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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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进度

司法部关于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进度

司法部关于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进展一、引言司法部对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关注和研究,是当前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该制度的实施,不仅关系到个体的权益和生活发展,也事关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会就此主题展开全面评估,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意义,并结合个人观点进行深入阐述。

二、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现状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多个地区陆续试行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

这一政策主要针对首次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的成年人,通过封存前科记录,为其重新社会融入提供更多机会和可能。

三、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 法治精神的体现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实施,体现了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

对于自首悔罪、积极改造的轻罪犯罪分子,给予一定的二次机会,有利于激励其积极践行法律、遵纪守法,更好地回归社会。

2. 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在执行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倾向于更全面地审慎权衡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充分体现了对个体真实情况的尊重和关爱。

这也符合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有利于厘清个体行为和社会责任的关系。

3. 司法体系改革的需要司法体系改革一直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议题。

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设立,有助于为现行法律体系注入更多灵活性和人性化的因素,为司法体系的改革提供有益探索。

四、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反思和展望1. 需要进一步科学细化在实施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时,还需重视政策的细化和落实。

对于涉及封存范围、申请条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需要进一步调研和论证,以确保政策的科学合理性和操作性。

2. 启发社会更多思考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推出,也应当启发社会更多思考,如何更好地对待和帮助那些犯有轻微罪行者。

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理性讨论,以期为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更多可行性方案。

3. 需要不断优化完善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实施,需要不断优化完善,不断总结经验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提升政策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益。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几点建议作者:王一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多项涉及未成年人的制度独立编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一章,此前学界呼吁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作为一项新制度纳入其中。

但新《刑事诉讼法》仅对该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具体的制度设计仍稍显粗疏。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构建该项制度,不仅是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初衷,而且也是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需要。

关键词前科封存制度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作者简介:王一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20-02一、前科封存制度概述根据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前科封存制度是指行为人定罪判刑的记录由相关机关在一定要件下予以保密,除在特殊情况下不对外公布的一种司法保护措施。

之前在学界讨论较多的前科消灭制度相比,前科封存制度存着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是前科封存对行为人犯罪记录的保密是暂时的;另一方面是前科封存后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被查询、解封或者重新启动。

相对于前科消灭制度过分强调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利益而忽视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及可能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协和性造成影响,立法者选择了则既能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权,又能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前科封存制度作为现阶段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

二、前科封存制度的意义在当前的刑事制度下,实施犯罪行为留下前科记录必然对行为人的学习、就业以及未来的人生产生消极的影响。

因为周围个别人的歧视和相关制度的排斥,未成年人在学习和就业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失落感、挫败感,面临升学、就业、升职等各种困难。

前科消灭制度最新消息

前科消灭制度最新消息

前科消灭制度最新消息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前科消灭制度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进步和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有关前科消灭制度的讨论愈发激烈,相关的最新消息也层出不穷。

前科消灭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前科记录被消除或者封存,不再对其今后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旨在给予那些已经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人一个公平的机会,避免前科成为他们一生的枷锁。

从最新的消息来看,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相关的试点工作。

比如,在某些省份,对于轻微犯罪且在刑满释放后表现良好、未再犯罪的人员,经过一定的考察期,其前科记录可以被封存,在特定情况下不被公开查询。

这一试点举措无疑为前科消灭制度的全面推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然而,要推动前科消灭制度的广泛实施,还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首先是观念上的障碍。

在一些人的传统观念中,认为一旦犯罪,就应该永远背负着这个污点。

这种观念忽视了人的改过自新和成长的可能性,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

其次,在制度设计上需要精细考量。

如何确定前科消灭的条件、程序和范围,如何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都是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另外,技术层面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前科记录的消除或封存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信息系统的协同,如何确保信息的准确处理和安全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前科消灭制度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纵容或忽视。

相反,它是在鼓励犯罪人员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的同时,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促使犯罪人员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同时也能增强社会的安全感和稳定性。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相对成熟的前科消灭制度。

例如,在一些欧洲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记录,在一定期限后会自动消除。

这不仅有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爱。

浅析案底封存制度

浅析案底封存制度

浅析案底封存制度作者:丁园园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案底封存制度为犯轻罪未成年人保留“清白”并以实际行动为其消除“前科”阴影,有助于未成年人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真正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发挥自己的作用。

【关键词】案底封存;司法改革一、案底封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原来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将未成年人犯罪污点记入其人事档案,此人从此便有“前科”在身。

