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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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应对地震等重大灾难的避难场所;(2)应急避难场所建 设以单灾种为主,缺乏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3)应急避 难场所规划建设的配套政策缺乏,配套应急交通及生命线 系统有待完善。 第10条 规划目标
建立适应深圳灾害特征的安全、高效、综合的应急避难场 所体系,满足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避难需求,保障市民的 生命安全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26
32 – 49
1940
409 – 641
综合考虑行政区划、服务人口以及救援要求,结合组团划 分,从固定避难场所中选取中心避难场所。
全市共设置莲花山公园、深圳中心公园(北)、荔枝公园、 深圳大学、沙河高尔夫、盐田商务中心绿地广场(暂用名)、 碧海湾公园、沙井市民广场、光明中央公园、龙华文化广
场、石芽岭公园、大运中心、聚龙山公园、葵涌中心广场 等 14 处中心避难场所,在地震等重大灾难中承担避难救援 中心功能。
数量(个)
罗湖区
43
福田区
32
南山区
23
盐田区
13
宝安区
144
龙岗区
140
光明新区
30
坪山新区
27
全市合计
452
第18条 中心避难场所布局
规模(公顷) 容纳人数(万人)
73
24 - 36
385
52 - 88
291
45 - 73
28
9 - 15
654
132 – 204
292
90 – 138
92
25 - 38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 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规划。
第2条
本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的全市性避难场所空间布 局规划,是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深圳市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和行动纲领。
2.室内避难场所
适用于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核设施事故及其它需要室内 避难场所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受灾人员的紧急疏散和临时 安置。主要为学校、社区(街道)中心、福利设施、体育 馆、条件较好的人防工程等室内场所。市民需要较长时间 避难时,也可在灾后利用室外固定避难场所。
3.学校和体育场馆拥有室内场所和室外场地,可兼作室外 避难场所和室内避难场所。
3.当遭遇超出城市自身解决能力的极端灾害情况,如接近 或达到 15 级以上超强台风、8 级以上罕遇地震等,需要从 区域角度统筹考虑应急避难,应在城市对外交通疏散等方 面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措施。
第11条 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 为本次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虑广大市民的避难 要求。 2.统一规划,资源整合。避免以单灾种为主的建设模式, 通过对现有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和空间资源的有效整合,保 证应急避难的空间要求。 3.平灾结合,多灾兼顾。在现有设施中增设防灾救灾设施, 使之满足避难场所的条件,平时正常发挥功能,灾时用作 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应具有多灾兼顾的特点,以节约用地 和投资,但应考虑具体灾害特点与避难要求的适用性。 4.近远结合,建管并重。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避难困难地 区分布,以及公共设施的建设计划,分期分批建设各类应 急避难场所;制定避难场所管理的相关政策,保证灾时能 有效地组织和安置避难人员。
防灾避难单元的划分尽可能与城市行政区划相结合,并考 虑主要山体、河流、铁路、高速公路的分隔作用。全市共 划分 136 个防灾避难单元。
室外避难场所应结合防灾避难单元统一安排,防灾避难单 元内室外避难场所的规模和分布应满足单元内避难人员的 避难需求。未划入防灾避难单元的部分偏远、零散居民点 可由邻近单元提供固定避难场所。 第17条 固定避难场所布局
1.室外避难场所
适用于地震及其它需要室外避难场所的突发事件发生时, 受灾人员的疏散和安置。根据承担的不同功能,可分为紧 急、固定、中心三级。
(1)紧急避难场所:供市民就近紧急疏散和临时安置的场 所,也是受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 所。主要为空地、绿地、停车场、公园、广场、学校操场、 体育场等室外场地。
第5条
本规划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构建综合性的应急避 难场所空间体系;二是确定室外中心、室外固定两级避难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场所及室内避难场所的空间布局,提出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的规划指引;三是建立应急避难场所配套的应急交通和生 命线系统。 本规划范围为深圳市市域范围。 本规划期限为 2009-2020 年,其中近期为 2009-2015 年。 本规划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112.5
34
坪山新区
14 葵涌中心广场
26
第3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 实科学发展观为宗旨,围绕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 和国际性城市的战略目标,从深圳市实际情况出发,努力 建设国内领先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全面提升城市的综合 防灾能力。
第4条
本规划针对应对法所指的突发事件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突 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 全事件。战争不属于突发事件,人防设施及战时疏散基地 已由市民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不作为本次规划的研究对 象。
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2009-2020) 文本 (草案)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2 第三章 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4 第四章 室外避难场所 .......................................................................7 第五章 室内避难场所 .....................................................................13 第六章 配套应急交通和生命线系统 .............................................16 第七章 实施保障 .............................................................................18
