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三个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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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三个新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乌拉圭回合新成果
国际技术贸易(简称:技贸)与货物贸易(简称“物贸”)有着明显的区别:
1.交易标的性质不同
技术有三个显著特征:(1)无形性(2)系统性(3)商品属性
货物贸易交易标的是有形的货物。
2.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同
技术贸易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是同行,至少也是懂这个行业的;
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从事领域是不确定的状态。
再者,双方当事人的目的表达也不同:技术买方为了使自己使用技术,是技术更完善,更适用于本地。货物买方是为了转卖,赚取差价。
3.交货过程不同
技术贸易是技术转让的过程;货物买卖中交货是实物移交的过程。
技术转让可能要长期;货物移交只是一瞬间。
4.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不同
技术贸易涉及的法律更复杂,风险更大。
货物贸易涉及意思自治、公约、国际惯例三方面。
5、政府干预程度不同
因为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任何国家政府对技术贸易的干预程度远大于对货物贸易干预程度。一般不违背公序良俗,政府对货物贸易不会有过多的干预。
地理标志
又称地理标记、地理标识,是指确认某商品来源于协议缔约国特定成员地域内或该地域中特定区域或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特有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相关联。
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狭义上的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同义,广义上的地理标志是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志两部分的总称。
TRIPS协议要求WTO成员应提供相应法律措施以便利害关系人阻止下列行为:
●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真正来源地,并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误认或构成不
正当竞争的行为
●缔约方必须采取“法律手段”防止地理标志的滥用;防止以并非商品真实原产地域
的地理名称作为其原产地标志使用;防止采用不正当竞争方式使用原产地标志;包含未能标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或字面真实但实际能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不得注册或使其失效。
地理标志是在商品过境时检验,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将货物贸易的成功经验引入服务领域,是世界上第一个多边的,综合性的服务贸易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新协议
服务贸易按提供方式分为四种形式
过境服务Cross Border Supply
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在这种形式下,服务提供者和被提供者分别在本国境内,并不移动过境。所以,这种服务提供方式,往往借助于远程通讯手段或者就是远程通讯服务本身。如,国际电话通讯服务、金融服务。
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接受服务,在这种服务提供形式下,服务的
被提供者,也就是消费者跨过国境进入提供者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服务,如本国人员到国外旅游、到境外就医、出国留学等。
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方境内建立经营企业或专门机构等商业实体,向该国提供服务。如,一国银行、保险公司等到外国设立分支机构,这一类型的服务提供与直接国际投资相联系。
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nel
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个人到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这种形式涉及提供者作为自然人的跨国流动。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资行为。如一国教授、高级工程师或医生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等。
服务贸易vs.货物贸易
1、市场准入
货物贸易的市场准入:各种关税或非关税的措施
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国与国之间磋商的最后结果便是对外国开放哪些服务市场,以及如何开放这些服务市场
2、国民待遇
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义务:一项具体义务,可以由成员在具体承诺表中做出取舍
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义务:无条件的一般义务,适用于成员国进出口的所有货物
3、自由化原则
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原则与货物贸易的全面自由化要求显然有所不同,这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的结果。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二、关税制度
1、关税的概念
关税,(Customs duty)是进出口商品通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专门机构——海关对进出口关境的货物向进出口商征收的一种税收。
关税的主要特点
1)关税是一种间接税。关税负担最后转嫁给买方或消费者承担。
2)关税的税收主体和客体是进出口商人和进出口货物。
关税的作用
1)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关税的保护作用
通过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提高进口货物的价格,削弱它与本国同类产品的竞争能力,以保护本国的生产免受外国竞争者的损害。对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可以抑制这些商品的出口,使国内市场得到充分供应,防止本国大量物资外流。
3)关税的消极作用
增加了消费者的支出,加重了他们的财务负担;减少了进出口流量,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关税虽有保护本国生产的作用,但如果征税更高,保护过重,会使有关企业养成依赖性,不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2、关税与关税壁垒是不同的
3、征收方法:
从量/从价/选择:标准不同
●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从价
4、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是与关税壁垒相对而言的。
非关税壁垒是一些发达国家限制商品进口和争夺市场的重要手段
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何在限制国际自由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其主要原因在于,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壁垒措施具有一些独特之处
1、非关税壁垒措施较灵活并具有针对性
2、非关税壁垒措施更易达到限制进口目的
3、非关税壁垒措施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1)技术性贸易壁垒
指一国或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及健康,阻止欺诈,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为目的,为了限制进口所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价规定,这些措施在主观或客观上成为自由贸易的障碍。
2)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又称为绿色壁垒)
三、反倾销、反补贴
1、反倾销制度
A:确定成立倾销的实体法定要件:
(1)LTNV:含义为“低于正常价值”。确定出口产品倾销的存在;
倾销:(Dumping)把一国的产品用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格(正常价值)销入另一国,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正常价值,有三种方式参照、判断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
①该产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②向其他国出口价格;③成本核算
(2)生产“相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
确定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进口国已建立的某项工业,或实质阻碍国内工业的新建的事实;
(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国内工业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是由出口国产品的倾销所造成的。
B:反倾销程序——反倾销调查机构:商务部牵头,绝大多数情况是被动启动
(1)国内申诉人(国内受到倾销影响的产业提起申请)——提出申诉→进行反倾销调查
or:当局主动调查
其中前一种形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多
(2)初步裁定:即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结论
否定结果的做出:如果初步裁定不存在倾销和损害→终止调查;
肯定结果的做出:如果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损害→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实施价格承诺(3)最终裁定:
是反倾销调查当局在肯定性初步裁定的基础上,继续对申请人提出的反倾销指控作进一步调查后作出的最后结论。无论最终裁定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将导致反倾销调查程序的结束。
否定性:退还临时措施时交纳的税金或保证金
肯定性:征收反倾销税,“高退少不补”
2、反补贴制度
补贴:是指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财政资助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从而使企业或产业获得利益的行为。
补贴分为三类:被禁止的补贴,可起诉的补贴和不可起诉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