应该说,前科制度是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

但在犯罪学中,有一种理论被称为“标签论”,前科记录就是某人一旦因犯罪受过处罚,人事档案中的“前科标签”将伴其终身:在再犯之时,前科是一个确定从重处罚的事由;在就业时,有前科的不得从事某些特殊行业的工作,比如,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等;许多人因为曾经有前科,在求职、调动等问题上,就可能遇到比一般人多得多的麻烦和挫折。

无数事实说明,一旦未成年人犯罪,在人事档案中的“前科标签”重压下,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很可能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难于再次融入正常生活,严重妨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

其实,曾经犯过错误或犯过罪的人,其污点只能代表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不能代表将来,一个人不应该永远背负他的一次错误,更不能因此惩罚他一辈子。

而且,未成年人的人生阅历相对粗浅,辨别是非善恶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较弱,这些弱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的单纯性、盲从性等特质,未成年人犯罪也往往是出于不具备法律常识,或是一种本能的失控反应,没有形成反社会的犯罪人格,尚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减少违法犯罪意识形成的潜力也大,将其犯罪污点档案封存而“隐形化”,给予其适当的再教育机会,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他们的人生或许才不会大打折扣。

浅论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

浅论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

在, 才有 封存 或者消 灭的价值 : 第二 , 两者 的启动必 须由具有 前科
的人 提 出 申请而 启动 : 第三 , 理 申请 的主 体一 股是做 出最 终裁 科 制度 的阴影始 终 围绕 其左右 , 受 让未成 年人融 入社会 之时在 无法 决的法 院 : 四, 第 消灭抑 或封存 前 , 须和相 关部 门结合执行 判前 被 主流 社会 所接纳 , 必 很容 易 自暴 自弃 , 自己深 陷一种 封 闭、 将 愤 的社会 人格调 查制度 和判后 的刑 罚执行情 况考察 ( 如缓行考 察制 恨 、 自卑 的情 绪之 中不能 自拔 , 新走 入违法 犯罪 的道路 去 寻求 重
先推 出 了“ 未成 年人前 科 封存” 度 。 制 在青 岛市 中院指 导下 , 与该 有 关机 关 同意 , 不可 予 以公开 和借 阅、 复制等 有可 能危 及犯 罪人
区相 关单位联 合签 发 了《 岛市李 沧区未 成年犯罪 人前科封 存试 之 未来 正常 生活 的保护 制度 。 青
理 油然 而 生 ,那 么此 时最 岌岌 可危 的是 社会 的稳 定和 良好 的秩
3不符 合我 国的刑 事政 策和 加入 的国际 公约 的要求 . 20 0 6年党 中央提 出 了宽严相 济 的刑事 司法政 策 ,从未 成年
六 , 生的 功能 , 何个 人或者 单位 不得 以 当事 人 曾经之犯 事 序 。 产 任 实为依据 , 对其升 学、 而 就业 、 担任 公职 、 公考 等采取 歧视性 手段 ,

前 科封 存制 度的 界定
‘ 对于前 科封存 的概念 , 笔者在 可有范 围 内未 曾查到之前 学界 来 有些 吃力 , 加上周 围 的个别学 生甚 至是 老师对 其 的歧视 , 更加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实践困境的破解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实践困境的破解

院可 以做 出不起 诉 的决 定 ” 。检 察 机 关 做 出绝 对 不 起 诉 以及存 疑不 起 诉 决 定 的案 件 都 是 法定 不 起 诉 , 因此不 属于 刑法 “ 罪刑 法定 ” 意义 上 的前科 。但 因其
被 公安 机关 侦查 终结 并 移 送 检 察 机关 审查 起 诉 , 对
( 二 )前 科 制 度 的 社 会 防 卫 价 值
步完 善有 所裨 益 。


前 科 制度 的 含义 及 其 社 会 防 卫 价 值
( 一) 前 科 制 度 的 含 义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受 社 会 因 素 的 影
现 实生 活 中 , 有前 科记 录 的人 在上 学 、 就业 等诸 多 方 面都 受 到 了不 利 影 响 。在刑 事 领 域 , 前 科 携 带 者 在触犯 某 些罪 名 时量 刑 被 加 重 , 甚 至被 剥 夺 了某
封 存制 度 的实践 困境 、 破 解 前科 封 存 困境 需 要 社 会
合 力 4个方 面 , 对 未 成年人 前 科封存 制 度进 行探 讨 , 在 原模 式上 有一 定 的 创 新 , 希 望 能 对 这一 制 度 的进

