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字结构诸功能中的语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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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通过对“的”字结构的多角度考察,着重论证了非宪法类法律文件中使用较多的非常规“的”字结构是这些法律文件的语体标记,而这些文件本身又是非常规“的”字结构的培育温床。

本文试图借此证明,对语法单位只作笼统的语法功能和语法关系的分析尚不足以了解它们的全貌,还应该进行语体功能等多角度的分析,语法研究和修辞研究应该互相补充。

关键词“的”字结构语体功能法律文件语法修辞
1 引言
以往对“的”字结构的研究多数局限于语法范围,对它在其他方面受到的制约关注不够。

董秀芳(2003)、陈炯(2004、2006)等在法律语言的范围内对“的”字结构进行了分析,拓展了研究的范围,加深了认识的程度。

然而这方面的探究尚有深入的余地,本文打算通过对“的”字结构的多角度考察,尤其是该结构在法律文件中的使用情况的考察,作一继续探讨的尝试。

2 “的”字结构的基本句法特点
一般的看法是“的”字结构具有名词性,它在句子中主要充当主语或宾语。

如:
(1)能吃能睡的就是健康的。

(2)这次我要买一个不一般的。

“的”字结构不能充当状语、定语和补语,但可以有限制地充当谓语。

如:
(3)这件衣服我的。

由“的”字结构充当谓语的句子基本是口语句,大多是判断性的,描写性句子中可用“的”字结构充当谓语,但不很多见。

如:
(4)她的脸黄黄的。

如下句子不能说:
(5)*她的脸黄的。

这说明离开了形容性重叠等生动貌的表达形式,“的”字结构难以充当描写句的谓语。

3 “的”字结构充当句子的特性
“的”字结构可以单独成句。

它充当始发句时一般限于赵元任(1979)所说的“掌柜的”、“做饭的”之类,这时它们充当的话语成分是称呼语。

其他情况下“的”字结构难以单独充当始发句,但充当后续句时所受限制大为减少。

试比较:
(6)甲:?什么颜色的?
乙:红的。

(7)甲:什么颜色的衣服?红的?紫的?
乙:红的。

这可能跟“的”字结构的代替属性有关系。

“的”字结构是删去“的”后中心语而形成的,中心语的缺失易于造成“的”字结构所指对象的不确定。

“的”字结构充当始发旬时得不到先行语的帮助,很难克服所指对象不确定这一弱点,当它充当后续句时能得到先行语的帮助,便容易克服这一弱点。

比如例(7)中的“衣服”就帮助了后续句中“的”字结构明确其所指的对象。

同理,“的”字结构难以充当文章的标题,尽管该结构具有名词性,而名词性单位本来是充当文章标题的主体。

推而广之,店名、公司名、商标名等也难以采用“的”字结构。

如:
(8)《我的童年》――*《我的》(文章名)
(9)上海食品进出口公司――*上海食品进出口的(公司名)
(10)沱牌――*沱的(曲酒商标名)
商标“美的”似乎是一个例外,但未必。

“美的”之“的”不念轻声,而念作dì,其作用大概正在于为了让它变得不像“的”字结构。

“的”字结构不能充当祈使句,但可以充当间接传递祈使意味的陈述句。

(11)小王的!(可能意在禁止某人拿小王的东西)
又如:
(12)(指示助手)红的。

(意思是要求助手拿红的东西给说话人)
“的”字结构不能充当感叹句,但是可以充当疑问句。

如:
(13)小王的?
(14)新来的?
“的”字结构可以充当陈述句,但一般为后续句。

如:
(15)楼上实验室的。

以上所列功能和语用、句法都有关系,但和语用更为接近。

这是因为始发句、后续句主要根据它们在话语构成中的价值进行划分,目前汉语语法学界划分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感叹句等的出发点在根本上是出于句子的表达需要,这都是语用功能的体现。

4 “的”字结构在口语中的使用
在口语交谈中常见“的”字结构。

如下例,其中“元”指赵元任,“程”指程沧波:
(16)程:哦,就是后来的武阳公学,有个姓朱的办的,就是以前的隆城书院。

元:对了。

是个姓朱的办的。

溪山高小,就进了一年,那么后来就到南京去读书了。

(赵元任先生与程沧波先生用常州话谈话记录(1959年3月25日在台北录音))演讲中也常用“的”字结构。

如:
(17)他只不过用笔写写文章,用嘴说说话,而他所写的,所说的,都无非是一个没有失掉良心的中国人的话(闻一多《最后一次讲演》)
口语里所用“的”字结构一般较短,这与口语句子通常比较短小、所用词语大多通俗易懂、语篇的整体风格不那么正式的特点相协调。

