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
行政法院在我国建立的否定化思考

行政法院在我国建立的否定化思考[摘要]自从《行政诉讼法》在我国颁布以来经历了十几个年头,为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在其运行过程中暴露了不少缺陷。
针对行政案件少、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国内不少学者主张借鉴法国的行政法院体系,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制度,但笔者认为不宜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制度,设立行政法院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审判体制的缺陷。
[关键词]行政审判体制;行政法院体系自《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暴露了很多弊端,出现了诸如“三难、一低、一高”之类的问题:”三难”,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低”即行政案件的受理数量低;“一高”即原告的撤诉率高。
面对这些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一直没有修改《行政诉讼法》,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了不少相关的司法解释。
但这些解释只能解决行政诉讼法在法院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部分问题,并不能解决涉及司法体制的一些整体性问题,更不能拘束涉及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所产生的大部分问题。
因此,一些学者主张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制度来推进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效运转。
但笔者认为在我国设立行政法院制度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一、行政审判体制中问题的根源行政审判年来对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组织合法权益起到的积极作用虽然不容抹杀, 但行政审判现状也的确难令人乐观,个别地方党政机关不适当地干预行政审判, 要求甚至指令法院违法不受理或不依法裁判行政案件,某些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不应诉, 拒不执行法院裁判, 甚至暴力阻挠法院强制执行,某些法院在不正当干预下不敢受理行政案件或受案后久拖不决等等。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除旧的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外, 笔者认为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表现在:(一) 司法权独立缺乏独立的人力财力。
当今,各级法院的财政经费由政府确定并控制,土地使用、车辆运用、物质装备皆受控于政府、依赖政府的供给。
(二) 司法独立原则在现实中得不到真正落实。
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概论(PPT 45张)

学界与实务界提倡“提级管辖”,主要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
把行政庭设到县是一个历史的错误,应当对今天行政诉讼的困顿局面负很
北洋政府只在首都设一个平政院,南京政府也只在首都设一个行政法院 政法院。
法国很长时期只有巴黎一家行政法院,直到1953年才设地方行政法院,1
而我国行政庭设立始于基层,又由于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全国 院纷纷设立行政庭,共3000余家。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弊端逐渐暴露。
2、适用专门程序,有利于兼顾和平衡相对人权益保护与行政管理效率 4、救济途径更为多样化 弊:1、易产生管辖争议(特别是民事、行政交叉案件) 3、两套法院系统,司法成本较大
3、有利于发现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瑕疵和不当行为,通过行政审判推进
2、行政法院在形式上不及普通法院独立性强(法国行政法院从属于行
普通法院模式:
1986年10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汨罗县人民法院分别成立了全
截止1989年年初,虽《行政诉讼法》尚未颁布,但39%的基础法院已经设
当前行政审判的主要问题:立案难、判决难、终了难(执行难) 主要问题的根源是法院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改善法院独立性、权威性,破解行政案件立案难、判决难、终了难的关键 体制。
外部管理体制又可以分为组织人事体制、经费管理体制及各级法院的设置
法院设置同行政区划的关系、法院能否独立以及法官的身份、经费的来源
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是调整法院系统内部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
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二是调整法官和法官之间的关系;三是调整法官
人的要素 + 物的要素 + 权力要素 + 关系要素
利:1、独立性强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导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相互学习与借鉴也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在行政法领域,外国行政法与中国行政法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差异。
本文将探讨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以期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意义在许多发达国家的行政法中,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被视为一项重要原则。
权力分立意味着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不互相侵犯对方的权力。
而制衡机制则通过相互监督与制约,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种机制的建立不但可以有效避免政府的滥用权力,还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
中国行政法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行政法的经验,通过完善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更加规范和有序。
二、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外国行政法中普遍注重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
行政机关的决策与行为需要充分的事先公告和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决策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用公正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公民权益的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外国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决策可以进行司法审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保障司法公正。
中国行政法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加强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和合法的行政管理。
三、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外国行政法还重视建立行政救济机制,为公民提供追求权益保护和申诉的途径。
行政救济机制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层次,当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程序,通过内部审查和决定的方式解决争议;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裁决。
