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松街道劲松西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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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松街道劲松西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切实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引导广大居民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建设计划生育诚信良好环境,形成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劲松西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是指在劲松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的指导下,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社区居民会议和协商议事会的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本社区实际相结合,促进社区居民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逐步形成“依法自治、有序管理、优质服务”的社区计生管理新格局,推进劲松西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章程》经居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是全体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本社区居民和流入本社区的流动人口都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社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照本《章程》规定,负责全社区计划生育的组织、协调工作。计划生育领

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1名,由社区居委会分管计划生育的计生专干担任;成员5-7名,由社区居干和居民小组长代表担任。

第五条设立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口学校。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全社区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社区计划生育人口学校负责育龄群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传授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

第六条建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5名、会长1名、副会长2名,会员人数达到社区总人口的10%以上。

第七条成立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小组,及时反映群众的建议和意见,监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实施。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社区党委职责

(一)社区党委是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二)社区党委领导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民主管理。

(三)协调社区内各群众组织齐抓共客,使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调动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社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切合本社区实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居规民约,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完成。

(二)组织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三)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活动场所。

(四)做好各种计划生育合同的签订工作。

(五)帮助育龄群众解决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所遇到的困难。

(六)选拔德才兼备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七)带领全社区开展“少生快富奔小康”活动,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优质服务,做到人口与社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八)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行政)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十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对计生协会工作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上级计生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按照协会章程,定期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审议协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其它重要事项,安排布置工作任务。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少生优生、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会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帮助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五)抓好计生协会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逐步扩大会员队伍;分层次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协会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社区计划生育专干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保证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本社区得到落实。

(二)认真执行生育政策。掌握全社区育龄群众的婚姻、生育等到基本情况;实行孕前管理,组织育龄群众参加生殖保健检查,针对已婚育龄群众的不同情况进行经情、孕情访视,积极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及时提供避孕药具服务,促使育龄群众落实安全、简便、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种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及时协助政府兑现奖励规定;劝阻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等行为;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典型。

(四)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变动情况,并及时录入(变更)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卡、册齐全,填写清楚无误;如实向党组织、居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本社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积极给领导当好参谋。

(五)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学习和开展有益的活动。负责培训社区人口计生协管员和人口计生信息员。

第十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职责:

(一)组织育龄群众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节育避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妇幼保健等知识。

(二)了解和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经情、孕情、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

(三)组织育龄妇女参加生殖保健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按时参加环情孕情检查。

(四)做好孕情、生育、避孕、节育、死亡及外来人口等情况的信息采集等统计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应履行职责

(一)广泛宣传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

(二)定期组织社区已婚育龄妇女参加街道办事处计生服务所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活动。

(三)动员、指导社区已婚育龄群众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可靠避孕节育措施。

(四)按本《章程》的规定,落实对社区育龄群众的各种奖励、优待政策和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的申报发放工作。

第四章居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中应履行的义务第十四条居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六条居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居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育龄夫妇要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方法,并及时签定“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协议书”,落实避孕措施,自觉参与孕情、环情检查,接受科普知识宣教,药具发放及随访服务,切实履行好协议书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居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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