制度设计》、2是《林权争议调处原则和依据》、3是《林权争议调处管辖与调处程序》、4是《林权争议调处行为的司法审查》。现在,我重点讲解下第2课时。由于时间关系,我对这课时进行了整理,请各位前来参加会议的同志们认真听讲:

《林权争议调处原则和依据》

林权争议调处原则,是指由法律法规设定或者认可的,贯穿于林权争议调处活动的始终,对林权争议调处程序和依据的设定,以及具体调处活动的进行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一、林权争议调处原则分为: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是指按照林权争议发生地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所在地,确定林权争议调处事项办理的有关地方调处机构,属于哪一地区、哪一级,就由哪一地区、哪一级调处解决,做到层层负责、件件落实。

(二)“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原则。

关于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调处林权争议,要尊重历次确权的

历史事实,凡是权属清楚、四至界线明确的,一律不变,不得打乱重来,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历次确权的稳定性。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权属确实不清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下,重视事实依据,结合当地当时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经营管理现状,协商解决历史问题。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公平和公正是相互联系的。公开是一种手段,公平、公正是目的,公开促进公平、公正的实现;公平、公正必然要求行政行为公开,“暗箱操作”是没有公平、公正可言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都要通过程序来保障和实现,没有法定的程序,这些原则既无法实现,也没有判断标准。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要求调处机构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的要求。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原则。

1.关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林权争议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在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切忌为求得一时的安定而忽视其中一方的经济利益。否则,既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难以有效地维护山林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山林纠纷。

2.关于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林权争议严重地妨碍了林业生产的

发展,因此,在处理争议的过程中,要从有利于林业生产的角度出发,既要尊重历史,又不能忽视现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便问题的及早解决,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

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林权争议必将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团结,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山林权属争议是在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所发生的争议,只要查明事实、弄清是非、指明利害,多数情况下争议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在解决林权争议的过程中,争议的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得争议的尽快解决,使各方的权益尽快确定下来,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之不但争议得不到解决,到头来受损失的仍是自己,因此,当事人的互谅互让是非常重要的。

(六)“林地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林木权属可分离调处”原则。

即是说:(1)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是四个独立的物权,依法登记的权属受法律保护,当林木或者林地的某一个物权出现争议,并不对抗其它已经登记合法的物权。(2)林地和林木权属均有争议,又难于一并解决的,可以采取“四权”分离的原则进行调处,当“四权”中的某一项权属确定后,不影响其他项权属的调处。(3)为解决历史上并无争议,且林地经营者在种植管护期间,他人也未提出异议,当砍伐林木时,却以林地权属有争议为由,要求将林木林地维持现状,导致经营者遭受损失的问题,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属于人工种植的林木,种植管护期间林木权属未发生争议的,应当维护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仅对争议的林地权属依法调处。(七)“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就是要求及时地处理山林权属纠纷。

在进行林权争议调处时必须遵遁这些原则,才能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做到真正的公正调处。

二、林权争议调处依据

(一)“林权证”是林权争议处理的依据。

在处理林权争议时,应当以“林权证”作为依据,目前“林权证”的形式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2.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纳入不动产权统一登记,新颁发的“林权证”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3.“林业三定”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1)在当事人具有上述“林权证”,而且经审查符合属于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调处林权争议应以其作为依据。

(2)被依法撤销(注销)的“林权证”不能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依据。

(二)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没有“林权证”的情况下,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林权争议有关证据材料的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认定:

1.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权登记的土地清册;

2.1961年至1963年将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四项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归集体组织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凭证、决议、决定、登记清册和其他文件材料;

3.国有单位设立时,经依法批准或者上级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制定的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