这种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和透明度。
中国行政法可以通过借鉴外国行政法的行政救济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救济制度,为公民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途径。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摘要:法国最先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通过行政法院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
本文首先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从中概括出法国行政法院的特征,并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评价。
结合我国现状,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中国应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中国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一)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法国行政法院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势力时期,也产生于行政权摆脱司法权控制的要求,它是对三权分立学说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应互相独立的良好贯彻。
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这其间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在争取自身利益而作出的努力。
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
代表地方贵族利益的高等法院经常借习惯法的力量来干预行政事务,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从而也就严重阻碍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二者矛盾逐渐深化。
法国大革命期间,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家利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作为武器,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
1790年的制宪会议,根据分权原则通过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此时,行政机关自身取得了行政纠纷的处理权。
1799年拿破仑担任第一执政官,他继承了大革命时期提出的禁止普通法院干涉行政诉讼的指导思想,并把它在制度上加以落实,成立了国家参事院。
国家参事院创建之初,其主要职能还只是为政府起草法律草案,参与立法活动,司法职能并不突出,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下半叶。
1872年5月24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了专门规范行政法院制度的法律《参事院法》。
该法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利,行政审判正式取得了独立地位,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便成为最高行政法院。
[1](二)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法国行政法院产生后,行政法院的法官逐步独立、行政法院也从行政机关分离出来,行政法院组织取得了独立的地位。
话题讨论-浅议西方行政制度与我国行政制度

话题讨论-浅议西方行政制度与我国行政制度《话题讨论浅议西方行政制度与我国行政制度》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了解和比较不同国家的行政制度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自身、借鉴经验以及推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行政制度和我国行政制度在历史、文化、社会背景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导致了它们在结构、功能和运行方式上的不同。
西方行政制度,尤其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其特点之一是强调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权力相互独立且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通过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约束,确保政府的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例如,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总统行使行政权,国会掌握立法权,最高法院则拥有司法权。
这种权力分立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但也可能导致权力之间的争斗和决策的低效。
西方行政制度在管理体制上往往倾向于“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
政府的职能相对有限,更多地依靠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来解决问题。
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的活力和社会的创造力,但在面对一些重大公共问题,如公共卫生危机、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等时,可能会出现市场失灵和社会力量无法有效应对的情况。
而我国的行政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中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这种制度能够确保国家的发展方向始终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集中力量办大事。
我国的行政制度强调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职能。
在经济发展方面,政府通过制定宏观经济政策、进行产业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引导和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社会管理方面,政府致力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教育、医疗、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和谐。
与西方“小政府、大社会”模式不同,我国在一些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上,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
例如,在脱贫攻坚、抗击新冠疫情等方面,政府充分调动各方资源,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

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一、概述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作为当前法治建设的重要议题,不仅关乎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更对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深远影响。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行政法的法典化逐渐成为法学界和实践领域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以期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行政法作为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需求,我国行政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碎片化、分散化的问题,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便和执法效率的降低。
