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主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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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能力
即经营者以自己的技术从事生产经营 的能力,表现为职工技术素质与技术设施、 技术资料的统一。
在实践中,对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判定还须注 意以下问题:
普通企业法律形态与特殊企业法律形态 普通企业法律形态,即市场经济国家所普 遍适用的企业法律形态,是以产权形式、 责任方式和组织形式为标准而确立的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企业形态。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含义及特点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及构成
一、经济法主体的含义及特点
(一)含义
指在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 中,依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 的组织与个人。亦即经济法主体是经济 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权利(权力)和 义务的承担者,是相应法律行为的实施 者。
(二)特点 1、广泛性 2、地位的差异性 3、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
(1)行政性的,即原由事业单位所承担的 行政职能应交还给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如 检疫等机构。
(2)公益性的,由政府财政负担与支持, 如教育、卫生防疫。
(3)经营性的,应转化为企业,自负盈亏。 如出版社、演出团体等。
(4)社会团体性的,应将其行政管理职能 剥离出来,承担原由政府承担的某些技术 性、服务性及延伸性事务。如行业协会、 社会中介团体。
(二)消费者
界定消费者主体资格,涉及消费的概 念、消费者的地位和权利、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所保护的客体等内容,我们将在第八 章中予以集中阐述。
第三节
经济行政主体
一、经济行政主体概述
二、经济行政主体的特殊问题
一、经济行政主体概述 (一)经济行政主体的界定
或称经济管理主体,具体指政府及其 所属职能部门或机构。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及构成
(一)从简单归类到范畴提炼
简单归类: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 机关、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公民(或个 人)等。
范畴提炼:经济法主体分为市场规制主体 和宏观调控主体。
➢ 即代表国家行使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的 各类型国家机关,以及在经济活动接受国 家规制和调控的主体,包含企业、公民、 社会团体等。
(二)经济行政主体的分类
1、横向经济行政主体
------(横向分权: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
如: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建设部等等。 此外,如全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 省级盐业公司等虽采取的是公司制形式, 但其本质是经国家授权的相关组织,依授 权行使一定的经济规制、调控职能,可视 为经济行政主体。
在证券监管体制中,《证券法》(2005年) 设定了“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上市 公司与股民”的框架
等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经济法主体分析框架:
政府 社会团体 经营者 消费者
第二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含义 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以具体性、不对等
性为特征 民事主体------抽象的平等性 商事主体------营利性
2、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意志能力
即经营者在经营中形成和表达自身意 志的能力。
经营范围
即经营者能在哪些行业从事生产经营。 经营者进行多元化经营已成为一种必然要求, 经营者越权行为也由绝对无效转变为相对无 效。
财产能力
即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的财力与物 力,其寓于经营者所拥有的货币形式和实 物形式的财产之中。如:公司资本制度的 要求。
经济法承认市场主体在现实社会中是不 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导致了许多社会经济 问题,故必须以不平等为基础,建立倾斜 保护与矫正机制,以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维持整个社会的持续与健康发展。
二、市场主体的分类
有学者以特定的身份、具体的差异为 标准,将市场主体划分为投资者、经营者、 消费者及劳动者四重身份。(王全兴)
主要特征:以公益为目的;提供社会服务;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 他社会组织举办。
事业单位改革: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的事业单位 改革,其实是继国有企业改革、政府机构 改革之后的中国公共部门改革的第三阶段, 事业单位应予以重新定位和转型,政府亦 应当承担起将事业单位培育为市场主体的 责任。具体地:
但这种四分法过于追求体系化,内在 标准并不统一。
(一)经营者
1、含义 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
经营的市场主体。
现阶段,我国的经营者主要包含企业、 个体工商户、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 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
何为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
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 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 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我国独有)
第四章 经济法的主体
授课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希望学生能用政府----社
会团体----市场的框架来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 主体制度,并对每一主体的特征进行深入的 了解。 重点:三大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难点: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 讲授方法:课堂理论讲授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市场主体 第三节 经济行政主体 第四节 社会团体
特殊企业法律形态,即基于特殊立法目的, 分别依据某种特殊标准所确立的企业法律 形态。包括:
国有企业、合作社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乡镇企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等 形态。
一般资格与特殊资格
一般资格指经营者主体从事各种市场活动都 必须具备的资格,适用民事主体的基本制 度。
特殊资格即经营者在市场上从事特殊经营活 动的资格,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具有普遍 性。如对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的特 殊要求。
“政府——社会团体——市场”三元主体模 式: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中,《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1993年)设立了“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 者”的框架;
在产品质量规制体制中,《产品质量法》 (2000年)设立了“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 管理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 理协会——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 的框架;
➢ 这种范畴提炼与经济法学中“政府—— 市场”的本质关系相吻合,能够解释众多 的经济法现象,故在目前学界处于主流地 位。
(二)从双元主体模式到三元主体模式
现代经济运行中,社会团体的大量涌 现与不断兴起,既履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 的相应职能,也替代了原由市场主体享有 的某些职能,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双重 失灵”,其在政府与市场互动的框架中的 地位和作用亦就愈发突出。