犯 罪嫌 疑人 的生 活尤 其是社 会声 誉必 然产 生一 定 的 负 面影 响 , 因此 应属 于广 义 上 的前 科 。曾有 违 法 行 为 并受 过行 政处 罚 的 , 如被 劳动 教养 的 , 也应 视 为广 义 上 的前科 。
有罪 行或 者 因犯罪 被判 处刑 罚 的事实 [ 1 ] 。 笔 者 认 为
罚 执行完 毕或 者赦 免 以后 , 在 任 何 时候 再 犯 上 述 任

类罪的, 都 以 累犯 论 处 。 ” 而 刑 法 第七 十 四条 和第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将某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在档案中,不再公开披露给他人。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给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首先,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保护个人隐私权。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自己的隐私,犯罪记录的曝光可能给个人造成不可磨灭的社会影响,影响其家庭关系、就业机会以及社会声誉。

尊重个人隐私权是一个公正和人道的原则,封存制度的实施为犯罪分子营造了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能够更好地保护他们的人权。

其次,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助于促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犯罪记录的封存意味着个人的犯罪历史不再被暴露在公众面前,这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可能。

犯罪分子可能因为此前的犯罪行为而面临就业、住房等方面的种种限制,这导致他们难以重新过上正常的生活。

重新融入社会是犯罪分子重建生活的重要一步,封存制度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机会。

此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助于实现刑罚的复权与再教育的目标。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分子,促使他们认识到错误,并通过教育和改造使他们重新成为有用的成员。

封存制度可以帮助犯罪分子在服完刑罚后,迎接一个全新的开始,重新回到社会中,避免社会对其形成二次伤害的风险。

不过,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有一定的争议。

一些人认为,犯罪记录的封存可能给其他人带来潜在的危险。

因为封存制度删除了犯罪记录的公开信息,一些人可能无法获取到关于某人的犯罪历史,从而导致可能的再次犯罪。

因此,在制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时候,需要权衡尊重个人隐私的权利和保护社会安全的责任,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总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项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和帮助犯罪分子重获新生的制度。

它能为犯罪分子提供改过自新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促进社会的公平和人道。

然而,制定和实施这样一项制度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和安全的平衡。

关于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关于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标题: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1. 介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已经过一定时间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和减少因犯罪记录造成的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歧视,并非完全抹除犯罪记录,而是将其暂时封存,使之不再对公民产生负面影响。

现行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个益,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2. 问题在现行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下,存在以下问题:1)封存期限过短;2)对不同性质犯罪记录的处理不够细致;3)封存后的犯罪记录仍然可能被滥用。

3. 完善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和减少犯罪记录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我有以下几点完善建议:3.1 延长封存期限封存期限应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来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10年。

对于轻微犯罪记录,可以适当减少封存期限;对于严重犯罪记录,应延长封存期限。

3.2 区分性质处理应当根据犯罪记录的性质和情节,分别制定封存规定。

对于非暴力、非性侵等轻微犯罪记录,可以采取更宽松的封存政策;对于暴力、贪污等严重犯罪记录,应当采取更严格的封存政策。

3.3 加强监管加强对封存后犯罪记录的使用监管,防止其被滥用。

对于违反规定而滥用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厉追究责任。

3.4 强化公众教育加强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减少对封存后犯罪记录的歧视和污名化。

4.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封存犯罪记录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减少就业、教育等领域的歧视,但封存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平衡个益和社会安全。

公众应该正确理解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应该因为有过犯罪记录就将其排斥,而应该给予这些人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总结: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延长封存期限、区分性质处理、加强监管和强化公众教育,以平衡个益和社会安全。

希望未来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更加人性化、智能化,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5. 细化封存规定除了对犯罪记录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区分处理,还可以在封存规定上进一步细化。