推进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对于整合行政法资源、提高行政法效能、增强行政法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典化模式的选择上,我们需要充分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和行政法体系的特点。
我们要借鉴国外行政法法典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创新性发展;另一方面,我们要立足于我国行政法体系的现状,分析现有法律规范的优缺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典化方案。
我们还需要关注法典化过程中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问题,确保法典化成果既符合法治精神又具备可操作性。
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从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
本文将从理论基础、实践需求、国际比较等角度对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进行剖析,以期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1. 行政法法典化的概念与意义行政法法典化,是指将我国现行的分散在各类行政法规、规章、决定、指示中的行政法律规范,经过系统的整理、编纂,形成一部体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行政法典。
这一过程的核心在于将行政法的各项规定集中起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我国行政管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行政法法典化的意义在于多个方面。
它有助于实现行政法规范的体系化。
通过将行政法律规范整合为一部法典,可以消除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和重复,提高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性和系统性,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及国家赔偿制度构建——以法国相关制度为借鉴

、
收稿 日期 :0 0 0 - 9 2 1- 9 1 作者简介 : 徐致远 (9 6 ) 男, 18一 , 山东昌 邑人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b, 1 级硕士研 究生。  ̄ 0) 2 9 学报
家为 了保 护重 大利益 而制 定 的法律 ,不负赔 偿 责
任。 而行 政立 法又 被称准立 法行 为 , 同议会 的立 法 相 比, 同样具 有普遍 性和抽 象性 的特 征 , 因此 在确
徐 致 远
( 中国政 法大 学 , 北京
10 8 ) 0 0 8
摘
要 : 国作 为行 政 法 的母 国 , 法 其行 政 法理论 和 制度 至今 仍 走在 世 界 前列 , 为各 国行
政 法 的发 展提供 经验 和借鉴 。法 国的行政诉 讼 以及 国家 赔偿 制度 , 其是将 行政条 例 列入行 尤 政 诉讼及 国家赔偿 范畴 的做 法 ,对于 中国 当前处 理抽 象行 政行 为违 法 问题 的相关 制度建 设
一
关于抽象 行政 行为 的法律规 制及相 关侵 害的 诉 和 完全 管 辖 之 诉 是 行 政 诉 讼 最 基 本 的 两个 种 救济问题 ,一直是我国理论及实务界的难题。对 类 , 也是处理条例违法问题的基本诉讼途径。撤销 此, 法律上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 , 而学者们对这一 之诉, 是当事人请求法官撤销一个损害他利益的违 问题 的见解也 各不相 同 ,导 致我 国在这 一方面存 法 决定的诉讼 ,在此类诉 讼 中法官 的权 力受 限 , 具 在的问题越来越多。 国作为行政法的母 国, 法 行政 体到条例方面,只能就条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或 法理论和制度走在世界前列 ,其在行政条例的违 者裁定 申 诉不能受理 , 或者驳回起诉 , 或者撤销违 法性审查 和处 理方 面已经 比较 成熟 ,值得 我们思 法 的行政 条例 。而涉 及对违 法条 例 的行 政赔偿 问 考与借鉴。 题, 在诉讼中则应通过完全管辖之诉。完全管辖之 法国行 政法 中关于行 政条例 的诉 讼和 国 诉是指行 政法官可 以行使全 部审判权力 的诉 讼 , 可 家赔偿制度 以撤销 、 变更行政机关的决定 , 也可以判决行政主 在《 法国行政法》 一书中, 王名扬先生将行政行 体附赔偿责任,可以审判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为 、 为定义 为“ 行政行 为是指行 政机关用 以产 生行政法 双方面行为 、 的行 为和事实 的行为 。【(5 法律 17 t ) " 5 上效果 的法 律行 为 , 私人 由于法律 或行政机关 以及 尽管法 国明确赋予 了行 政法 院审查 并撤销 违 授权 执行公务 时所采取 的某些 行 为 ”1P6 I( ) 11 ,不 同 法 的行政条 例 的权 力 ,然而 对于对违 法 的条例 给 0 于德国 、日本等国将行政行为仅限于具体行为的 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如何进行国家赔偿在立法及判 做法 ,法国的行政行为包括普遍性的行为和具体 例上则鲜有涉及。 关于立法赔偿 , 法国最高行政法 性 的行为 。普遍性 的行 为 即行政 机关 制定普遍 性 院通 过 13 98年 LFert 案 , a l et u e 确定 了一定 范 围 内 规则 的行为 ,在法 国一般 把行政 机关普 遍性 的命 国家对 制定 法律 负赔偿 责任 的原则 ,这 一原则 的 令和 规定称 为条例 ,因此 法 国行 政法 中条例 的概 适 用范 围是 : 1 ( )法 院不 能审 查议 会 立法 的合法 念大致 等于我 国行政 法 中静态抽 象行政 行为 的概 性 , 须适用 议会所 制定 的法 律 。 法律 明确地 或 必 凡 念 。根据法 国 5 年 宪法 , 政机 关可 以制定 四种 默示 地禁 止 赔偿 时 ,不 能 判 决 国家 负赔 偿责 任 。 8 行 内容不 同的条 例 : 条例 、 执行 自主条例 ; 法令条例 ; ( ) 道德 的利益 由于制定 法律 而受 到损 害 , 能 2不 不 紧急情况条例 。 在关于条例的法律制度方面 , 条例 得到赔偿,因为这种利益是法律所明确或默示取 受行政法院的管辖 ,行政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可以 缔或禁止的行为。( ) “ 3损害必须具有特定性 , 只对 审查条 例的效 力 , 撤销 违法 的条例 ” …(n根据 法 特定人 或少数 人发 生才 能得到赔 偿 。普遍性 的损 。 n) 国行政法对于行政诉讼的传统分类 ,行政诉讼可 害不违反公共负担平等原则 , 不能得到赔偿 。( ) 4 分为撤销之诉 、 完全管辖权之诉 、 解释及审查行政 国家无过错时 , 损害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程度 , 受害 决定的意义和合法性之诉 、 处罚之诉。 其中撤销之 人才能由于制定法律而遭受损失请求赔偿。5 国 ()
法国行政法官专业化培养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
,
实行 双轨审 判制 度 ,即在普 通法 院 的审判之 外 ,
建 立 行 政 审 判 制 度
( a jr dcin L u i it s o
于法 国特别 的行 政法 官培 养模 式 。
( )法官招 录制 度 一 有 两种 不 同的途 径可 以进 入最 高行政法 院 :行 政学 院考试 和社 会招 聘 。进入 国家 行政学 院要通过 严格 的考试 ,进 入学 院 的学生 经过 两年 的学 习 ,根 据最后 的考试 以及整个 在 校期 间的成 绩 ,学 院对毕
知识 ,使 得行 政机 关 对行 政法 官 的专业 性产 生信赖
和尊重 。 二 、对 我 国行 政 法官 专业 化 的启示 与借鉴
论层 面和实 践经验 层 面都具 有 优势 。 法 国行政 法庭 和行 政上 诉 法 院的 招录类 似 于最 高行政 法 院 , ]也 是通 过从 国家行 政学 院和社 会 招 E z
报 考者进 行两 次筛 选 ,进入 最高行 政学 院的学 生必 须 具有 最高 的智商 和 素质 。 3 另外 ,国家行政 学院 [ z
在课 程设 置上 ,保 证学 生得 到在 公共行 政方 面系统 而 全面 的教育 , 种教育 可谓 是理 论和 实践 的统 一 。 这 另 一种途 径就是 社会 招聘 。社会招 聘 的对 象是那 些 在公 共行 政领 域有 所建 树 的行政 官员 ,他们有着 丰 富的行政 管理 经验 ,进入 最 高行政 法 院 ,他们一 般 成为更 高级 别 的行政 法官 或者 查案 官 。
中国和法国在政府制度和行政管理上的差异在哪里?

