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法课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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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外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 (其中规章表现为:办法、条例、规定等等。)
三、与邻近法的部门的关系 1、与国内经济法 经 济 法 国内经济法 (是否具有涉外性) 涉外经济法
国内经济法只适用于国内法;涉外经济法除适用国内法外, 还适用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认可的国际惯例。
涉外经济法
第一章
第1节
总 论
市场经济与涉外经济法
一、现代国际经济是世界范围的市场经济
涉外经济法是指一国调整涉及本国与别国 主 体之间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健全、发达的市场经济应具备的条件: 1、物化和物化的产品及生产要素都已商品化 2、经济活动的金融化 3、国家的宏观经济职能已经形成
六、有关涉外经济纠纷解决程序的立法
经济仲裁是解决涉外经济纠纷的最主要和最常用方式。
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和 海事仲裁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4节 一、概念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 交往与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活动中,根据涉外经济 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素 主 体 客 体 内容
1、主体 是指参加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经济权 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公民个人 3)政府经济管理部门 4)国家
5)外方主体
2、客体 是指涉外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1)物 现实存在的、为人们所控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2)行为
3、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相当广泛的社会关系。 包括:审批登记管理、进出口管理、土地管理、金融外 汇管理、税收管理、商品质量检验管理、技术引进管理等。
(二) 涉外经济合作关系 是指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在涉外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 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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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合作关系是一种完全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体现的是领导与被领导、命令 和服从的关系。
③ 经营管理权 ④ 请求权
2)经济义务
是指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 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 或 不为一定行为的 责任。
① 尊重我国主权,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② 履行涉外经济管理的职责
③ 守信誉,重合同,全面履行经济协议 ④ 依法缴纳税金 ⑤不得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p14) 1、主体的广泛性 国家、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均可。 2、客体以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为主
1)调整对象不同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3)适用法律不完全相同
4、与国际私法 1)调整对象不同 2)调整方法不同:直接调整 or 间接调整 3)规范构成不同:实体法规范 or 冲突法规范
第 3 节 涉外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立方式,即:由何种国家 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 形式。 1、国内法规范 按法律效力可以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理》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专利法》
4、关于涉外税收的立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5、关于涉外金融、保险的立法
※《外汇管理暂行条例》Fra bibliotek《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 管理的施行细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包括:完成的工作、提供的劳务及经营管理活动。
3)非物质财富 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智力成果。
3、内容 是指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 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 依法具有的自己为 或 不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的 资格。包括: ① 经济职权
② 财产所有权--- 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2、涉外经济法与民商法 1)调整对象不同
☆民商法 ☆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涉外经济法----我国对经济进行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
经济关系。
2)法律渊源不同
☆民商法---
国内法 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涉外经济法----
3、与国际经济法 相同点:
1)调整对象:特定领域的经济关系
2)都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 3)都含有涉外因素 不同点:(P6)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2、国际法规范 (参加、缔结、承认)
1)国际公约 2)国际双边协议 3)国际商业惯例(国际惯例)
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条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我国 声明保留的除外。 国际惯例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协议某一惯例作为 规范则具有约束力。
二、体系 1、关于对外贸易的立法
二、我国涉外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涉外经济法是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必然产物。 我国的开放格局:经济特区 沿江、沿边 14个沿海开放城市 省会城市
第2节 一、调整对象
我国涉外经济法的概念
是在对外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中所产生的
经济管理关系 和 经济合作关系。 (一)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1、我国对外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对其他 涉外经济活动的主体进行领导、协调、组织、监督而 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为实现国家管理涉外经济的职 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涉外经济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在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中所产生的涉外经 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即: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和 涉外经济合作关系 2、涉外经济法是国内法(不是国际法),是我国经济 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涉外因素: 1)境外主体 2)境外客体 3)内容涉外
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外贸易法》等。
2、关于吸引外资及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法》、《外资企业法》;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出口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3、关于引进技术的立法 涉外技术转让法是调整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那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