前科封存

前科封存

2、实行前科封存制度是践行“宽严 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目 标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关键是要做到 该宽从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 罪。 • 前科封存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重新调节这 种代表社会正义的法律,让正义的面孔以 不同的方式不断的在社会中出现。
3、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以及教 育改造功能
英国
• 《前科消灭法》规定了前科消灭制度。 • 《1999年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法》还设立 了少年犯罪小组,该小组与罪犯及其家庭 共同努力,以实现对受害者的赔偿,实现 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 果承担责任。如果这些任务得以实现,罪 犯将获得无条件释放并且不保留刑事记录。
法国
• 《刑事诉讼法典》第770条规定,对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出的裁判决定,在做出 之日起3年期限届满后,如未成年人已得到 再教育,即使其已达到成年年龄,少年法 庭应其本人申请、检察机关申请或依职权, 决定从犯罪记录中撤销与前项将不再出现在犯罪记录中,关 于该决定的记录卡被销毁。
国外现状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 该州的《封存未成年人记录》小册子较为 完善地介绍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的做法。 • 《加利福尼亚福利制度规则》第781条款规 定了封存未成年人前科的合法权利。 • 《美国法典》第5038节专门规定了未成年 人刑事记录的使用规则,明确了未成年人 刑事记录保密制度。
德国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第97条 规定:少年刑事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的 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 法官可依其职权,或者被判少年、其监护 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其前科 记录。 • 第100条规定:被科处两年以下少年刑罚, 因其刑罚或其余刑在缓刑届满后消灭的, 法官应宣布前科记录视为已消除。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出路作者:沈鹏吴志华来源:《管理观察》2012年第32期摘要:随着少年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前科封存制度在少年司法领域的构建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然而,上述两部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略,如何在实践更好的施行、构建前科封存制度,满足实践的需求,成为了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文章总结了我国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面临的困境,然后是具体落实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封存构建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的指的是:未成年犯罪人曾经受过刑罚科处、刑罚宣告、或是被赦免、缓行,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时,在一定空间内对其罪刑记录予以档案封存,未经有关机关同意,不可予以公开和借阅、复制等有可能危及未成年犯罪人之未来正常生活的保护制度。

2009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指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的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加快对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具体建构,统一认识、规范操作,已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建构的首要工作。

1.未成年人前科封存条件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设置,要借鉴吸收国内实践经验,立足我国未成年人身心状况和实际犯罪规律,制定较为科学的前科封存条件。

1.1罪刑条件前科封存以是前科记录的存在为基础。

因此,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的首要条件是未成年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根据上文对前科的界定,具体说来应包括以下几种:(1)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2)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刑执行完毕的;(3)判处管制、拘役执行完毕的;(4)拘役、有期徒刑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届满的(5)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的;1需要说明的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人不适用前科封存更为妥当。

一方面,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并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案件影响十分重大,如果对他们适用前科封存也无法发挥前科封存的正面作用,并且有失刑法适用的公正性,难以平衡犯罪人利益、社会利益、被害人利益。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作者:张梦婷王元汤陈斌肖培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01期摘 ;要: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后备军,是一个国家后续发展的关键。

随着社会科技、信息的发展,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着未成年的成长,从而诱发其犯罪增加社会的危害性。

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和相关措施是极具有进步意义。

未成年人有着与成年人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的特征,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后对其犯罪前科的封存对于其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有着重要作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关键词:犯罪原因;封存制度;相关建议一、青少年犯罪原因在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中未成年人都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其有着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人格不稳定等种种特征,再加之社会的诱惑的因素较多往往导致未成年人群体是社会犯罪的一大群体。

笔者结合相关文献以及实际调查归纳了以下几个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第一,相关知识掌握浅薄。

未成年的一般只接受了高中以前单纯的课本知识,故接受文化教育少。

且在我国的中学教育中,法律知识教育欠发,常常导致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几乎对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危害、是否负责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无所知。

第二,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有着极其大的影响。

家庭教育是一个人成长的最初接受的教育,往往在人的启蒙成长中有着特殊的作用。

不同家庭的教育模式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溺爱型家庭常常会培育出独立性差的孩子;打骂型家庭常常会导致孩子遇见问题会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这往往就会让他们会产生犯罪行为;留守性家庭的留守儿童由于缺乏亲人的关怀也会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

第三,自我“三观”的影响。

众所周知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对自己周围事物的判断有着尤为重要的作用,例如享乐主义、哥们主义、拜金主义等扭曲的价值观必然会影响其成长。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正确的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更不能准确的知道自己是否犯罪。

案底封存入伍案例

案底封存入伍案例

案底封存入伍案例摘要:1.案底封存入伍案例背景2.案例具体内容3.我国相关政策法规4.入伍案底封存的意义5.社会对此事件的看法6.总结正文:【1.案底封存入伍案例背景】近日,一则关于“案底封存入伍案例”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起案例中,一名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记录的青年在经过一定时间的改造后,成功入伍成为一名军人。