5 “的”字结构在书面语中的使用
“的”字结构在书面语中有不少使用机会。

接近口语风格的书面语经常使用“的”字结构。

如:
(18)在息县上过干校的,谁也忘不了息县的雨――灰蒙蒙的雨,笼罩人间;满地泥浆,连屋里的地也潮湿得想变浆,……(杨绛《干校六记》)书信中“的”字结构也很常见。

如:
(19)宫玺同志:
《无声的雨》拜读,不是套话,您的诗很清澈,古人诗云“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就是这种意味!看了后记,才知道您是空军复员的。

我的父亲也有时写旧诗,友人称他为“裘带歌壶,翩翩儒将”,您也许还不是“将”,不也是“裘带歌壶”了?祝春节好!
冰心二、二日
再看看文学作品,散文中可经常见到“的”字结构。

如:
(20)设若让我写一本小说,以北平作背景,我不至于害怕,因为我可以捡着我知道的写,而躲开我所不知道的。

(老舍《想北平》)(散文)
(21)下颌起初是圆的,近年来渐渐尖了,越显得那小小的脸,小得可爱。

(张爱玲《倾城之恋》)(小说,作者叙述语句)
(22)一个美国人死了,美国举国震动,并且让大家都记得他的名字,好像他是个极重要的人。

这里头,除了美国权势强大之外,更重要的,还是美国人对个人价值的看重吧?!(龙应台《一个美国人死了》)(杂文)
(23)大爷:这是站队扶手用的,不是座儿。

愣小子:坐坐怕什么?又不是麻秆扎的。

大爷:你没看见这栏杆都歪了吗?
愣小子:我坐歪的?(高行健《车站》)(话剧,人物对话)
(24)第一次被你的才华所触动
是在迷迷蒙蒙的春雨中
今夜相别,难再相逢
桑枝间呜咽的
已是深秋迟滞的风(舒婷《秋夜送友》)(诗歌)
和散文相比,诗歌大多比较典雅,“的”字结构并不多见。

只是那些十分口语化的“诗味”很淡的诗歌容易使用“的”字结构。

如:
(25)毫无疑问
我做的馅饼
是全天下
最好吃的(赵丽华《一个人来到田纳西》)
小说和戏剧中有人物对话,“的”字结构出现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杂文兼有文学作品和政论文章的特点,导致文学色彩有所减弱,使用“的”字结构的机会比小说和戏剧中要少一些。

科技作品中“的”字结构的使用情况不一。

下面是正式科学论著中的“的”字结构:
(26)图1-4表示在很低的温度下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

这时分子连接成一种新的图象,这就是冰。

这个特殊的冰的图象是不正确的,因为它只是二维的,但是它在定性上是正确的。

(理查德?费曼《费曼物理学讲义》中译本)
上例中,“不正确的”和“正确的”是不是“的”字结构可能有争议,但把“二维的”看成“的”字结构应该不会有什么困难。

科普文章多少带有文学色彩,易于使用“的”字结构。

如:
(27)“对!”本生激动极了。

他把白金丝夹在架子上,立刻跑过去看。

光谱显示得十分清楚:两条靠在一起的亮黄线是钠的;那条紫线是钾的;红线是锂的;属于锶的那条蓝线也很清楚。

(郭正谊《打开原子的大门》)
政论文章中使用“的”字结构,会受到较大的限制。

这种限制还很可能随文章指令口吻的增强而变大。

笔者查检了八篇以《人民日报》名义发表的社论、评论员评论和七篇以《解放军报》名义发表的评论员评论,在十三篇里都没有找到“的”字结构,仅在一篇《人民日报》评论员评论和一篇《解放军报》评论员评论中找到“的”字结构。

