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券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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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审批 。但 在 实 际操 作 中 , 构监 管 部 门往 往对 机 发 行 人 的债 券 发行 申请 逐期 审 批 , 成 了金 融 债 形 券 发行 管理 中的双 重 审 批 。显 然 , 重 审 批 包 含 双 着 监 管 重 复 , 仅 延 长 了 审批 时 间 , 低 了监 管 不 降 效 率 ,而 且 影 响 了发 行 人 对 最 佳 发 行 时 机 的选
多 部 门监 管 的一 个 最大 问题 就 是政 出 多 门 ,
监 管标 准不统 一 。在 同一 事 物 由多个 部 门监管 的
情 况 下 , 于每 个 部 门 的理 念 、 识 、 验 不 同 , 由 认 经 其 所制 定 的规 则 、 准 出现差 异 是很 正 常 的 。但 标
一
旦 监 管 标 准 不 一 , 很 容 易 出 现 “ 币 驱 逐 良 就 劣
我 国现行 债 券市 场 多 部 门分 散 的监 管 体制 , 过 去 曾对 债 券市 场 的发 展 产 生 过积 极 的 作 用 , 有
重 复不 可 避免 。以金 融债 券 为例 , 照《 按 中国人 民 银 行 法 》 《 业 银 行 法 》 金 融 机 构 在 银 行 间 债 和 商 , 券 市 场 发行 金 融债 券 时 , 构 监 管部 门负 责 审查 机 债 券 发 行者 的资格 , 民银 行 负 责金 融 债 券 的发 人
家 发展 改 革委 、证监 会 和 人 民银 行 负 责 审批 , 三 个部 门对这 些 性 质相 同 、 名 不一 的债 券 所 出 台 取 的发 行 规 则不 尽 一致 , 监管 的 宽严 程 度 也 不 尽 相 同。在 通 常情 况 下 , 那些 能 同时发 行 这 三 类 债券
益 增 多 。 由于创 新 产 品复杂 性 高 , 及 到 的 监 管 涉
3
请 , 对 于债券 市 场 的健 康 发展 是不 利 的 。 这 ( ) 二 监管 重复 降低 了监 管效 率
由于 多部 门监 管 体 制是 历 史 形 成 的 , 分 工 其
2 1 第 3期 0 0年
专 稿
远 , 可 能 只 从 部 门角 度 考 虑 问题 , 响债 券 市 就 影
最 近 几年 , 国债 券 市 场 适 应经 济 发 展 的需 我
要 , 品创 新力 度 较 大 , 产 跨市 场 产 品 、 生 产 品 日 衍
币 ” 造 成监管 混乱 , 监管 套利 有 机可乘 。目前 , , 使
企 业 债 券 、 司债 券 和 短 期 融 资 券 、 期 票 据 这 公 中 几 种 都 属 于 企 业 发 行 的 固定 收 益 证 券 分 别 由 国
步发展 。 关 键词 : 券 债
债券 市 场
监管 体制 体 制 改革
中图分 类号 : 8 0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0 9 14 (0 0 0 — 0 3 0 F3 A 10 — 2 6 2 1 ) 3 0 0 — 5
一
、
现行 监 管体 制对债 券 市场 发展 的影 响
留着 特 殊 时期 的烙 印 , 难 做 到科 学 合 理 , 叉 很 交
专 稿
会. 】 0年 3 融 荑 20第期 1
关于债券市场监 管体 制改革的若干 思考
沈 炳 熙
摘要 : 现行 多部 门分散 的债 券 市 场监 管体 制 有 其存 在 的合 理 性 , 随着 债 券 市场 的 但 发展 , 一体 制 内在 的制 度 性缺 陷也 逐 步显 露。为 此 , 文分 析 了债 券 市场 监管体 制 改革 这 本 的长 远 目标 和 近 期 目标 , 出 了完 善 和 改 革监 管 体 制 的 步骤 , 提 以期促 进 债 券 市 场 的进 一
