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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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菲利浦能否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参考结论】
依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和《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 适用公约》 ,由于农产品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 产品”,依此,菲利浦可以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
但依据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和中国《产品质量法》 ,由于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因 此,菲利浦不能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 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 产。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物品, 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
案例 产品的定义
【案情摘要】菲利浦是一名高中生。 一次,他在学校餐厅吃饭时,火鸡 里的一块骨头刺伤了他喉咙。
2)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
3)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1916年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Macpherson V. Buick Motor Co. )
P182
被告别克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原告从汽 车零售商那里购买了被告制造的汽车。原告在驾驶 汽车时突然翻车,被抛出车外,遭受伤害,车祸的 原因是由于车轮破裂。虽然原告经过了合理的检查, 也可能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但是卡多佐法官认为: 任何商品,依其本质如足以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均 属危险产品,在制造人可以知悉买受人以外的第三 人会不经试验就使用该产品时,则不论当事人之间 有无合同关系,制造人对该产品负有注意的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该被告负有疏忽行为责任,给予原告 赔偿。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中,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的作用。
?主要是州法,而非联邦统一立法 ?美商务部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三种Hale Waihona Puke Baidu责理论
疏忽责任(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责任(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
(三)瑕疵与缺陷
瑕疵 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 性能等。
缺陷 :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①。设计上的缺陷
②产品制造缺陷
③指示上的缺陷
P181 case
《产品质量法》第 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 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 不合理危险 ;产品 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一)立法概况
1.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 规则,法、荷;
2.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定 , 英、加《消费者保护法》;
3.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 ,如原联邦德国、意、 丹、挪、日。
(二)产品 P177
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可移 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有利于消费者)
原告温特博特姆是受雇于驿站长的一名赶车夫, 被告怀特曾与驿站长签订合同,为驿站长提供合格 和安全的邮车运送邮件。原告在驾驶马车时,马车 的一个轮子崩垮致使原告受到伤害,为此原告向被 告提出索赔之诉。
被告辩称原告与他无直接合同关系,不负赔偿 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抗辩有效,判决原告败诉。
“无契约 无责任” 原则
(一)疏忽责任理论 P182
(Theory of Negligence)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当原告即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 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
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 证的责任。 “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
?受害人须证明:
即被告有
1)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疏忽之处
标志“疏忽责任”责任的开
(二)违反担保责任理论 (Breach of Warranty)
? 如果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使原告 因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原告可对被告起诉,要求赔 偿损失。
? 利用本原则在诉讼中原告不需证明伤害或损害是由被告 引起的,不用证明受害者与卖主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
? 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美国和英国都相继在司法实践中 以侵权法中的疏忽责任原则来确定产品责任。
?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产品责任案件逐渐增多,为了更有效地 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将严格责任原则用于处理产品责任案 件。
1842年“温特博特姆诉怀特”案 P181 (Winterbottm V. Wright )
三、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产品责任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 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 物。
产品责任法首先是以判例的形式出 现在工业发展较早得英美国家。
? 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怀特”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 最古老最著名的案例。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责任案件 “无契 约无责任”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缺陷产品 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承担合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P171
一、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 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 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VS 产品质量责任
性质:侵权责任
二、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 制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 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但必须证明:1.伤害与损害的发生;
2. 产品存在; 3. 缺陷是伤害的近因;
4. 确实存在担保以及被告违反了担保义务;
5. 他是担保的受益人或第三方受益人。
1.明示担保(Express Warranty) 。“这辆汽车将 保证在一年之内不出问题。 ”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
(1)产品责任法调整的对象是因产品缺陷导 致的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发生 的赔偿关系。
(2)产品责任法不仅调整有合同关系当事人 之间的产品责任关系,而且调整没有合同关 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产品责任关系。
(3)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它的各 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体现了国家 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参考结论】
依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和《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 适用公约》 ,由于农产品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 产品”,依此,菲利浦可以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
但依据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和中国《产品质量法》 ,由于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因 此,菲利浦不能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 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 产。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物品, 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
案例 产品的定义
【案情摘要】菲利浦是一名高中生。 一次,他在学校餐厅吃饭时,火鸡 里的一块骨头刺伤了他喉咙。
2)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
3)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1916年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Macpherson V. Buick Motor Co. )
P182
被告别克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原告从汽 车零售商那里购买了被告制造的汽车。原告在驾驶 汽车时突然翻车,被抛出车外,遭受伤害,车祸的 原因是由于车轮破裂。虽然原告经过了合理的检查, 也可能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但是卡多佐法官认为: 任何商品,依其本质如足以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均 属危险产品,在制造人可以知悉买受人以外的第三 人会不经试验就使用该产品时,则不论当事人之间 有无合同关系,制造人对该产品负有注意的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该被告负有疏忽行为责任,给予原告 赔偿。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中,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的作用。
?主要是州法,而非联邦统一立法 ?美商务部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三种Hale Waihona Puke Baidu责理论
疏忽责任(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责任(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
(三)瑕疵与缺陷
瑕疵 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 性能等。
缺陷 :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①。设计上的缺陷
②产品制造缺陷
③指示上的缺陷
P181 case
《产品质量法》第 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 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 不合理危险 ;产品 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一)立法概况
1.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 规则,法、荷;
2.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定 , 英、加《消费者保护法》;
3.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 ,如原联邦德国、意、 丹、挪、日。
(二)产品 P177
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可移 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有利于消费者)
原告温特博特姆是受雇于驿站长的一名赶车夫, 被告怀特曾与驿站长签订合同,为驿站长提供合格 和安全的邮车运送邮件。原告在驾驶马车时,马车 的一个轮子崩垮致使原告受到伤害,为此原告向被 告提出索赔之诉。
被告辩称原告与他无直接合同关系,不负赔偿 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抗辩有效,判决原告败诉。
“无契约 无责任” 原则
(一)疏忽责任理论 P182
(Theory of Negligence)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当原告即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 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
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 证的责任。 “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
?受害人须证明:
即被告有
1)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疏忽之处
标志“疏忽责任”责任的开
(二)违反担保责任理论 (Breach of Warranty)
? 如果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使原告 因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原告可对被告起诉,要求赔 偿损失。
? 利用本原则在诉讼中原告不需证明伤害或损害是由被告 引起的,不用证明受害者与卖主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
? 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美国和英国都相继在司法实践中 以侵权法中的疏忽责任原则来确定产品责任。
?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产品责任案件逐渐增多,为了更有效地 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将严格责任原则用于处理产品责任案 件。
1842年“温特博特姆诉怀特”案 P181 (Winterbottm V. Wright )
三、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产品责任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 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 物。
产品责任法首先是以判例的形式出 现在工业发展较早得英美国家。
? 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怀特”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 最古老最著名的案例。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责任案件 “无契 约无责任”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缺陷产品 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承担合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P171
一、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 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 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VS 产品质量责任
性质:侵权责任
二、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 制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 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但必须证明:1.伤害与损害的发生;
2. 产品存在; 3. 缺陷是伤害的近因;
4. 确实存在担保以及被告违反了担保义务;
5. 他是担保的受益人或第三方受益人。
1.明示担保(Express Warranty) 。“这辆汽车将 保证在一年之内不出问题。 ”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
(1)产品责任法调整的对象是因产品缺陷导 致的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发生 的赔偿关系。
(2)产品责任法不仅调整有合同关系当事人 之间的产品责任关系,而且调整没有合同关 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产品责任关系。
(3)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它的各 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体现了国家 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