如:
(28)有名的英模难以计数,无名的英模如恒河沙数。

阅读他们的故事可以发现,英雄可能是高亢的,也可能是深沉的:可能是轰轰烈烈的,也可能是默默无闻的;可能是杰出的,也可能是平凡的。

(《解放军报》评论员评论:《激荡80年的英雄乐章》,2007年7月16日) 政府公文中使用“的”字结构,同样受到很大的限制。

笔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检了2007年7月到1 1月中旬发布的一部分文件共十五篇,在四篇里找到“的”字结构43例,其中重复3例。

仅看这些数字,“的”字结构出现的次数不算太少。

然而其中两个文件里的“的”字结构全部出现于分别所含的两个条例之中,它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这
些条例在功用上接近法律文件。

这样,上述包含“的”字结构的政府公文应减去两个,剩下只有两篇,仅包含“的”字结构8例。

如:
(29)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了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降低了不安全食品可能带来的危害,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法律文件中也使用“的”字结构。

如:
(30)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2005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 总的看来,在书面语中“的”字结构或多或少地得到使用,这里存在一个大致的倾向:随着语体色彩的正式性、严肃性的增强,“的”字结构的使用频率趋于降低。

不过,观察表明,法律文件的正式性和严肃性都很强,但其中“的”字结构的使用率却不低。

6 对法律文件中“的”字结构的进一步分析
观察表明,“的”字结构在法律文件中的使用情况有分别。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考察结果,从千分比数据可知,这两个法律文件中“的”字结构的使用率相差100倍。

可见,如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考察对象,得出的结论是法律文件中很少用“的”字结构,如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考察对象,得出的却是相反的结论。

更大范围的观察支持了上述考察所见到的区别:非宪法类法律文件中“的”字结构使用比较频繁。

其实不仅非宪法类法律文件,就是由政府公布的行政性条例文件中,“的”字结构的使用次数也不算少。

这很可能与它们是偏重于“技术性”的法规、条令有关。

“的”字结构在法律条文中的使用情况前几年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陈炯(2004)认为“的”字句是由“的”参与构成的“的”字结构为标志的句子,我国法律条文中较多地使用“的”字句。

陈炯(2006)还转引何莲玉的看法:“《刑法》中的假定要素全部用‘的’字结构的语言形式表述。


经笔者查找,法律文件中所含“的”字结构如欲明确表示假设意义,可以在其前面使用相应词语。

如:
(31)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32)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而实际上,法律文件中大多数带假设意义的“的”字结构前面都没有出现“如果”或相似词语。

如:
(33)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这似乎说明这类“的”字结构并不以表示假设意义为主要目的。

其实,这些不带“如果”或相似词语的“的”字结构前可以带“凡”,以表示全称约束。

请看下例:
(34)凡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这些句子所表示的逻辑关系是充分条件,因为也可以在句子中添加“只要”。

如:
(35)只要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已知“如果”或相似词语最容易标明假设意义,“的”字结构前是否出现“如果”或相似词语并不改变句子所表示的逻辑关系。

区别在于用“如果”等可以让假设意义明确化,不用“如果”等则不凸显假设意义。

法律文件是十分严肃的,假设意义可以标明而不作标明,则
意味着不强调它。

由此看来,表示条件意义的“的”字结构带有假设意义,但并不强调这种意义。

陈炯(2004)认为我国法律条文中较多使用“的”字句的原因“一是与汉语特征有关。

‘的’字可以组成名词性‘的’字结构,运用广泛,具有概括性。

二是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古代法律条文中常用以‘者’字结构为标志的‘者’字句。


董秀芳(2003)对法律文件中“的”字结构的句法构造有深入的分析,她认为下例不是主语残缺,不必删去“的”,其结构层次是“np+(vp+的)”,而不是“(np+vp)+的”,“vp+的”是后置关系小句,修饰前面的“当事人”。

如:
(36)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根据董秀芳的分析,例(36)相当于例(37),两者的区别只在于关系小句即修饰语“对决定不服的”所处的位置不同。

如:
(37)对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董秀芳也提到另一些“的”字结构中的“的”可以理解为表示假设意义的功能词。

如:
(3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各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
董秀芳的这些论述不失为一种有吸引力的解释,但她对例(36)和例(38)的分析很不一致。