这一事件揭示了我国在征兵工作中,对待有案底青年态度的转变,以及为有悔过之心的人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契机。

【2.案例具体内容】据报道,该名青年在未成年时,曾因斗殴致人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服刑期间,他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积极改造,表现出色。

刑满释放后,他回归社会,成为了一名勤奋努力的青年。

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武装部了解他的情况后,认为他已痛改前非,符合入伍条件,于是推荐他参加了征兵选拔。

经过严格的政治审查和体检,他最终成功成为一名光荣的解放军战士。

【3.我国相关政策法规】我国《兵役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有义务服兵役。

而《征兵工作条例》也对征兵对象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明确提到,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应征入伍。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有案底的青年,如果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改造、表现良好,也有机会获得“案底封存”的处理,从而有资格参加征兵选拔。

【4.入伍案底封存的意义】此案底封存入伍案例表明,我国在征兵工作中,对待有案底青年的态度正在发生积极变化。

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有悔过之心的人的关爱和包容,也传递出一种鼓励人们改过自新的正能量。

这样的政策有助于激发有案底青年改过自新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国防建设。

【5.社会对此事件的看法】这起案底封存入伍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大部分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这是国家鼓励改过自新的有力举措,同时也为这名青年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但也有一部分人担忧,这样的做法可能会影响到军队的纯洁性,需要慎重考虑。

【6.总结】总的来说,案底封存入伍案例展示了我国在征兵政策上的包容与进步。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发生频率也持续上升,这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带来了许多威胁。

此外,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后,以前被判刑的犯罪者面临着让人困惑的实际后果,因为这项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未来的发展。

为了保护当事方利益,使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在法律体系中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政府、司法机构以及社会各部门应该共同努力,推动这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实施对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应该制定出更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来促进其实施,以防止非法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应用范围,包括司法机构审查的犯罪记录的种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封存犯罪记录等;二是加强重大犯罪审查,严格管理对所有重大犯罪审查的审核过程、标准和审批流程,以减少犯罪比例;三是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在此机制下,如果犯罪者无法支付罪行造成的损失,可以由政府的司法机构提供赔偿来补偿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四是建立针对犯罪记录封存名单的评估机制,以更好地指导司法机构对犯罪者的审查和处理。

此外,司法机构也需要加强在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方面的管理,依据犯罪案件的客观事实,依法合理审查犯罪记录,同时采取针对性的方法,区分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以保护有罪的实体,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量。

在封存犯罪记录的过程中,司法机构应该加强对犯罪者的后续咨询服务,协助其实施犯罪行为后的社会重新融入,帮助其避免重蹈覆辙。

同时,广大社会各界也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在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加强认识,增强负责任的社会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对对犯罪者进行正确审查,不要因旧事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而且,应当加强犯罪预防教育,健全社会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加强法律素质教育,提升公民法律意识,以防止犯罪。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将对社会的稳定、犯罪的预防、责任的共担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政府、司法机构以及社会各界都应该积极参与其实施过程,做出更多努力,使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真正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制度是在顺应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趋势下,经过多年司法实践的探索,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

该制度的实施为弱化未成年人犯罪标签、保障其顺利回归社会、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随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行,规定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等导致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这就需要在正确理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完善,保障其在实务中能被正确适用和有效落实。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内容的理解《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封存的对象。

该制度针对“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对罪行严重、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不适用。

(二)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由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但笔者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除了由法院作出判决的情形外,还应包括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三)封存的主体。

笔者认为能够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主体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外,还应包括对犯罪信息具有保密义务的主体,即知晓犯罪信息的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社会志愿者等。

前科封存 得失谈

前科封存 得失谈

2011.3 该制度适用于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李沧区,曾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将轻罪、未成年、积极悔改、回归遇到障碍等情节列为适用条件,设定了申请、审核、决定、封存的实施程序,并制定了专门的文书样式。

李文颖向记者介绍,李沧区实施的未成年人轻罪封存制度有四个特点:一是核心制度创新,限制犯罪记录公开。

即作出封存决定后,未成年人的轻罪记录将不会出现在个人档案中,对升学、就业和考试都不会再有影响。

但申请人不能从事国家禁止有犯罪记录者从事的职业,如报考公务员、参加法律资格考试等。

申请参军或者入党时,必须如实报告前科。

二是决策机制创新,引入联席会议制度。

为保证科学公正地作出封存决定,李沧区由参与制度制定的九部门联合成立了“青岛市李沧区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联席会议”,负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及解封的监督和解释工作,并在李沧法院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是辅助措施创新,全面加强被封存犯罪记录人员的犯罪档案管理。

