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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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能否受保护?
案例:张某系某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下岗期间该企业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006年张某被一家外企聘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满后月工资2000元。
2009年该外企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提出支付加班工资、未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
遭外企拒绝后,张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为其与外企不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请问:张某有两份劳动关系,其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关于上面案例,简要分析如下:
在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与仅存在单一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享有的劳动保护能否相同呢?专家认为,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在其解除或者终止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时,可以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等劳动待遇;在与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不再重复向其履行原单位已经履行的劳动法律责任,否则就不符合对用人单位公平保护的立法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保险政策,即在原单位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新的单位(除工伤保险外)无法再重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但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的,不能因劳动者享有劳动待遇的差异而被否定。
只是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既要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进行全方面的保护,又要整体上兼顾用人单位的劳动权益,依法平衡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实现法律追求的公平与正义。
因此,本案张某与该企业之间应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其特殊性就在于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张某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但必须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向张某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定义务;不能免除为张某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必须依法支付张某工资和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法定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必须依法为张某提供安全、卫生等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