因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云云,也可分析为“np+(vp+的)”构造。

若把后置关系小句即后置修饰语移前,例(38)即变成例(39):
(3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认为( )不适当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圆括弧“( )”表示此处
有词语如“该做法”之类省略)
董秀芳分析法律文件中“的”字结构时表现出来的摇摆性,非常可能源于法律文件中所用“的”字结构的多样性。

我们的初步观察表明,以是否具有名词性为标准,法律文件中使用的“的”字结构可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类具有明显的名词性。

它们是常规的“的”字结构,可补出“的”后中心语,与在其他口语和书面语中所用“的”字结构没有根本区别。

如:
(4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补出中心语后为“法律另有规定的民事活动”。

) 第二类名词性不定,可作两种分析:i若在“的”后补出中心语,则为名词性单位。

ii 诺将“的”看作表假设语气之词,则为“的”字结构充当分句或句子。

不论做哪一种分析,句子都带假设意义。

如:
(41)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或补出中心语后为“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精神病人”;或改为“如果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

)
(4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或补出中心语后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行为和人员”:或改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话”。

)
第三类无名词性。

事实上,本可补作中心语的成分,已经出现在“的”前充当整个组合的主语,无法再充当中心语。

这种“的”字结构很像一个语气词结尾的主谓句或主谓分句,带有程度不等的假设意义。

如:
(43)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充当主语,无法再当中心语。

)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已充当主语,除非移后,否则无法充当中心语。

)
上述三种“的”字结构有明显区别,为方便称说和讨论起见,将它们按上述类的顺序分别符号化为“dec1”(de construction1)、“dec2”(de construction2)和“dec3”(de construction3)。

根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统计,“dec1”、“dec2”和“dec3”的使用次数及占总字数的千分比数据如下:
上表中名词性不定的dec2使用率最高,无名词性的dec3使用率次之,名词性dec1使用率最低,并且该差别十分明显。

查吕叔湘主编《现代汉语八百词》(1980)和张斌主编《现代汉语虚词词典》(2001),都没有“的”字结构、“的”字句或带虚词“的”的句子表示假设意义的说法,这似乎表明出现在一部分法律文件中的“的”字结构即dec2和dec3,尤其是dec3,具有特殊的性质。

7 非常规“的”字结构对非宪法类法律文件的标记作用及原因
出现在各种口语和多数书面语中的“的”字结构大都是名词性的,可称为常规的“的”字结构。

出现在非宪法类法律文件中的“的”字结构dec2名词性不定,dec3无名词性,它们可称为非常规的“的”字结构。

其中dec3无名词性,是最典型的非常规“的”字结构。

这些非常规的“的”字结构,几乎不出现在其他语体的篇章或话语之中,于是成为非宪法类法律文件的一种语体标记。

陈炯(2006)认为:“《刑法》中用‘的’字结构表述法律逻辑结构的某些要素,具有高度概括性。

既确保法律规范适用的普遍性,又显示法律规范适用的差异性。

立法文句语言表达的程式化,使法律庄重、简明,也便于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

”这个解释不易使人信服。

前文提过,“的”字结构有所指对像不确定的弱点,而且在口语中使用较多,这两个特点与法律文件表述庄重的要求不相吻合。

另外,dec2名词性不定,这一点虽然对正确理解语句没有根本性的影响,但毕竟与法律文件表意严密的要求不一致。

我们以为,法律文件中使用“的”字结构恰恰暴露了法律文件的早期口语化经历。

汪媛(2006)的硕士论文中通过材料分析,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立法文书以口语化的语体风格为主,这支持了我们的看法。

如:
(45)第三件,个人要检查苏维埃的工作:(1)不分好的田地给雇工贫农和红军游击队的;
(2)只在苏维埃吃饭不做事;(3)在苏维埃烧鸦片,不替穷人做事;(4)私拿苏维埃的东西回家;
(5)浪费苏维埃的经济和银钱过手不清的;(6)只顾多拿钱不认真办工作;(7)不替红军游击队家属和雇工贫农找耕牛、犁耙、种子的;……(《川陕省总工会为动员广大工人群众参加省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活动的通告》,1934年3月21日)
那么,非常规的“的”字结构特别是dec3为何会产生呢?董秀芳(2003)认为:“‘np+(vp+的)’在句中经常作话题,而且必须出现于假设语境,这表明话题和述题之间蕴含有假设关系,这就为‘的’发展为表示逻辑关系的功能词提供了可能。

