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简答问答题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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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期末简答题、问答题复习资料一、行政法简答
行政关系的种类
①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②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③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
④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
④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但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管理,还要求政府自身守法、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①中央行政机关。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行、署、局等)组成。
②一般地方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常分为三级: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及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③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
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④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行政法制监督的种类
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行政法制监督的最重要的主体。
②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③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主要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
④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个人、组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是管理对象、
法律效力。
④执行力。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确定力针对什么
①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指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申请复议、起诉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②实质确定力。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①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②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③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形式要求,其目的在于为行政处罚接受监督和审查提供证据。
④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⑤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①合法原则。主要包括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讼及有关监督。
二、行政法问答题
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①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务公务员和特殊职务公务员。一般职务公务员指除特别职务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公务员,特别职务公务员则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官检察官等。
②根据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公务员法》将我国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
③按地域及管理关系,可以分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其中地方公务员又分为省级、市级、县级、及乡镇的公务员。
④除此之外按《公务员法》的分类,公务员分为选任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三种。
⑤从按国家机关的性质上来划分,可将现行公务员分为行政机关公务员与党群机关公务员。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①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补偿的范围
我国行政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
①国家对非国有企业和财产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补偿。
②国家征用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补偿。
③行政主体合法的公务行为破坏公民、组织财产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补偿。(如军事演习与戒严活动损坏个人、组织财产的补偿)
④个人、组织的财产与个人的人身因国有危险物发生意外损害的补偿。(如核事故等的补偿)
⑤对某些政策或行政措施的变动所造成的特定、异常损失的补偿。(如变更或撤销行政合同而使合同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补偿等)
⑥对实行某些使国家和社会受益但却使个人、组织自身利益受损的补偿。(如国家对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因实施低价运输而给予的补贴即是此补偿)
提起行政复议的范围
①行政处罚。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③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④适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即涉外行政诉讼的审理活动应当使用中国的通用语言文字。
⑤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为诉讼的原则。即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与特有原则
一般原则
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是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共有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均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③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④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
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即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⑥辩论原则。即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通过不同方式相互辩论。
⑦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②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又称执行性行为。它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个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而实施的行为。
③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为确保正常的社会秩序或公务活动的顺利实现而采取的一种行为。
④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为避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失,而向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建议和忠告。
⑤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基于服务行政的法律精神,为社会或者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派出机关有哪几大类
①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