即经营者以自己的技术从事生产经营 的能力,表现为职工技术素质与技术设施、 技术资料的统一。
在实践中,对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判定还须注 意以下问题:
普通企业法律形态与特殊企业法律形态 普通企业法律形态,即市场经济国家所普 遍适用的企业法律形态,是以产权形式、 责任方式和组织形式为标准而确立的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企业形态。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含义及特点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及构成
一、经济法主体的含义及特点
(一)含义
指在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 中,依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 的组织与个人。亦即经济法主体是经济 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权利(权力)和 义务的承担者,是相应法律行为的实施 者。
(二)特点 1、广泛性 2、地位的差异性 3、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
(1)行政性的,即原由事业单位所承担的 行政职能应交还给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如 检疫等机构。
(2)公益性的,由政府财政负担与支持, 如教育、卫生防疫。
(3)经营性的,应转化为企业,自负盈亏。 如出版社、演出团体等。
(4)社会团体性的,应将其行政管理职能 剥离出来,承担原由政府承担的某些技术 性、服务性及延伸性事务。如行业协会、 社会中介团体。
(二)消费者
界定消费者主体资格,涉及消费的概 念、消费者的地位和权利、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所保护的客体等内容,我们将在第八 章中予以集中阐述。
第三节
经济行政主体
一、经济行政主体概述
二、经济行政主体的特殊问题
一、经济行政主体概述 (一)经济行政主体的界定
或称经济管理主体,具体指政府及其 所属职能部门或机构。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及构成
(一)从简单归类到范畴提炼
简单归类: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 机关、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公民(或个 人)等。
范畴提炼:经济法主体分为市场规制主体 和宏观调控主体。
➢ 即代表国家行使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的 各类型国家机关,以及在经济活动接受国 家规制和调控的主体,包含企业、公民、 社会团体等。
(二)经济行政主体的分类
1、横向经济行政主体
------(横向分权: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
如: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建设部等等。 此外,如全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 省级盐业公司等虽采取的是公司制形式, 但其本质是经国家授权的相关组织,依授 权行使一定的经济规制、调控职能,可视 为经济行政主体。
在证券监管体制中,《证券法》(2005年) 设定了“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上市 公司与股民”的框架
等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经济法主体分析框架:
政府 社会团体 经营者 消费者
第二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的含义 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以具体性、不对等
性为特征 民事主体------抽象的平等性 商事主体------营利性
2、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意志能力
即经营者在经营中形成和表达自身意 志的能力。
经营范围
即经营者能在哪些行业从事生产经营。 经营者进行多元化经营已成为一种必然要求, 经营者越权行为也由绝对无效转变为相对无 效。
财产能力
即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的财力与物 力,其寓于经营者所拥有的货币形式和实 物形式的财产之中。如:公司资本制度的 要求。
经济法承认市场主体在现实社会中是不 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导致了许多社会经济 问题,故必须以不平等为基础,建立倾斜 保护与矫正机制,以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维持整个社会的持续与健康发展。
二、市场主体的分类
有学者以特定的身份、具体的差异为 标准,将市场主体划分为投资者、经营者、 消费者及劳动者四重身份。(王全兴)
主要特征:以公益为目的;提供社会服务;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 他社会组织举办。
事业单位改革: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的事业单位 改革,其实是继国有企业改革、政府机构 改革之后的中国公共部门改革的第三阶段, 事业单位应予以重新定位和转型,政府亦 应当承担起将事业单位培育为市场主体的 责任。具体地:
但这种四分法过于追求体系化,内在 标准并不统一。
(一)经营者
1、含义 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
经营的市场主体。
现阶段,我国的经营者主要包含企业、 个体工商户、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 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
何为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
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 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 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我国独有)
第四章 经济法的主体
授课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希望学生能用政府----社
会团体----市场的框架来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 主体制度,并对每一主体的特征进行深入的 了解。 重点:三大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难点: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 讲授方法:课堂理论讲授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市场主体 第三节 经济行政主体 第四节 社会团体
特殊企业法律形态,即基于特殊立法目的, 分别依据某种特殊标准所确立的企业法律 形态。包括:
国有企业、合作社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乡镇企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等 形态。
一般资格与特殊资格
一般资格指经营者主体从事各种市场活动都 必须具备的资格,适用民事主体的基本制 度。
特殊资格即经营者在市场上从事特殊经营活 动的资格,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具有普遍 性。如对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的特 殊要求。
“政府——社会团体——市场”三元主体模 式: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中,《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1993年)设立了“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 者”的框架;
在产品质量规制体制中,《产品质量法》 (2000年)设立了“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 管理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 理协会——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 的框架;
➢ 这种范畴提炼与经济法学中“政府—— 市场”的本质关系相吻合,能够解释众多 的经济法现象,故在目前学界处于主流地 位。
(二)从双元主体模式到三元主体模式
现代经济运行中,社会团体的大量涌 现与不断兴起,既履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 的相应职能,也替代了原由市场主体享有 的某些职能,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双重 失灵”,其在政府与市场互动的框架中的 地位和作用亦就愈发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