中国和法国在政府制度和行政管理上的差异在哪里?随着全球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国家之间进行着各种各样的交流与合作。
其中,政府制度和行政管理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作为一个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交汇的国度,中国和法国在政府制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差异颇为明显。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政府组织架构政府组织架构是政府治理的基础,也是政府治理能否有效运转的核心。
中国和法国在政府组织架构上存在着一些本质差异。
中国政府的组织架构是以国务院为核心的“一府两院”,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下辖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部委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政府的两大司法机构。
而法国政府的组织架构则是分为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两个方面。
其中,行政部门由总理领导,包括各部委、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主要负责实施政府政策、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司法部门则由法院和检察院构成,负责法律审判和保障公民权利。
从组织架构上来看,中国政府更强调中央集权,部委制的设置保障了政策的顺畅执行;法国则更注重地方自治和分权,总理领导下的部门间协作更为紧密。
二、行政管理体系行政管理是政府治理的具体实践,也是实现政府对社会效率管理和服务的重要途径。
中国和法国在行政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中国的行政管理主要以政府部门为主体,实施的方式则是以行政命令和行政许可等为核心。
由于中国政府作为一个中央集权的政府,部门间协作和信息共享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政策执行难度大、效果难以量化。
法国的行政管理则更加注重部门间协作和信息共享,反映在实践中,就是政策和行政管理的细节较为严密。
法国政府也出台了许多法规和行政令,以促进政策的实施和效果的评估。
此外,法国政府大力推行电子政务,给民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政治风格政治风格是指国家治理者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在具体实践中的体现。
中国和法国在政治风格上也存在着差异。
中国政府重视长期规划,在决策时更看重全局的利益和长远的战略,因此更偏爱权威和集中决策,行事较为高效。
法国行政法对我国行政法治的借鉴意义—读王名扬《法国行政法》

【内容提要】王名扬的《法国行政法》一书系统地介绍了法国行政法成熟的理论和完善的制度。
法国和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历史环境和社会条件虽然完全不同,但我们在进行行政法治建设时可汲取其理论精髓,建立我国的行政法理论。
我们可对照法国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发现我国行政法制的缺陷,并借鉴其成功经验进行完善。
法国行政法中公、私法传统、行政主体制度、公产管理制度、公务员个人责任制度、行政征收制度、行政诉讼制度都值得我们去深入的研究和借鉴。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行政权行政法治借鉴一、对《法国行政法》一书的简单评价有人将王名扬先生在中国行政法学界的地位比作物理学界的牛顿是及其恰当的。
王名扬先生及其三本专著《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和《美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起了奠基性的作用,为行政法学科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准备。
王名扬先生一生坎坷的经历正是中国行政法学命运多桀的写照。
五十年代风华正茂、学识渊博的王名扬博士从法国留学归来正赶上新中国建立伊始,百废待兴,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也正该展开美好的前景。
然而,国内事态急转而下,20年内中国又一度陷入了混乱和倒退的局面。
法律虚无主义、工具主义使得法学研究奄奄一息,更不要说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法学了。
王名扬先生这样一位博学之士也被迫放下自己所学的专长,而去接受所谓的“再教育”,年轻的生命和才能被荒废在简单的体力劳动中。
但是,国人的良知和理智并未丧失,在沉沦的深渊中迅速清醒,“拨乱反正”果断地结束了思想上的混乱状态,改革开放迎来了一个民主与法制的新时代。
王名扬先生一颗年轻、充满活力的心也并没有因为个人生活遭遇而消沉,在恢复高校法学教育过程中,作为一位有着丰富专业学识的人才,王名扬先生很快回到了自己的学术领域,施展平生所学致力于中国行政法学的重建与发展。
二、法国行政法的总体概貌评述法国行政法属于典型的自然生成的法治模式。
法国行政法理论丰富,制度逻辑严谨。
法国的行政法理论的产生都根源于当时国内情况的需要。
浅论我国行政裁决的法治化——以法国行政裁决制度为基点

浅 论 我 国 行 政 裁 决 的 法 治 化
— —
以法 国行政裁决制度为基点
金 荣
5 00 ) 3 0 7 (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 , 广西 南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摘
要】 行政 裁决制度在 我国行 政法领域 的地位非 常
法庭 在 判 决 中明 确作 为 一 名评 议 组成 员 的教 师 ,
重要 , 然而 , 目前我 国理论界 对行政 裁决 的研 究末有共识 。
法治化 , 行政裁决法》 使《 成为继《 行政处罚法》《 ,行 政 复议 法 》 之后我 国行 政领 域 的又一个 新 的重要法 律 。以此 为宗 旨, 文将对 行政 裁决 法治化有 关 问 本 题进行 探讨 。 法国行 政裁 决制 度的原 则及 审查标 准 法国行政法强调基本观 念 , 所谓基本观念就是行 政和行政法 的内涵与外 延 , 由法国行政法 的特点 这是 所决定的。相对于私法 , 国的行政裁 决制度在审理 法 具体案件 中以判例的方式确 立 , 典型案例 中我们可 从 以吸收一些有益经验来完善我国行政裁决制度。 1确定原告资格 的原则。2 . 0世纪 7 年代, 0 法 国的案例证 明只有牵涉足够 的利益 的主体才能提 起诉讼 。比如针 对 学 生对 学 校 在 教 育培 训 过 程 中 所做出的决定不服引起的争议 , 作为学生通常只有 在考试和评议决定涉及 自己的切身利益时才能起 诉。除了考试和评议直接针对的学生之外 , 其他人 是否具有起诉资格?对于这个问题 , 近年以来法国 的行政法院显然变的更加宽容 , 不仅对考生大开大 门, 而且在有些案件中也向评议组的成员开放。在 17 9 2年 1 2月 1 日 O L A 9 P E NS行 政 法 庭 审 理 中 ,
论我国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界限

论我国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界限 作为我国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审判制度,从其制定到实施的近20年来,对维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行政审判权在实际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有的行政纠纷本应由法院解决,却被拒之门外;而某些应由其他机关或组织处理的案子法院却受理了,并因此造成了一些纠纷同时被两个机关作出了不同的处理,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如我国南方的某市,为了保证城市开发建设及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竟然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规定,在拆迁范围内引起的任何纠纷只能向政府的职能部门请求解决,并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当同一个纠纷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行政法律关系或与仲裁管辖有冲突时如何妥善解决,在管辖问题上如何对当事人予以救济等,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太明确,更是引发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