在法律文献中,有些例子中的‘的’已经可以理解为表示假设的功能词了,……至于‘的’会不会变为一个成熟的表示假设的标记,还有待于在其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做进一步观察和检验。

”从总体上看,董秀芳的上述解释是可以接受的,但常规“的”字结构为名词性单位,dec3为非名词性单位,怎样探寻这条从名词性单位到非名词性单位的具体演化途径呢?
朱德熙(1983)在提到对“客亦何面目复见文乎?如复见文者,必唾其面而大辱之。

”(《史
记?孟尝君列传》)等中的“如复见文者”之类如何分析时说:“我们认为表示假设的‘若(如)vp 者’里头的‘vp者’仍旧是名词性结构,其中的‘者’仍旧是自指的‘者s’。

不过这是针对‘若’和‘如’还是纯粹的动词的时候说的。

等到‘vp者s’可以离开前边的‘若’和‘如’独自负担起表示假设的功能时,它就变得越来越像谓词性结构(从句)了,后头的‘者s’也变得越来越像语气词(或从句句尾)了。

这个时候,加在‘vp者s’前边的‘若’和‘如’也由动词逐渐演化成为连词。

这种情形跟现代汉语里表示假设的‘vp的话’的情形如出一辙。

表示假设的‘vp的话’本身显然是名词性结构,原先大概是作为动词‘说’的宾语在假设句里出现的(要说下雨的话,就去不成了)。

等到它能够离开动词‘说’独自表示假设的时候,就显得像是一个谓词性结构,后头的‘的话’也变得像语气词了。

”朱德熙的这些解释很有启发性。

考察“的”字结构dec1、dec2、dec3,可以看到dec1中含转指之“的”,而dec3中的“的”像语气词,这个像语气词之“的”显然不能从转指之“的”直接演化而来,应该经历过一个从转指“的”到自指“的”的过渡阶段。

这个过渡阶段看来正好在dec2名词性不定的特性上得到反映,即:它可分析成名词性单位,说明所带“的”具有转指的属性,它又可以分析成非名词性单位,说明所带“的”具有自指的属性,变得像语气词。

在这个演化过程中,“的”由转指向自指的变化是一个转折点。

经过这个转折点后,“的”往语气词虚化的通道上就没有大障碍了。

“的”字结构中的“的”要真正变成语气词,关键在于不能再分析成助词“的”。

考察表明,dec3中的“的”并非都能满足这个要求。

上文例(44)中的“的”字结构若按董秀芳的观点进行分析,可以看成“np+(vp+的)”构造,其中的“vp+的”可以前置,成为“(vp+的)+np”构造。

如:
(4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适用本法。

剩下的问题是为什么只在非宪法类的法律文件中“的”才获得向语气词演化的条件。

对这个问题目前很难给出确切的答案。

我们猜测其原因大概是为了形成非宪法类法律文件的技术性语体风格,因此有意无意地对某些在法律文件中经常使用的句法结构给了特别的关注,这既造成了这些结构的使用频率的增加,也促进了它们的新性质、新用法的滋长。

如果这个猜测能够成立,那么我们不仅可以看到法律文件中“的”的新性质、新用法的产生,还可能看到其他结构或词语的新性质、新用法的产生。

在法律文件里“的”的语气词用法的形成过程中,将“的”与表示假设意义的虚词“的话”相混淆可能也对此产生了某种程度的推动作用。

试比较下面句子的相似性:(47)a.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时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b.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话,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话,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由于“的话”和“的”都居于表示假设意义的分句之后,“的话”中又含有“的”,两者相混并非不可能。

相混的结果是“的”表示假设意义的用法在“的话”的影响下得到了强化。

由于“的话”的口语色彩十分明显,随着法律文件的语体色彩由口语向书面语变化,“的话”无法成为法律文件用词,只有越来越成为法律文件语体风格构成因素之一的“的”字结构得到保留及发展。

当然,以上这种“的”和“的话”相混的说法只是一个猜测,但混淆情况并非不可能发生。

上一节所引陈炯(2004)的看法是法律文件中所用“的”字结构具有名词性,可见他未能区分常规“的”字结构和非常规“的”字结构。

法律语言研究专家尚且如此,何况普通人呢?
8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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