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预付卡资金池的涉税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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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浅析预付卡资金池的涉税风险

今天,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浅析预付卡资金池的涉税风险》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201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其中第三、四条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后,应该及时予以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是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53号文表述中,明确销售预付卡收入属于预收资金。因此购卡企业在购买预付卡时,即便取得了售卡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未发生实际消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这部分支出不应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以防止企业按照调整结算时间点,故意延时、滞后确认收入,调节利润,导致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征收,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售卡企业售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确认增值税收入,应该在实际发出商品时确认增值

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使两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同时,使用购物卡消费,持卡人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实现收入与开票的时间性差异和持有方-售卡方主体差异,导致企业所得税准确核算收入的难度加大。

如果售卡方同时是销售方,是否需视同其销售了商品或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预收的资金需明确视同销售商品或服务;若只要售卡方未提供商品或服务,是否可以一直不需缴纳增值税?若是,则售卡方在实际销售商品时,因不能向持卡人开票发票,也不需要对自身开具发票,企业如果将其作为未销售商品或未提供服务处理,会产生涉税风险。

如果售卡方仅是结算机构,本身不可能销售商品也未提供服务,向售卡方征增值税不符合条例。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表面上看是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实质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同上,持卡人在多长时间内未消费的预存资金,售卡方需要缴纳所得税,也需要明确规范:先缴纳了所得税的支付卡事后消费且取得相关发票的,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售卡方取得的、一直未消费的资金,同样存在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又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风险。

预付卡使用过程中,形成的部分资金沉淀需要关注。当预付卡剩余金额很小时,部分持卡人可能不再用于消费,或者部分持卡人因为手中预付卡长期闲置或者其他原因形成资金沉淀。资金实质属于持卡人的坏账,对于发卡企业而言应确认营业外收入而在预收(应付)科目长期挂账,沉淀资金有明显影响企业年度利润的可能,需要对提供预付卡业务企业的预收部分资金加强管理,控制风险,压缩预付卡资金池堰塞湖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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