基于这种原因,在当下我国司法改革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厘清我国行政审判权的界限这个在司法改革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
1 我国行政审判权界限之内涵考察作为审判权构成部分之一的行政审判权,是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站在中立的立场,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请求并在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依照诉讼程序审理、裁判行政纠纷的权力。
行政审判权作为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和终局性,受特殊程序的制约。
[1]行政审判权具有审判权的全部权能,一般包括主管权和管辖权、受理权、取证权与采纳证据权、对事实问题的认定权、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力、诉讼活动的主持权以及裁判权等。
为了更好地论述行政审判权的界限问题,这里需要对行政审判权产生的背景作些简要回顾。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只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力,这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试论大陆法系行政法院制度的借鉴

试论大陆法系行政法院制度的借鉴作者:张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3期摘要行政诉讼无疑是制约公权力、维护私权利的有力法律武器。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国家,行政法院在法国已有了长足的发展。
而现如今我国的司法系统仍存在着诸多弊病,亟需改革,行政法院制度的借鉴则可以使我国的司法系统改革豁然开朗。
关键词大陆法系行政法院法院制度作者简介:张磊,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16-02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纠正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并给予因行政违法行为而受损害的公民以相应的赔偿。
除此之外,行政诉讼的经验还可以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从而使政府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的双重压力下更加谨慎,以实现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前预防。
毋庸置疑,行政诉讼已然成为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最有力的法律武器。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国家,其开创了行政法院制度的先河,奠定了世界上最为典型的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并立的二元司法制度。
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源于法国人对于三权分立的独特理解,其认为行政权与司法权应完全独立,互不干涉。
因此,与行政密切相关的行政诉讼也被划归行政系统的管理之下,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先前隶属于行政系统的行政法院已由一个形同虚设的助理部门转变为具有独立司法地位,并且拥有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强力的制度保障的单一司法系统,并对法国的行政制度乃至行政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法国民众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与信任。
在本文中,笔者将在介绍法国行政法院系统的基础上阐述其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借鉴意义,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下面笔者将分而述之:一、法国行政法院系统的特点上文已经提到,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经过发展已臻完备,在此过程中其形成了诸多有别于传统法院的制度,这些制度多有其独到之处,特点鲜明,在此笔者仅就自己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的几点展开论述。
我国行政法院制度模式选择——基于法、德行政法院模式之比较

作者简介 : 宋智敏 (96 , , 17 一)女 湖南双峰人 ,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 士生 ,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基金项 目: 本文为湖南省社科基金项 目“ 国行政法院制度具体建 构研究” 0 Y B 3 ) 湖南省教育 厅规划项 目“ 我 ( 9 B 16 、 行政法院制度研究 ” ( 8 3 1 阶段成果 。 0C 0) 3 8
第3 4卷 第 2期
21 00年 3月
湘 潭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unl f i ga n esy Pi spyadSc c ne) ora o a t U i ri ( h ooh n oi Si cs X n n v t l l a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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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 法权 益免受 违法 行政行 为 的侵犯 , 因此 , 论在 无
创 造 了行 政 法 : 织 机 构创 造 了职 能 。 法 国行 组 ”
诉讼费用 、 管辖范围, 还是审判程序上都体现了对人 权的保护。德国行政法院受案范 围的种类 , 已经 则
扩展 到基本 上包 括社 会实 际中产生 的属 于行政诉 讼 性质 的争议 案 。 ( ) 种模式 的主要 区别 二 两 首先 , 司法独 立 的程度 不 同。尽 管 两大 模 式 的
形式根据法律安定性原则和民法的诚信原则推论而 确定 的 。 盯
其次, 两者 都是 为满足 行政 审判 的专业化 而设 。 如法 国 , 行政法 院建 立 的 法理 基 础 之一 就 是公 法 与 私法相 区分 的概 念 。他们 认 为 , 政争 议 案 是属 于 行 公法方 面 的事 务 , 通法 院受理 不适 当 , 由普 因而要有 专 门处 理公法 争 议案 的专 门 法 院来 管辖 。在德 国 , 独立 的行政法 院 的顺 利发 展 除 了其 历 史 原 因外 , 还
法国权力下放改革对调整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启示

法国权力下放改革对调整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启示中法两国中央集权传统历史悠久,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二者面临的共同问题。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法两国先后开启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改革,通过对法国权力下放改革的分析,揭示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困境之所在,能够对我国当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标签:法国;权力改革;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国是传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集权是其政治和行政体制的最主要特征。
