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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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平阳县财政局

平阳县地税局

平阳县经济贸易局

平劳社[2009]32号

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劳动保障所、财政所、地税分局、工业经济办(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支持鼓励企业减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确保就业局势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精神,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帮扶政策的困难企业标准

县内享受帮扶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但恢复有望的;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至少达到县政府规定的行业最低参保率要求,近三个月没有出现无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并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

(三)2008、2009年内不裁员或基本不裁员;

(四)近两年来没有出现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

(五)已制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措施的;

(六)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省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帮扶的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企业,县政府确定的“工业30强企业”优先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帮扶政策。

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应填报《享受帮扶政策的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向县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经贸部门审核后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财政、地税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县政府批准。

二、具体帮扶措施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浙劳社就〔2009〕6号文件精神,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2009年度内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为: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县地税部门会同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应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机关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经批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

2009年对县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具体按浙劳社老〔2008〕125号、浙地税发〔2009〕1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根据浙劳社就〔2009〕6号、温劳社〔2009〕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浙劳社就〔2009〕6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统一为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资金标准按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80%确定。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一次性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具体办理程序为:申请一次性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向县经贸部门审核,报县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经贸、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贴的对象和补贴金额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四)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积极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补助。需要享受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在开展在岗培训前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培训计划、资金预算和补助申请。培训结束后由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组织考核,根据培训效果确定补助金额。县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不敷使用时,可按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划转部分充实县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

(五)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民主协商,共渡难关

1.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2.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指导企业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3.支持企业实行岗位共享。允许困难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采取缩短工时、岗位共享、调整薪酬等措施,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实行岗位共享、缩短工时的职工,其工资可适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其加班时间工资标准可按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三、工作要求

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各项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坚决贯彻实施。既要统筹兼顾,把握好政策推进的节奏和调整的力度,将国家政策真正惠及需要帮助的企业和职工,真正发挥政策的实际效应;又要立足现实,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在贯彻落实上述政策的同时,要千方百计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和监管,不断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要着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争议,妥善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的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附件:平阳县享受帮扶政策的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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