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阳区淡水草洋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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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惠州市惠阳区草洋南部片区 (以下简称本片区) 建设的科学引导与管理, 保证规划区合理有序的开发建设, 结合现状情况及规划区未来发展的趋势判断, 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片区范围为:东起人民路,南至西一大道,西邻坪山河, 北靠白云路,总面积 509.09 公顷。
第三条
制订本规划的主要规划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 (2008)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6) 、 《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50137-2011) 、 《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16 版) 、 《广东省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2005) 、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 规划编制指引(试行) 》 (2005) 、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 (2015 版) 、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6-2020) 》 、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充实完善》 、 《惠州市 近期建设规划修编(惠阳中心城区) (2011-2015) 》 、 《惠州 市惠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 》等以及其他相 关规划。
第七条
本规划自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 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第八条
发展目标:东华商轴,时尚活力的服务中心;绿“水”交 融,低碳宜居的生态社区;配套完善,增加城市公共属性 的淡水新城。
第九条
功能定位:集生态居住、商业、公共配套功能为一体的服 务型综合社区。
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编码
第十条
主要根据道路界线进行规划区的地块划分,编号的顺序依 次为从西至东、由北至南。地块编码采用二级编码方法, 由编制区代码-地块代码组成。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九条
本片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本图则建 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各地块建筑容量指标详见图则。
第二十条
规划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控制为上 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容积率按相关主管部门依 据不同行业特点所制定的建设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任一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
第十七条
用地规模:鼓励区内土地连片整体开发。除现状已批建设 用地外,区内新批新建的地块规模不宜小于 5000 平方米, 个别新批新建地块因故未能整合开发的不应小于 3000 平 方米。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示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本次规划中划定为 R3)
的权属和用地范围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最终划定的非农用 地为准,规划对该类用地只规定用地性质、内部道路及配 套设施要求。 这类用地若进行改造需进行专题或专项研究, 并结合有关政策确定规划控制指标。其用地性质由该地块 编制详细规划时统一确定,用地改造性质应以商业、居住、 办公及配套设施为主。
第四条
本规划法定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件由文本和图则构成。文本是指强制性规定 内容的规划条文;图则是指反映文本内容的规划图纸及相 关表格。文本与图则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
第五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范围,可能 在详细设计时有一定修改,但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审定。
第六条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守本文件的 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惠州市的有关法 律、规范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结合道路界线、自然界线、土地权属情况和出让要求,在 地块内进行地块细分。细分地块编码采用三级编码方式, 在地块编码的基础上增加细分地块代码, 即由编制区代码地块代码-细分地块代码组成。
第十二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或细分地块界线,在详细规划设 计和开发建设中, 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 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政府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 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进行捆绑开发,并对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本片区进行土地开发时,确需变更规划土地使用性质时, 应符合图则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相容性规定,并经惠州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
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土地腾挪后,贡献少量土地给 道路、绿地、广场或公共配套或市政设施的; (3)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草洋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 ................................2 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编码 ....................................2 第四章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3 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4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4 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6 第八章 海绵城市建设管控 ..................................7 第九章 城市“三线”控制 ..................................9 附录:文本用词说明 附表: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第四章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第十三条
本片区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 、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道路与交通 设施用地(S) 、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与广场用地(G) 等。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图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 导, 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 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者重建,须按 本规划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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