公、检、法、司分别建立台账,对决定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进行专门管理,实行更加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上述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其它联席单位收到封存决定后,也须将相关档案中的犯罪记录材料抽出封存。

四是监督机制创新,跟踪考察与有条件解除。

李沧区根据《刑法》关于减刑、假释、撤销缓刑的条件,将犯罪记录封存的悔改条件设定为:初次犯罪;前科存续期间服从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漏罪。

且在前科存续期间没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为了及时帮助未成年人减少升学、就业的阻碍,李沧区在设定时间条件时,规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人员无需像判处监禁刑人员那样等到刑罚执行完毕,而在判决生效后即可申请封存,但其缓刑考察和管制刑执行均不受影响。

此外,所有被封存犯罪记录的人员均需履行一定的义务,接受监督、考察。

其被封存犯罪记录后,如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被发现在犯罪记录封存前尚有应受追究的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到追究,对其犯罪记录应当解除封存。

对新刑诉法确定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思考

对新刑诉法确定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思考

确定了我 国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 , 并在条款 中限定了适用该制度 的条件及例外情况。未成年人前科封存较之 “ 消灭” , 更符 合 大众主 流观 念 , 符 合社 会 的主 流价值 选择 , 但 该制度 在 实施过 程 中将各种 困境 , 惟有 从 配套制度 、 规 定 中寻求破 解 制 度 困境的方法, 才能使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真正起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充分发挥该制度的社会化意义。
使 他们 及家人 前途 尽毁 , 最终极 有可 能导致 未成年人 再 次走 上犯 详细 规定 是 由上述 机关 的哪 一部 门进行封 存 , 在 实践 中 , 也 并没
罪道路, 某 种程度 上 看 。 前科 记录 对 于未 成年 人可谓 “ 有害 的正 有 明确封 存 的细则 。仅 是在 《 人 民检 察院刑 事诉 讼规 则》 中对 规 义” 。未成 年人 的前科 封 存制度 , 可 以将符 合条件 的 未成年 人 的 定 了检察 院要 建 立专 门的 未成年 人犯 罪档 案库 予 以保 管 。但 究 犯 罪记 录封 存在 档 案中 , 不 向社 会公 布 , 既 可保 障未成 年人 合法 竟是 由具体 案件 的经办人进 行封存 保管 , 还 是 建立相应 的前科 封 权 益 的恢 复和 回归 社会 ,使之 可 以与 同龄 人平 等 的姿态 接 受教 存工作 办法 , 由某一 部 门统 一封存 , 统一编 号管理 , 都 尚属亟 需解 育, 顺利 升学 、 就业、 入伍; 同时也 保障 了未成年 人 的人 权 , 使 其的
( 一) 前 科封存 的程序 、 封存 的主体 不明确 现行 的法 律及 司法解 释 规定 了公安 机关 、 人 民检 察 院、 人 民
式, 具有较 强的可 塑性 与矫 治可 能 , 此 时“ 罪 犯” 这一标 签往 往会 法 院均应对 符合 条件 的未成年 人的前科 记录予 以封存 , 但 是并未

前科封存制度的司法实践困境及完善

前科封存制度的司法实践困境及完善

前科封存制度的司法实践困境及完善前科封存制度是近年来被广泛讨论的司法改革议题之一。

在此制度下,已被判定有过罪行的犯罪囚犯可以申请对其前科记录进行“封存”,以便重新回归社会时能够避免因过去的罪行而受到歧视。

虽然看起来是一项有良心的制度,但其实践却涉及到一系列困境和问题。

一、司法实践困境(一)前科记录如何被使用?前科封存制度的实施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封存记录”如何被使用。

虽然该制度可以减轻前罪犯的社会负担,但这却可能导致被罪犯犯罪的受害人蒙受更大伤害。

有时候,犯罪人被禁止进入某些场所或从事某些工作,但当这一政策与前科封存制度冲突时,可能会导致一些风险无法预料的情况。

这也涉及到工作场所、街道安全管理、公共交通等方面,政府应该如何平衡前科犯罪人的权利与公众的需求,以确保社会的整体安全和公正性。

(二)如何保证前科犯罪人的道德改变?一些犯罪分子在服刑后可能会变得更加自律,由此也为证实其“道德改变”所做出的努力提供了证据。

但重要的是要记住,仅仅因为犯罪分子通过表现出良好的行为而被赋予更多的权力,这并不一定能够证明其因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受的惩罚已经得到应有的回报。