上世纪80年代,在法国掀起了一场较为彻底的政治、经济、行政等领域的权力下放改革。
研究法国的权力下放改革对同样有着中央集权传统的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有着很强的实践价值。
一、法国权力下放改革阐述1. 改革背景“法国的政治发展史表明,法国传统的中央集权体制是在法国尚未进入工业社会,仍处于农业社会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因而这种体制在本质上是同农业社会相适应的。
”①当法国社会进入工业化及城市化时期,原有的中央集权体制的弊端便被不断暴露出来,严重的官僚作风,庞杂的行政机构,办事的效率低下,法律法令的难行,这些严重阻碍了法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使人们要求变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二战后的法国历届政府都关注并开始实施中央权力下放与地方分权的改革,上世纪80年代法国终于在社会党的领导下,开始了一场较为彻底的改革。
2.改革内容1981年,法国社会党上台,为实现其所奉行的“法国式社会主义”,对中央与地方行政体制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
1982年3月,法国颁布了《关于市镇、省和大区的权力和自主权的法令》,其主要内容包括:(1)推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中央取消对各级地方政府的监督,增强地方民选机构的权力;中央派遣地方的行政官员不再涉足地方事务,他们主要负责国家法律和法令的执行,管理与国家利益相关的事宜,而地方事务的管理权则交给民选地方官员。
(2)增加地方行政层级。
《权力下放法案》第一条规定:“市镇、省和大区由选举产生的议会自行管理”。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第93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B.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C.根据现代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D.德国和法国虽然政治制度相同,但德国建立了联邦和州两套法院机构,法国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10月9日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
关于司法改革,下列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我国的司法改革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B.我国的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C.司法改革促进了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推动了我国司法工作和司法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赢得了公众的认可与支持D.司法改革不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3.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5年卷一47题,单选)A.是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发B.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C.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选任机关从已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挑选4.关于律师法律顾问,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个选项?( )A.顾问律师应当就聘方所提供的法律事实、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B.顾问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C.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D.聘方对所指派的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示希望指派特定律师的,应尽量满足5.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2011年卷一48题,单选)A.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B.承办一起两村械斗引起的伤害案,受害人系密切近邻,但为早日结案未主动申请回避C.参加朋友聚会,谈及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包养了4个情人,但嘱咐朋友不要外传D.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6.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 )A.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B.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C.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D.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7.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
反思我国欲建立行政法院的理论模式

在法 兰西 共和 国 , 有 悠 久 历 史 的行 政 法 院 具 有 非 常 崇 高 的威 拥 望, 两百 年来 , 政法 院 已经成 为法 国民 主法 治 的重 要标 志 , 行 至今 这种 法 院制度 被许 多 国家效 仿法 兰 西 共 和 国的 行政 法 院 审判 制 度 可 以追 溯 到拿破 仑一 世时 期 , 由两个 背景 促成 : 是 思想 背景 和历史 背景 。 ( ) 想 背景 。行 政 审 判 制 度 的 理 论 基 础 是 三 权 分 立 学 说 。 一 思
题 , 其 是 在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尚 不 完备 的 我 国 , 文 试 从 法 国行 政 法 院 建 尤 本
502) 7 2 8
( ) 史 背景 。通 过 以 上 对 法 国 行 政 法 院 思 想 背 景 的 了 解 , 二 历
我 们 不难 发 现 法 国 对 于 三 权 分 立 学 说 的 理 解 , 其 特 殊 的 地 方 。 有 出 现 这种 现象 主 要 是 由 于 法 国 当 时 比 较 特 殊 的 历 史 背 景 所 决 定 的 。三 权 分 立 学 说 跟 其 他 学 说 理 论 一 样 , 须 通 过 具 体 环 境 才 能 必 表现 , 然 会 打 上 历史 的烙 印 。 法 兰 西 共 和 国 的 独 立 行 政 审 判 体 必 系 的产 生 , 两个 历史 条件 : 有
二 、 国 行 政 审 判 体 制 的产 生 与 思 想 家 的盂 德 斯 鸠 , 他 的 理 论 中坚 持 反 对 在
专 政 , 吹 自 由。 他 主要 代 表 著 作 《 法 的精 神 》 历 经 2 鼓 论 是 O年 写 成 的 。在这 部 巨著 中 , 次 提 出三 权 分 立 学 说 , 为 一 切 拥 有 权 力 的 首 认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之考察与启示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之考察与启示
杨成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
【年(卷),期】2006(000)010
【摘要】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在多年的探索中,普遍建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专司行政审判职能,并取得了较理想的效果.我国有着和大陆法系国家相似的成文法传统,研究西方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的运作模式,对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就在于建立行政法院.