3.可达性原则:紧急避难场所应保证步行可达性;固定避 难场所应保证车行和步行可达性;中心避难场所除保证车 行和步行可达性外,还应快速连接骨干道路,并与城市海 陆空对外交通系统有便捷的联系。
4.可操作性原则:室外避难场所优先考虑公园、广场、体 育场等公共设施资源。 第16条 防灾避难单元 防灾避难单元是地震等重大灾难发生时,政府和市民防灾 避难的基本单元。设置防灾避难单元有利于政府组织管理 和市民安全有序避难。
表 2:中心避难场所一览
序 中心避难场所 占地面积 有效用地面 主要服务区域

名称
(公顷) 积(公顷)
1 莲花山公园
170
100
福田区
2 深圳中心公园
98
(北)
30
福田区、罗湖区
3
荔枝公园
28
15
罗湖区
4
深圳大学
110
39
南山区
5 沙河高尔夫
212
109
南山区
6 盐田商务中心绿
16
5
地广场(暂用名)
盐田区
7 碧海湾公园
71.4
25
西乡、新安
8 沙井市民广场
11.3
7
福永、沙井、松岗
9 光明中央公园
38
21
光明新区、石岩
10 龙华文化广场、
16
规划公园及体育
设施
10.2
观澜、大浪、龙华、 民治、坂田
11 石芽岭公园
77.2源自文库
5.6
布吉、南湾、横岗、
平湖
12
大运中心
75.6
15
龙城、龙岗、坪地
13 聚龙山公园
1.室外避难场所
(1)紧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500 米,有效用地 面积不宜小于 1000 平方米,避难人员人均有效用地面积不 宜低于 1 平方米。对于商业办公区等以疏散为主、不需临
时安置的地区,可适当降低人均有效用地面积指标,但不 应低于 0.5 平方米。 (2)固定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000 米,有效用 地面积不宜小于 1 公顷,避难人员人均有效用地面积宜为 2-3 平方米。 (3)中心避难场所:每 50-150 万人设置 1 个,服务半径 不宜超过 10 公里,有效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10 公顷,用地 条件紧张地区不应小于 5 公顷。 2.室内避难场所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000 米,避难人员人均建筑面积宜为 3-5 平方米。
1.依据《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 原则上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 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我市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按特别重 大突发事件考虑,可以满足各种突发事件绝大多数情况的 避难要求。
2.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量化标准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确 定,包括:(1)12 级以上台风;(2)100 年一遇以上大洪 水;(3)降雨频率达到 100 年一遇以上;(4)7 级以上地 震;(5)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核电站事故;(6)其它。
4.市应急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类各级避难场所 的行政管理级别。 第14条 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确定各类应急避难 场所的服务半径、有效用地面积和人均有效用地(建筑) 面积指标。
有效用地面积是应急避难场所的用地面积扣除避难不可用 的地域(例如:危险建筑及其倒塌后的危及区、水面、陡 峭山体、植被密度较高的绿化区等)所占的面积。
第四章 室外避难场所
第15条 选址布局原则 1.安全性原则:室外避难场所选址应避让地震断裂带,水 库泄洪区,蓄滞洪区,难以整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高压 走廊,次高压以上燃气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大型油气 及其他危险仓储区、大型化工园区等危险设施的影响范围, 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垮塌范围。
2.均衡布局原则:室外避难场所应按照服务半径进行均衡 布局。布局应考虑人口密度分布,满足服务范围内需避难 人员的避难需求。
固定避难场所以防灾避难单元为单位,按避难人员不低于 规划居住人口的 20%-30%进行配置,中心地区还应适当考 虑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的难以归宅人口。
全市共选址布局固定避难场所 452 处,有效用地面积约 19 平方公里,可容纳约 400-600 万人避难生活。
表 1:各区室外固定避难场所汇总
分区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9条 应急避难现状 我市已初步形成了适用于深圳一般情况下各种易发、多发 灾害的应急避难系统。 1.基本建立了较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我市建立了由应急 管理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专业应急机构和基层应急 机构等组成的应急组织体系,形成了包括总预案、分预案、 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多层次应急预案体系。 2.完成了数百处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工作。目前我市共设 置了各类避险场所 414 处,基本可以满足常见灾害的避险 要求;并开展了莲花山公园、荔枝公园 2 处地震避难场所 的试点建设工作。 3.存在的主要问题:(1)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尚不完善,缺
第三章 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第12条 依据《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 可能影响我市的突发事件主要有 4 类 76 种。其中需要重点 提供避难场所的有高温、寒冷、台风、暴雨、洪(潮)涝
灾、地质灾害、火灾、重大危险源事故、恐怖袭击、核设 施事故、地震、海啸、交通滞留事件等 13 种,其余突发事 件可以兼顾考虑。 第13条 根据我市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其避难特点,应急避难场所分 为室外避难场所和室内避难场所两类。
(2)固定避难场所:供市民较长时间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 援的场所。主要为防灾改造过的面积较大的公园、体育场、 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综合车场等室外场地。固定避难 场所可兼作紧急避难场所。
(3)中心避难场所:规模较大、功能较全、安全度高,承 担指挥和避难救援中心作用的固定避难场所。主要为防灾 改造过的大型城市公园、大型体育场、大型市政广场、大 学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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