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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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规律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
本法律
及其常委会——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
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
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
“地方”人大及
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1+3)
××地方
××条例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
照作用
××办法
××条例
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
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
××办法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注意】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者外,不得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二)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举例:《民法通则》——一般法
《合同法》——特别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5.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能自己解决自己解决,自己解决不了找爹解决
(1)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3)法律与行政法规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地方性法规、规章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制定机关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