【总页数】3页(P74-76)
【作者】杨成
【作者单位】湖南文理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法、德行政法院考察及其启示 [J], 段葳;刘权
2.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案件管理制度对中国的启示——兼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案件管理经验 [J], 陈桂明;吴如巧
3.行政法院启示录--以法德两国的行政法院体制为鉴 [J], 刘炎;吴俊明
4.大学人事自治范式演变的实践、争议与因应——基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考察[J], 姚荣
5.公法传统与功能导向之间:高等教育治理的场景建构——基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考察 [J], 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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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国法律案件对比(3篇)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法律制度相互影响、相互借鉴。
本文将从中国与外国在法律案件处理方面的异同进行对比,以期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案件受理范围1. 中国我国法律案件受理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
我国实行的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即只要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外国外国法律案件受理范围也存在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但具体范围因国家而异。
例如,美国法律体系较为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因此在涉及隐私权的案件上,法院会严格审查案件的受理条件。
二、证据制度1. 中国我国证据制度强调“证据确凿”,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2. 外国外国证据制度也存在“证据确凿”的要求,但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例如,美国证据制度强调“合理怀疑”,即只要法院对案件事实存在合理怀疑,就可以判决被告无罪。
英国证据制度则强调“平衡证据”,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要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以确定案件事实。
三、诉讼程序1. 中国我国诉讼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再审三个阶段。
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提出异议、上诉等。
外国诉讼程序因国家而异,但普遍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阶段。
例如,美国诉讼程序包括诉状、证据交换、庭审、判决等环节。
英国诉讼程序则包括起诉、答辩、证据交换、庭审、判决等环节。
四、判决执行1. 中国我国判决执行制度强调“判决必须执行”,即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
2. 外国外国判决执行制度也存在强制执行力,但具体措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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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从而导致诉讼制度体系的不完整;相反,如果法官的裁判权力缩小,就会出现部分行政诉讼类型的虚置。
二是如果法官对于一个行政诉讼纠纷的处理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内容的权力,那么这个行政诉讼纠纷将划入何种诉讼类型?第四,如果按照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内容确定行政诉讼类型,也有一些不妥之处。
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具有消极的性质,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以及不得为诉外裁判。
但是如果完全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行政诉 讼类型,将陷入一个困境:即如果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被任何一个既定的诉讼类型的范畴所涵盖,那么法院该如何作出判决?法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但是,法国学术界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有其自身特殊的原因与背景。
我国虽然与法国一样,同属大陆法系国家,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有公私法之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国行政诉讼类型可全盘移植入我国。
从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方丽冬(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 广西南宁 530006)【内容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审判难、执行难、案件受理数量低、撤诉率高的现象。
之所以出现如此状况,原因在于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存在弊端,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已经成为制约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比较的角度对行政审判体制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有助于促进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
【关 键 词】 行政法院 行政审判体制 独立行政审判体制是指行政审判机构的系统设置方式。
现代西方国家的行政审判体制主要有独立行政法院型和普通法院型两种,前者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后者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
我国采取了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的行政审判体制。
随着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已成为制约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故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对于促进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甚至对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基本情况(一)行政法院的地位法国的行政法院在法国具有崇高的地位,在世界上享有盛誉。
行政法院是法国法定的行政咨询和行政审判机关,其成员多为出类拨萃的人。
初级成员来自国家行政学院优秀的毕业生,高级成员由内部晋升,极少部分从外界高级行政官和专家中选任。
最高行政法院总人数为200人左右,均为永久性职务。
其中100人在政府各部、委员会巡回,为各部长的助手;其他100人是专职的行政审判人员。
①法兰西共和国总理是法定的院长,从不参加最高行政法院的活动。
最高行政法院举行活动时,由司法部长代替总理参加。
最高行政法院的领导工作实际上由副院长负责。
(二)行政法院的结构1.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的组织分为两个主要部门,即行政组和诉讼组。
诉讼组是最高行政法院中人数最多的、作用最重要的组织,有组长1人、副组长3人,分为10个小组。
此外,在最高行政法院内部设立了一个报告和研究组,总结最高行政法院的活动,并以最高行政法院的名义对法律、行政条例和一般行政提出改革意见,②也负责提出行政法院判决的执行措施。
2.上诉行政法院。
法国共设5个上诉行政法院,分别设在巴黎等大城市中。
上诉行政法院是专门的上诉法院,不具有初审管辖权。
对于涉及解释和审查行政条例、选举诉讼等案件,上诉管辖权专属最高行政法院。
3.地方行政法院。
法国本土共设26个地方行政法院,海外的7个省每省设1个,全国共设33个地方行政法院。
此外,法国海外没有建省的领地内还设立行政争议庭。
4.专门行政法院。
除了上述的普通行政法院系统外,还有一些专门行政法院。
包括审计法院、财政和预算纪律法院、补助金和津贴法院、战争损害赔偿法院、各种职业团体的纪律委员会等。
(三)行政法院的职权1.最高行政法院的职权。
最高行政法院是中央政府的咨询机关和行政审判机关,同时也是全国行政法院的最高法院。
其职权包括四个方面:①咨询职权。
对于一些重大的行政立法事项,法律规定政府必须咨询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②审判职权。
包括初审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复核审管辖权;③裁决行政法院系统内部管辖权职务;④指导下级行政法院的工作。
③2.上诉行政法院的职权。