如果无法证明犯人确实有过道德改变,则该制度会变得不公,许多罪犯可能会在觉得自己已经被犯罪记录“封存”之后,卷土重来,再次犯罪。

(三)如何平衡正义与隐私的需求?前科封存制度也会涉及到特定数据的隐私问题,这可能会与犯罪记录封存的考虑之间产生冲突。

这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前科犯罪人会在申请时提交大量个人信息,此后这些信息就需要被存储在公共数据库中以供公众访问。

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前科犯罪人的过去犯罪记录在不影响道德改变的前提下获得充分信息,但它也涉及到对犯人信息隐私权的侵犯。

II、完善前科封存制度(一)妥善处理矛盾在讨论前科封存制度的完善问题时,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处理矛盾。

在处理前科封存制度的问题时,需要平衡正义、隐私和社会效益。

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要求对所有个人尊重个人隐私权和道德改变的权利,并且明确规定访问这些信息必须受到限制。

案底封存入伍案例

案底封存入伍案例

案底封存入伍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案底封存入伍的政策背景2.案例涉及的当事人情况二、案底封存入伍的实施过程1.当事人申请入伍2.部队对案底的审查3.当事人入伍后的表现三、案底封存入伍的影响1.对当事人个人成长的影响2.对部队战斗力的影响3.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四、案底封存入伍案例的启示1.社会对有过案底的人的接纳程度2.部队在选拔士兵时的考量3.对我国未来入伍政策的建议正文:在我国,案底封存入伍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有过案底的人也有机会应征入伍,通过在部队的表现来重新融入社会。

这样的政策旨在给予有过错误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为部队提供更多的人才。

以下就是一个案底封存入伍的案例。

小明,一个20 岁的年轻人,曾因斗殴事件被警方拘捕,留下案底。

在我国政策的支持下,他决定报名参军。

在经过一系列的身体检查和政治审查后,部队对他的案底进行了严格审查。

经过评估,认为小明的案底属于轻微犯罪,对他的参军没有影响,部队决定接受他入伍。

入伍后,小明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学习军事知识和技能,刻苦训练,表现出色。

在部队的培养和锻炼下,小明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得到了很大提升,逐渐成为了一名优秀的士兵。

他在部队的表现得到了领导和战友们的认可,也为自己的未来铺就了道路。

这个案例反映出我国案底封存入伍政策的重要性。

首先,对于有过案底的人来说,这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部队严格的纪律和管理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

其次,部队通过选拔这些有过案底但表现优秀的人才,可以提高整体战斗力。

最后,这样的案例对社会舆论产生了积极影响,让人们看到了有过案底的人也有改过自新的可能,有利于营造一个包容的社会环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首先,社会应当给予有过案底的人更多的接纳和包容,鼓励他们改过自新。

其次,部队在选拔士兵时,应综合考虑个人的能力、素质和案底情况,做到公正公平。

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样式

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样式

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样式【原创版】目录1.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的概念2.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的样式3.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的重要性4.如何保护犯罪记录封存信息5.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正文犯罪记录封存信息是指对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对外公开。

这一举措旨在帮助犯罪人员改过自新,融入社会。

封存信息的样式通常包括犯罪人员的基本信息、犯罪事实、判决结果等,但会进行一定程度的隐匿,以保护犯罪人员的隐私。

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的样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这些信息有助于了解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但在封存过程中会对部分信息进行隐匿处理。

2.犯罪事实:简要描述犯罪人员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等,以便让人们了解犯罪情况。

在封存过程中,会对犯罪事实的描述进行一定程度的简化和隐匿。

3.判决结果:包括犯罪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刑期等,这些信息有助于了解犯罪人员所受到的法律制裁。

在封存过程中,会对判决结果进行隐匿处理,以保护犯罪人员的隐私。

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助于犯罪人员改过自新:犯罪记录封存可以降低犯罪人员在社会中的歧视和排斥,使他们更容易融入社会,从而提高他们改过自新的可能性。