择。 ( ) 三 多重监 管 影 响债券 产 品创新
其 存在 的合理 性 。但是 , 债 券 市 场发 展 到一 定 在
规 模 以后 , 一 体 制 内在 的制 度 性 缺 陷也 逐 步 暴 这
露 , 债 券市 场 的 高效 运行 和 良好发 展 产 生 了负 对
面影响 。
( ) 一 监管 标 准不一 造 成监 管套 利
部 门较 多 , 何 一 个 部 门不 积 极 参 与 , 仅 从 本 任 或 部 门利 益 出发 考 虑 问题 ,都会 影 响 产 品创 新 进 程 , 延 甚 至 阻碍 创新 的深入 。这 方 面 的 案 例太 拖
多 , 需 列举 。 无
( ) 头监 管影 响债 券 市场统 一 四 多
合 法 性并 不 能保 证 监管 行 为 的合 法性 , 如果 监 管 部 门随心 所 欲 , 就不 可 能建 立 起应 有 的权 威 。这
一
场 的统 一 和发展 。一 个部 门审批 的债券 不能 在其
他 部 门监 管 的债 券 市场 发 行 , 致该 债 券 发展 缓 导
慢, 就是 典 型 的例 子 。多部 门监 管体 制不 改革 , 债 券 市场 的统 一就难 有新 的进 展 。 二 、 券市场 监 管体 制改 革的 目标 债 ( ) 一 改革 监管 体制 的长 远 目标 我 国债 券 市 场 监 管 体 制 改 革 所 要 达 到 的长 远 目标 , 建 立 一 个 统 一 、 威 、 效 的监 管 体 是 权 高 系 , 立完 整 严 密 、 建 宽严 适 度 的监 管制 度 , 以有 效 控 制 系统 性 金融 风 险 、创 造公 平 的竞 争 环 境 , 促 进债 券市 场健 康 、 有序 、 较快 地发 展 。 1 立统 一 、 威 、 效 的监管 体 系 。监管 体 . 建 权 高 制 改 革 的长 远 目标 , 是要 建 立 一个 完 善 的 、 全 健
的企 业 , 选择 到 监 管标 准 较 低 的 审批 机 构 去 申 会
在 多部 门监 管 的情 况 下 , 监 管 主 体 都 希望 各 自已监 管 的这一 部 分 能 够做 大 做 强 , 种 想 法 固 这
然 有 其 合 理 的一 面 , 某 个 特 定 的 时期 , 至还 在 甚 能 促 进债 券 市 场 的较 快 发展 。但 是 , 果 走 得 太 如
多 部 门监 管 的一 个 最大 问题 就 是政 出 多 门 ,
监 管标 准不统 一 。在 同一 事 物 由多个 部 门监管 的
情 况 下 , 于每 个 部 门 的理 念 、 识 、 验 不 同 , 由 认 经 其 所制 定 的规 则 、 准 出现差 异 是很 正 常 的 。但 标
一
旦 监 管 标 准 不 一 , 很 容 易 出 现 “ 币 驱 逐 良 就 劣
我 国现行 债 券市 场 多 部 门分 散 的监 管 体制 , 过 去 曾对 债 券市 场 的发 展 产 生 过积 极 的 作 用 , 有
重 复不 可 避免 。以金 融债 券 为例 , 照《 按 中国人 民 银 行 法 》 《 业 银 行 法 》 金 融 机 构 在 银 行 间 债 和 商 , 券 市 场 发行 金 融债 券 时 , 构 监 管部 门负 责 审查 机 债 券 发 行者 的资格 , 民银 行 负 责金 融 债 券 的发 人
家 发展 改 革委 、证监 会 和 人 民银 行 负 责 审批 , 三 个部 门对这 些 性 质相 同 、 名 不一 的债 券 所 出 台 取 的发 行 规 则不 尽 一致 , 监管 的 宽严 程 度 也 不 尽 相 同。在 通 常情 况 下 , 那些 能 同时发 行 这 三 类 债券
益 增 多 。 由于创 新 产 品复杂 性 高 , 及 到 的 监 管 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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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 对 于债券 市 场 的健 康 发展 是不 利 的 。 这 ( ) 二 监管 重复 降低 了监 管效 率