上诉行政法院是地方行政法院的上诉法院,没有初审管辖权。
专门行政法院的上诉案件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时候才有管辖权。
法律规定地方行政法院上诉法院为最高行政法院的除外。
3.地方行政法院的职权。
主要包括:①审判职务;②咨询职务,主要是回答首长的咨询;③行政职务,即行政法院直接行使行政职权。
二、目前我国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一)行政审判庭地位太低,司法权威性严重缺乏我国宪法规定法院与行政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行 政诉讼法》又告诉我们,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居于更加超然的独立地位。
但是法院的实际地位并不如法律所言。
由于来自司法机关外部的各方干预的存在,使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够超然、不够权威,很难行使对行政的监督和制衡权力。
为何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缺乏权威?首先是因为我国缺乏维护法院权威的硬性规定;其次,对行政机关缺乏程序限制也是影响法院权威的重要原因。
但是,深层来讲,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缺乏权威的根源在于,未能正确认识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关系。
④在整个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和相互关系上,行政机关一直处于权力的核心或优势地位,而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处于行政机关的附属地位,甚至一度成为维护和保护行政权力正常运行的工具。
在这种权力格局下,法院始终没有能建立起其权力性质所必要的独立地位,也就不能对行政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为树立法院的权威,我们应着眼于对既有权力格局的改正,重新认识和合理配置司法权与行政权。
否则,即使从法律上对被告行政机关实施再多的限制也属“治标”而难以治本。
(二)行政审判队伍不稳定,严重阻碍了司法独立的实现 司法独立就是法院审判权的独立,包括了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是指整个法院系统的独立,内部独立是行使审判权力的法官个人的独立,只有外部的独立是不完整的司法独立。
我国的法院受到了太多的制约,审判独立长期停留在口号或宣言意义上,没有具体的制度保障,于是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的行政化纷纷侵犯法院的独立和权威。
为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来干预,必须建立和健全有关司法独立的保障制度,给予法官一系列制度性保障。
只有真正落实与司法独立配套协调的保障措施,司法独立才能实现。
(三)行政审判面临“三难”的情况首先是立案难,有告不理、告状无门的情况大量存在;其次是审判难,许多法院摄于行政机关的权势,在行政机关的干预下不敢受理行政案件或受理后久拖不决,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再次是执行难,法院由于在财政和人事等问题上受制于行政机关,不敢也无力对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结果导致许多行政案件中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对原告无异于一纸空文。
造成上述困难的深层原因在于司法的地方化,司法权在实践中不具有统一性。
解决司法的地方化问题,树立法院的权威,根本上在于要强调和贯彻司法权的真正统一。
司法权来源于国家主权,应当由国家统一授予司法机构行使。
当前,行政审判体制面临着严峻挑战。
人民法院只有通过系统的、渐进的行政审判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权的机制,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需要。
三、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方案为了使行政审判机关免受行政权干涉,保证依法独立审判,我国学术界提出了各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提高行政案件的管辖级别。
即当某一行政机关作被告时,只能由同一级别或上一级法院审理,保证法院级别不低于被告行政机关的级别,以有利于排除干扰。
⑤第二种方案是主张改革现有行政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在两审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审级——法律审,实行三审 终审制。
⑥第三种方案是将设置人民法院的司法区域区别开,使 行使案件的被告与管辖法院不再同处一地。
⑦第四种方案是设置独立的行政法院体制,⑧其基本构想是:在最高法院内设置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高等行政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的最高审级;在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置一个上诉行政法院和若干行政法院。
同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高等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可以根据地域、人口分布等情况设立若干巡回法庭。
在上述各种方案之中,前三种方案是在现行行政审判体制上的局部变革,第四种方案是彻底推倒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建立一套新的体制。
笔者认为,在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内的改良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要真正实现司法权的统一,树立法院的绝对权威,从远期目标来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行政法院体系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建议。
四、具体的制度建构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在我国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宪法第123条和第124条,《行政诉讼法》第3条和第5条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表明,法院已被赋予了司法审查权,并且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组织。
只要条件成熟,全国人大进一步通过立法设立行政法院,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情。
其次,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形势提出了设行政法院的要求,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已为成立行政法院作好了组织准备、人才准备,积累了初步经验,我国设立行政法院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一)行政法院的性质。
由于我国设立行政法院的宗旨在于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因而法国的行政机关性质的行政法院不适合我国国情。
我国行政法院的性质应当定位于最高人民法院下辖的专司行政审判的司法机关。
(二)行政法院组织系统。
行政法院的组织系统分为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中等行政法院三级。
只有最高行政法院名义上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院的设置不与现行行政区划重叠,各级行政法院与各级人民法院在组织上相分立。
这种打破行政区划界限,三级行政法院的建置有助于我国司法权的统一。
(三)行政法院的内部机构及人员配置。
原来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划归行政法院系统。
借鉴法国行政法院的作法,设立行政司法政策研究室,主要工作是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以及监督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
此外,还有政治部、纪检组、行政管理局等。
总人数控制在一个适当的数额内。
高等和中等行政法院的人员设置可以比照最高行政法院的人员合理配置。
(四)行政法院的职权。
中等行政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移交于中等行政法院管辖。
高等行政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不服中等行政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
(五)行政法院的财政和人事管理。
全国行政法院的财政经费由国家财政直接支付,行政法院的人、财、物权由最高行政法院集中掌握,不再受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的控制。
对于行政法院独立的财政预算,应当在《预算法》中有所规定。
行政法院的人事工作由最高行政法院统一管理,最高行政法院政治部为全国行政法院人事管理机关,负责行政法官的选拔、任职、考核等工作,不再由行政机关人事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