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概念 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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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概念罪的构成(四大要件)排除犯罪的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犯罪的几种形态(既遂未遂预备终止)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主刑附加刑)累犯自首

犯罪的形式概念

即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原因。在表述上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实质概念

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所隐藏的本质所在。如贝卡里亚说:“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种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起犯罪的形式概念来在认识上前进和深化了一步。

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强调犯罪的本质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2、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3、犯罪构成这个有机整体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

犯罪主体

概念

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一)犯罪主体归根结底只能是自然人与单位

(二)犯罪主体必须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分级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因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所以承担

刑事责任时应从宽处罚。‘

无刑事责任能力---其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内容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亦即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即行为人基于对行为性质、后果、意义的认识,进而控制、支配自己是否实施这种行为的能力。

两者关系:

(1)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能力,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即才能具有控制能力。

(2)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在具有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程度

(一)完全责任能力

行为人具备完全的辨认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能力,并进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是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刑法:凡年满16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完全无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形。完全无责任能力的人:

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

二是因精神障碍丧失了刑法所要求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刑法:不满14周岁的人和在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无责任能力者。

(三)限制责任能力

即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三种情形:一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影响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

简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及阶段划分

1、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即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即已满16周岁的人原则上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

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时期(或称从宽责任年龄时期),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行为人即使应负刑事责任,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精神障碍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生物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二)精神正常时候犯罪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三)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生理性醉酒与单纯的慢性酒精中毒的人,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一般不因精神障碍使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丧失或减弱,因而具备完全的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生理缺陷

我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就是我国刑法对生理功能缺陷者即聋哑人、盲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

犯罪客体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它是一个抽象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可分为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或者简单和复杂。

犯罪的一般客体和同类客体是对犯罪或者某一类犯罪的概括性反映,犯罪的直接客体则决定着某一具体行为的定性,犯罪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的直接客体成为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区别联系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其一,犯罪对象的实然性,是指犯罪对象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是客观存在和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如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

其二,犯罪对象的法定性,是指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者物,认定犯罪对象应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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