由于 多部 门监 管 体 制是 历 史 形 成 的 , 分 工 其
2 1 第 3期 0 0年
专 稿
远 , 可 能 只 从 部 门角 度 考 虑 问题 , 响债 券 市 就 影
最 近 几年 , 国债 券 市 场 适 应经 济 发 展 的需 我
要 , 品创 新力 度 较 大 , 产 跨市 场 产 品 、 生 产 品 日 衍
币 ” 造 成监管 混乱 , 监管 套利 有 机可乘 。目前 , , 使
企 业 债 券 、 司债 券 和 短 期 融 资 券 、 期 票 据 这 公 中 几 种 都 属 于 企 业 发 行 的 固定 收 益 证 券 分 别 由 国
步发展 。 关 键词 : 券 债
债券 市 场
监管 体制 体 制 改革
中图分 类号 : 8 0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0 9 14 (0 0 0 — 0 3 0 F3 A 10 — 2 6 2 1 ) 3 0 0 — 5
一
、
现行 监 管体 制对债 券 市场 发展 的影 响
留着 特 殊 时期 的烙 印 , 难 做 到科 学 合 理 , 叉 很 交
专 稿
会. 】 0年 3 融 荑 20第期 1
关于债券市场监 管体 制改革的若干 思考
沈 炳 熙
摘要 : 现行 多部 门分散 的债 券 市 场监 管体 制 有 其存 在 的合 理 性 , 随着 债 券 市场 的 但 发展 , 一体 制 内在 的制 度 性缺 陷也 逐 步显 露。为 此 , 文分 析 了债 券 市场 监管体 制 改革 这 本 的长 远 目标 和 近 期 目标 , 出 了完 善 和 改 革监 管 体 制 的 步骤 , 提 以期促 进 债 券 市 场 的进 一
择。 ( ) 三 多重监 管 影 响债券 产 品创新
其 存在 的合理 性 。但是 , 债 券 市 场发 展 到一 定 在
规 模 以后 , 一 体 制 内在 的制 度 性 缺 陷也 逐 步 暴 这
露 , 债 券市 场 的 高效 运行 和 良好发 展 产 生 了负 对
面影响 。
( ) 一 监管 标 准不一 造 成监 管套 利
部 门较 多 , 何 一 个 部 门不 积 极 参 与 , 仅 从 本 任 或 部 门利 益 出发 考 虑 问题 ,都会 影 响 产 品创 新 进 程 , 延 甚 至 阻碍 创新 的深入 。这 方 面 的 案 例太 拖
多 , 需 列举 。 无
( ) 头监 管影 响债 券 市场统 一 四 多
合 法 性并 不 能保 证 监管 行 为 的合 法性 , 如果 监 管 部 门随心 所 欲 , 就不 可 能建 立 起应 有 的权 威 。这
一
场 的统 一 和发展 。一 个部 门审批 的债券 不能 在其
他 部 门监 管 的债 券 市场 发 行 , 致该 债 券 发展 缓 导
慢, 就是 典 型 的例 子 。多部 门监 管体 制不 改革 , 债 券 市场 的统 一就难 有新 的进 展 。 二 、 券市场 监 管体 制改 革的 目标 债 ( ) 一 改革 监管 体制 的长 远 目标 我 国债 券 市 场 监 管 体 制 改 革 所 要 达 到 的长 远 目标 , 建 立 一 个 统 一 、 威 、 效 的监 管 体 是 权 高 系 , 立完 整 严 密 、 建 宽严 适 度 的监 管制 度 , 以有 效 控 制 系统 性 金融 风 险 、创 造公 平 的竞 争 环 境 , 促 进债 券市 场健 康 、 有序 、 较快 地发 展 。 1 立统 一 、 威 、 效 的监管 体 系 。监管 体 . 建 权 高 制 改 革 的长 远 目标 , 是要 建 立 一个 完 善 的 、 全 健
的企 业 , 选择 到 监 管标 准 较 低 的 审批 机 构 去 申 会
在 多部 门监 管 的情 况 下 , 监 管 主 体 都 希望 各 自已监 管 的这一 部 分 能 够做 大 做 强 , 种 想 法 固 这
然 有 其 合 理 的一 面 , 某 个 特 定 的 时期 , 至还 在 甚 能 促 进债 券 市 场 的较 快 发展 。但 是 , 果 走 得 太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