2.维护社会稳定:犯罪记录封存可以降低犯罪人员再次犯罪的风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3.保护犯罪人员的人权:犯罪记录封存有助于保护犯罪人员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符合人权保护的原则。

为了保护犯罪记录封存信息,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的范围、程序、期限等,确保封存信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提高保密意识:对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防止信息泄露。

3.技术手段保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犯罪记录封存信息进行加密、脱敏等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在我国,关于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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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草案: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应封存
2012年3月9日03:03 北京晨报我要参与(56)
未成年人
法庭代理人陪同接受讯问
改后条款: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解读:北师大刑事法律研究院宋英辉教授说,目前规定是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修订后变成必须到场,这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目前法律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但是修订之后,该条款被删除,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侧重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身心还不成熟,虽然有了污点,但为了保证其今后健康成长,不能对其有歧视,防止上学、就业有麻烦。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应封存
改后条款: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解读:宋英辉教授说,以往的裁量不起诉,可以立即生效,但附条件不起诉有了考察期,适用的条件也不太一样。

为了切实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潍坊首次对少年犯前科封存升学、就业不会被查出
∙来源:齐鲁晚报
∙2012-06-05 09:31
关键词:少年犯犯罪记录前科
[提要]4日,从潍坊潍城区法院了解到,三名少年犯的犯罪记录被封存,这是潍坊首次对少年犯前科进行封存。

三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4日,从潍坊潍城区法院了解到,三名少年犯的犯罪记录被封存,这是潍坊首次对少年犯前科进行封存。

这意味着,他们在复学、升学、就业、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不会再被查出曾有前科。

2010年1月份,潍坊在校生小宁被人打伤后想进行报复,随即喊来包括同龄人小峰在内的一群“哥们”,四处寻找殴打他的人。

不过“仇人”没有找到,他们却误打了路边的另外几名学生,造成一人轻伤。

案发后,小宁和小峰被起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小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小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10月到12月,当时不满18岁的小王跟着一些不良青年两次实施抢劫,涉案所有财物的价值还不到500元。

按照法律规定,他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负责审理这两起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通过对学校、当地居委会以及家长的走访了解,三名学生平时表现良好,主要是因为接触了社会上的不良人员,因所谓的“哥们义气”而一时失足,走上了歪路。

真正走上了法庭,孩子们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后悔莫及,积极改过,表现很好。

但是,曾有过的前科往往在他们复学、升学乃至就业时被“发现”,从此受到有别于其他同龄人的“待遇”.
为了解决这一现状,潍城区法院从2011年就开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试点工作。

潍城区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消灭工作领导小组。

经过不懈努力,2012年5月份,小宁、小峰和小王三个孩子的前科被封存。

这也意味着,记录三个孩子犯罪行为的档案材料由办案机关严格保密,非经法定事由或特别授权不会向外界公开。

三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记者张焜通讯员石凌云)
前科封存需申请恶性犯罪不适用
记者了解到,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需要经申请、调查、考核后批准。

而主观恶性程度较深的犯罪,并不适用。

根据潍坊潍城区的规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并服从生效判决,且户籍所在地在潍坊市潍城区的未成年犯罪人。

被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可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提出封存犯罪记录的申请;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实刑的未成年人,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提出封存犯罪记录的申请。

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程度较深的犯罪,不适用轻罪犯罪记录封存。

要防止犯罪记录被“曲线公开”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早有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但在实践中,学校、工作单位不会直接拒绝其复学或就业,他们会采取变相的方法,找到其他各种理由拒绝接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王建华表示,这里并未明确“有关单位”具体为哪些单位。

依照我国当前有关升学、就业、参军等相关规定,相关部门恰恰享有查询“个人档案”的权利。

这样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曲线公开”.
王建华说,潍城区法院规定“非经法定事由或特别授权不得向外界公开”,已经向前迈出了一步,能更好地帮助失足青少年。

本报记者张焜
根据《高唐县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试行)》的规定,高唐县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制度(试行)适用的对象,必须是户籍所在地在高唐县辖区内,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人(累犯除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适用轻罪前科封存;被判处缓刑、拘
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且认罪悔罪,在缓刑考验期满,或刑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没有重新犯罪的,可适用轻罪前科封存。

轻罪前科记录封存的,记录该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材料由办案机关严格保密,非经法定事由或特别授权不得让外界知悉和利用。

未成年人轻罪前科封存后,在复学、升学、就业或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等。

为防止此项权力的滥用,该《制度(试行)》还规定了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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