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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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述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和原则(概念:对地对人的效力解决刑事管辖的范围问题)(原则:各国社会政治和历史传统不同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四个各有缺陷,各国予以综合采纳)
二、属地管辖
《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涉及两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是指我国领域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领陆、领水、领空(空气空间,非外层空间),此外,依国际条约和惯例,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a、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b、我国的驻外使馆)
属于领域内的犯罪情形有a、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b、行为国内,结果国外。
c、行为国外,结果国内
2、“法律特别规定除外“,是指即使我国内犯罪,法律特殊规定,此不适用我国刑法。法定情形:a、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b、90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补充变更规定。c、刑法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特别刑法的规定。d、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例外规定。
三、属人管辖7条1款规定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但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7条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适用。
四、保护性管辖刑法8条“外国人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按本法规定最低刑3年以上,可适用,犯罪地法不认犯罪的除外“
五、普遍管辖9条规定,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际惯例规定的罪行,依此所承担的义务范围行驶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生效时间:1、公布时。2、公布后一段。
二、失效时间:1、国家立法机关宣布失效2、自然失效
三、溯及力: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生效
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有溯及力,如不适用,无溯及。各国刑事立法规定不同,概括有以下几个: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即新法原则溯及,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旧法。4、丛旧兼从轻原则(套3)
此外,新刑法具有溯及力只是刑法生效时未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已经生效的判决,继续有效
第四章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一、(概念)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形式与实质统一的概念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的特征。如果根本不可能造成损害,不犯罪,不处罚,如果有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不犯罪。由此,只有相当危害程度才犯罪。
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犯法,并不是一般的法,刑法才犯罪。
3、应受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后果,因此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如果不应受惩罚,即无罪。不应受惩罚与不需要惩罚不同:前者是,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没处罚问题。后者,构成犯罪,本应处罚,但考虑到自首、立功等表现免于处罚。
三个基本特征紧密联系。
第二节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考研)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具有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都有很多要件。包含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它们有机统一构成某种犯罪构成。
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犯罪可以用多种事实特征来明,但,只有对社会危害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事实特征,才是构成要件。
3、构成要件法定性。换言之,…法律规定。诸多事实特征,经法律选择,才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关于犯罪构成规定,由总则、分则共同实现。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有顺序)
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考研)
1、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概念
2、二者是即联系又区别的范畴。
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首先,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其次,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及其特征的具体化,通过主客观要件反映。
3
区别:功能相异。犯罪概念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及其特征有哪些,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而从原则上区分此罪彼罪: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解决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的问题,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具备哪些要件。
第五章犯罪客体
第一节概述(概念、意义)略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试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论述)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理论依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做不同层次概括,划分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三者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我国《刑法》2条、13条中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各类社会关系的规定,是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建立的基本依据。
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保护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理论上对犯罪的直接客体进一步分类
第一、根据具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概念(简单谈一下)+举例。
第二、(在复杂客体中,各客体有主次,不能等量齐观)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程度、机遇、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以对复杂客体再分。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1、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比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客体决定了具体犯罪的性质,从而也决定了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
2、次要犯罪,程度较轻的、刑法一般保护的
3、随机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随机出现的客体,也称为随意客体、选择客体。
第三、以具体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是否是物质性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对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准是产生物质性损害或危险,如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以及生命健康权:对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的侵害标准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形式,可能成为非物质性客体的社会关系,如政治制度、社会秩序、人格、名誉等。
第三节犯罪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