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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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综合开发、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业定位】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在城市交通中处于主体地位~发展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和普遍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机制】市政府设立统一的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和协调深圳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综合开发及运营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财政、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财政、规划、用地、建设等方面保障轨道交通发展~配合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作。

第五条【建设、运营主体确定】轨道交通建设主体由市发改部门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主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社会义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予支持。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规划原则】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发展、规模、环境保护、防灾救灾相适应~并应与相关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八条【规划制定】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各层次轨道交通规划~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将轨道交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和城市更新规划~并负责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其他各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无障碍设施】轨道交通规划应根据无障碍建设管理相关规定~配套制定轨道交通范围内无障碍设施规划~为有特殊需要人士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十条【编制要求】编制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征求市发改、沿线区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编制轨道交通各线路详细规划~应明确线路具体走向、各站点功能定位及位臵~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足够的疏散能力。

编制轨道交通配套规划~应确定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道路网、公共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配套设施及明确的用地需求~使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规划效力】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用地控制】市规划国土部门应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及配套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管理~并优先安排有关用地~保障一体化交通网络建设发展的需要。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及配套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三条【用地管理】市规划国土部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及施工要求~将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结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予以确定~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章投资

第十四条【原则】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运营轨道交通。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政府投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应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专户管理和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税费减免】轨道交通建设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市政府可依法减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七条【融资禁止】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企业不得以运营权、轨道交通资产等与运营服务直接相关权益或资产进行抵押、质押、臵换。

第十八条【投资禁止】除沿线综合开发活动除外~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企业不得进行与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建设

第十九条【招投标】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安全检测系统】轨道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检测保障系统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营~并设臵消防、防汛、防护、报警等

器材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技术标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

没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深圳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有关批复~制定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企业技术标准~并报市住建部门备案,涉及产品技术标准的~应当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轨道交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施工】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安全、工期等因素~科学编制施工方案~合理选择施工工法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依照操作规程作业~调查地下空洞及周边各类管线及建,构,筑物的安全情况~及时消除可能影响结构稳定和施工安全的隐患。

第二十四条【监理】轨道交通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整改~施工单位不停止施工或者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安全应急】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单位等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并组织演练~建立和执行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测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拆迁安臵】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经依法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区政府,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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