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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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菊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菊芋块茎为原料,辅以食品级加工助剂(氢氧化钙、二氧化碳、木质活性炭、珍珠岩),经清洗、切丝(片)、热水浸提、活性炭及树脂脱色、过滤、分离提纯、浓缩、喷雾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菊粉(固体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886.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2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果聚糖的测定
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2557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钙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92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植物活性炭(木质活性炭)
GB/T29602固体饮料
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316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珍珠岩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技术要求
3.1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原料:应新鲜、无霉变、无虫蛀、无腐烂,碳水化合物含量大于17%,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1.2辅料:
3.1.2.1二氧化碳:应符合GB 1886.228的规定。
3.1.2.2氢氧化钙:应符合GB 25572的规定。
3.1.2.3木质活性炭:应符合GB/T 29215的规定。
3.1.2.4珍珠岩:应符合GB 31634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呈白色或微黄色
取20g 左右的被测样品于一洁净的白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使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味,辩其滋味,静置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
滋味和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香味,微甜,无异味。
组织形态均匀松散的粉末,无结块,冲溶后呈均匀混悬液。
杂质
无正常视力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检验方法特级一级二级果聚糖,g/100g ≥
95
9086
GB 5009.255水分,g/100g ≤ 5.0GB 5009.3总灰分,g/100g
≤
0.2
GB 5009.4
3.4有害物质限量
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 计),mg/㎏
≤
0.8
GB 5009.12
3.5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2100010000GB 4789.2大肠菌群,CFU/g 5210100GB 4789.3第二法霉菌,CFU/g ≤50GB 4789.15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11001000GB 4789.10第二法沙门氏菌500-GB 4789.4
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6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有关规定。
二氧化碳、氢氧化钙、木质活性炭、珍珠岩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5规定。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6.2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袋,15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
6.3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6.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
6.4型式检验
6.4.1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
6.5判定规则
6.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
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5.3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7.1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
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4806.7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7.3运输
7.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