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若干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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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若干问题的探析.txt恨一个人和爱一个人的区别是:一个放在嘴边,一个藏在心里。人生三愿:一是吃得下饭,二是睡得着觉,三是笑得出来。国家豁免若干问题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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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豁免,是指国

家的财产及其行为免受其他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

的管辖。狭义的国家豁免,是指国家的财产及其行为免受其他

国家国内法院的管辖。国际豁免经过数个国家立法及司法实

践,从萌芽发展至今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

、国家豁免问题的主要争议

关于国家豁免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两个基本的对立立场,

即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绝对豁免主义主张国家的

切行为,均被视为主权行为,除非一国同意接受他国法院的

管辖,任何主权国家都免受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豁免。相对豁

免主义主张将国家的行为分为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国

家只能就前一种行为向管辖法院主张管辖豁免.对后一种行

为必须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不能主张豁免。

国家豁免制度主要是在.. 19世纪通过一些欧美国家国内

法院判例的积累而形成。在这些国家的早期判例中.大多数固家如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基本上持绝对豁免立场。而随着现代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经济贸易中.国家及其政府

与外国私人和法人发生的法律争端也越来越多,第二次世界

大战以后,在国际关系的复杂变化中.欧美国家为了保护其本国私人和国家的利益,开始走向相对豁免主义。同时,一部分

发展中国家由于实行对等原则.或者为了在法律上与其原殖

民地国际保持一致,也开始转向相对豁免主义。但基本上还是呈现出发达国家采绝对豁免主义和发展中国家采相对豁免主

义相对立的局面。2004年.. 12月2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就是调和发达国家绝对豁免

主义和发展中国家相对豁免主义的产物,公约体现出了相对

豁免主义的立场。这表明,采取绝对豁免主义的发展中国家今后在实践中也要逐步转向相对豁免主义的立场。

二、国家豁免的放弃

当前,由于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

而随着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国际人权法的不断发展.国家的特

权应该受到限制。取而代之的应是对于国家平等法律地位的

追求和对私人权利的保护。只有将国家与私人置于平等的法

律地位,才符合现代国际法律秩序的旨意。随着国家赔偿制度

的发展.国家应当以其财产对于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放弃豁免接受法院管辖,承担赔偿责任已获得一些国家的相对肯定。

如果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

出发.国家对于豁免的放弃性质上属于对主权权利的一种行

使,即国家单方面放弃了自己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即使二战以后,国家限制豁免主义成为一种趋势,有关国家豁免的范围问题仍然存在着争论,因此放弃豁免的范围也就存在着争议。根据绝对豁免主义,一个国家的任何行为只有经过该国的同意

或放弃。外国法院才能行使管辖权。而根据相对豁免主义理

论,外国法院对于一国的统治权行为行使管辖权时.应当经过该国的同意或放弃.对于该国的管理权行为行使管辖权时.则无需征得该国的同意。

对韶免放弃的形式.从理论上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

放弃两种形式。其中,明示的放弃包括国家之间签订国际条约.国家和私人订立合同和国家单方面事先放弃豁免,以及发生争端之后.国家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明确表示接受或同

意外国法院对于该争端的管辖权。如果一国在另一国法院主

动提起诉讼或者参到诉讼中去,以及一国在外国法院对以其

为被告的诉讼提起反诉,这些行为都构成对国家豁免的默示

放弃。

三、仲裁协定与豁免的放弃

如果一国家和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

定。则表明该仲裁协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该仲裁协定所涉及的事项只能由约定的仲裁机构来管辖。但同时,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内法院对于仲裁有着特定的监督职能,如关于仲裁协定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等方面,必须接受国内法院的监督和控制。因此,可以说,在与仲裁有关的特定事项,仲裁协定隐含着国家通过仲裁协定而默示地放弃管辖。但我们

必须清楚.合同中所签订的仲裁条款或者一份仲裁协定与合

同中的放弃豁免条款是有区别的。

而且实践中,由于每个案情的复杂程度不同,关于仲裁协

定与豁免放弃的关系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各国的判例和成文

立法对于困内法院对仲裁事项所具有的监督只能以及仲裁协

定的当事国在什么范围内默示地放弃管辖豁免也没有形成统

的认识。因此仲裁协定与豁免放弃的关系是一个十分复杂

的问题。1965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简

称“华盛顿公约”)赋予了私人投资者和外国国国家在投资争

端中相抗衡的地位。根据《公约》成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第26条的规定体现了该中心的自裁性质,排除了

仲裁审理阶段各国法院的管辖。为了防止国家提出豁免引起

的麻烦.《公约》第54条规定了当事人和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中心裁决。同时,《公约》第55条进一步规定“不得解释为背离任何缔约国现行的关于免除该国或任何外国予以执行的

法律.. ”因此,如果争议缔约国依本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不放弃执行豁免权,则可以根据《公约》第.. 5

55条进行抗辩。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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