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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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贵州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7-25

执行日期:2007-7-25

生效日期:1900-1-1

三基地、久联集团及直属各单位工会:

为了保持我系统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推进和谐军工建设,根据省总(黔工办字(2007)42号)文件要求,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当前,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各企事业单位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任务和推进我省国防科技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目标的实现,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劳动关系日趋复杂。

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于有效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军工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我省国防科技工业协调发展以及构建和谐军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建立健全工会维权“四个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忠实履行职责,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进一步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各单位工会要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齐调解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调解人员。各单位工会要与企业行政协调,依法落实调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支持调解人员依法开展调解活动,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作用。

三、大力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工作

“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是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原则。各单位工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把劳动保障的宣

传教育作为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多头并举、源头入手,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各级工会要充分整合资源,形成有效联动,切实发挥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通过职工思想动态预报等信息通报协调制度,推动建立自上而下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及时化解纠纷苗头。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影响。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做好新形势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经验,有什么好的做法请及时报送省国防工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总工发(2007)23号2007年6月11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充分发挥工会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现就进-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推动工会维权机制建设

(一)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劳动关系在总体保持健康稳定的同时,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不断出现,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各级工会要依照《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赋予工会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不断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方式与途径,振奋精神,知难而进,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有效排查争议苗头化解争议隐患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是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各级工会要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法制宣传教育制度等载体,形成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环境氛围,不断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将纠纷苗头及时化解在基层。

(四)各级工会要在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预警机制,完善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地方劳动争议信息协调制度、信息收集和分析评估制度等,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发现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事件的隐患,及时排查处置。对矛盾可能激化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以便有关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矛盾和问题,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社会不稳定现象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扩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覆盖面

(五)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依法建立的协调解决劳动争议的组织,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强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性环节,也是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需要。各地工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健全工作。

(六)针对目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数量减少和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难等问题,各级工会要采取措施在提高工会组建率的同时,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同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组织结构形式,建立多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巩固和完善现有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模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及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落实调解组织的办公经费和人员等,确保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七)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创新组织形式。各地工会、产业(行业)工会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区域、行业优势,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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