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会计制度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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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范文4篇
落实各单位的会计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等八方面举措,以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
会计制度范文1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维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统一性、督促落实各单位的会计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等八方面举措,以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指导意见指出,依据会计法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生成会计信息的重要标准,是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循会计法关于“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修改、调整、补充规定、解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政策口径。
指导意见明确,各单位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根据真实的经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组织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加强对经济和业务活动内部控制。
在切实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方面,指导意见强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配合其独立开展审计业务,及时、完整提供审计所需文件、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授意、指使、胁迫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财政部门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管。财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的监测。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会计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情况的重点检查,依法惩处做假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以及会计中介机构低价恶性竞争、提供
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行为。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服务,积极推行会计工作联系点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专家咨询指导机制。
指导意见还就加强宣传培训、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和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做出了部署。(柴新)
会计制度范文2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财会〔2018〕17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XX〕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地质勘查事业单位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
2018年7月22日
关于印发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6号
自然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XX〕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测绘事业单位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测绘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
2018年7月22日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1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XX〕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
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
2018年7月12日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XX〕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套期会计》(财会〔20XX〕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XX〕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XX〕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我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我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