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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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请求书

【本文书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准确填写各栏,提交一式两份,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①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填写。

三、本表第③栏复审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同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国家(地区)和营业所所在地和地址;复审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国籍、经常居所地和地址。所填写内容应当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的内容一致,如果该专利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四、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代替复审请求人接收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发信函。复审请求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④栏填写收件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收件人,收件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收件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收件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收件人的,第一署名请求人为收件人。

五、本表第⑤栏,应当填写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并注明机构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并注明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

六、本表第⑦栏,应当清楚扼要地叙述请求复审的理由。该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A4纸作为附页续写。

七、本表第⑧栏应当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文件为专利文献的,在文件名称一项应当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证明文件为非专利文献的,应当注明文献的名称、出版日期。

八、本表第⑨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复审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复审请求人的应当由全体复审请求人签字或者盖章。

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十、其它注意事项:

1.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1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6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并在此期限内缴纳复审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复审请求。

2.复审请求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及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2章4.2节有关修改文本的审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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