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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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法律案例(3篇)

共同犯罪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区发生了一起特大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王某三人预谋,计划共同盗窃某公司仓库内的贵重物品。

经过周密策划,三人于5月15日深夜,利用公司内部人员的关系,非法进入仓库,实施了盗窃行为。

经调查,三人共盗走黄金首饰、高档电子产品等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

二、犯罪事实1. 预谋阶段:李某、张某、王某三人因生活拮据,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三人经过多次密谋,决定共同作案,并制定了详细的盗窃计划。

2. 实施阶段:三人约定在5月15日深夜行动。

张某利用其公司内部的关系,成功获取了仓库的钥匙。

李某和王某则准备了作案工具,包括手套、面具等。

3. 盗窃过程:当晚,三人按照计划,分头行动。

张某利用钥匙进入仓库,李某和王某则在外接应。

在张某进入仓库后,李某和王某也先后进入。

三人分工明确,李某负责盗窃贵重物品,张某和王某则负责搬运和掩护。

4. 逃离现场:盗窃过程中,三人并未遇到任何阻碍。

在将盗窃物品搬运完毕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

三、法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 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在本案中,李某在盗窃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和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起到了次要作用,是从犯。

3. 盗窃罪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王某三人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4.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案例解析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与量刑准则

案例解析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与量刑准则

案例解析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与量刑准则共同犯罪案件是指两个及以上的人合谋或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

在这类案件中,每个参与犯罪的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准则进行量刑。

本文将通过案例解析的方式,探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和量刑准则。

一、案例背景和分析案例1:抢劫案A和B两人合谋抢劫一家珠宝店,事先制定好计划,并携带了武器进入店内。

他们成功地抢到了珠宝,并逃离现场。

然而,在逃跑的过程中,他们被警方抓获。

根据该案例,A和B构成共同犯罪,合谋实施抢劫行为。

他们二人共同犯罪的行为和后果应当由法律追究,并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界定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者根据其参与程度和实施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主犯、从犯和共同犯。

主犯是指策划和实施犯罪行为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对主犯起次要参与作用的人,而共同犯则是指参与犯罪行为并与主犯共同实施的人。

在案例1中,A和B都是共同犯,他们都参与了抢劫行为并共同实施。

因此,他们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三、量刑准则的应用在确定共同犯罪案件的刑罚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刑罚的确定有重要影响。

例如,在抢劫案中,如果涉及使用暴力或致人死亡,其刑罚将更重。

2. 个人的过错程度:每个参与犯罪的人应该根据其个人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在抢劫案中,如果有人起到了策划和组织的主要作用,其个人过错程度更大。

3. 对犯罪的态度和行为的后果:犯罪者对其犯罪行为的态度和是否有悔罪表现也会对刑罚的确定产生影响。

例如,如果犯罪者对其行为感到悔过并主动赔偿受害人,其刑罚可能会略有减轻。

根据以上准则,在案例1中,A和B两人都是共同参与犯罪行为,其犯罪性质是抢劫案件,而且他们都携带了武器进入店内。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应该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案件需要根据每个参与者的实施行为和过错程度,以及犯罪的性质和后果来确定法律责任和量刑准则。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共同犯罪案例:盗窃与伙同绑架之罪---------------------------------案发时间:2008年7月15日地点:某大都市A市案例细节:2008年7月15日,上午10点,A市某珠宝店发生一起盗窃案件。

这家珠宝店位于市中心繁华商业区,是该地区最高档的珠宝店之一。

据店主回忆,当时有两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进入店内,将售货员绑架,并将珠宝首饰盗走。

杀戮粗暴的嫌犯在劫匪期间展现出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暴力威胁手法,凸显出其犯罪狡猾性。

根据店主的描述以及警方的调查,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已经进行了详细的策划,并分工合作,展现出高度组织性与协作性。

他们在作案前一天就租赁了一辆黑色轿车,并劫持了一名过路行人的身份证件用于作案现场租车登记。

作案当天,嫌犯使用抢劫工具进入珠宝店,随身携带着手铐、胶带和软绳等绑架手段。

当天上午10点整,两名嫌犯闯入珠宝店并立即使用暴力手段将售货员控制住。

他们将售货员绑在店内办公室的椅子上,并威胁她不许发出任何声音。

接着,嫌犯使用钥匙打开柜台里的珠宝首饰展示柜,将珠宝首饰随意放入袋子中。

在完成盗窃并将包装好的袋子放入背包后,嫌犯绑架了售货员携带的手机,并威胁她不得向警方报警。

凶案发生后,店主报警并立即向警方提供了CCTV监控录像作为证据。

警方通过分析录像中的细节以及案发现场留下的指纹和DNA样本,成功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经过一周的侦查和跟踪,警方发现嫌犯逃往了市郊某农村。

经过警方的精心部署和突击行动,嫌犯在案发后的10天内被成功抓获。

在抓捕行动中,警方发现了被用于绑架的工具、珠宝首饰以及盗窃现场留下的指纹和DNA样本。

经过审讯,嫌犯最终供认了他们的犯罪行为,并揭露了案件的始末。

律师点评:这起共同犯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展示出了高度的组织性和策划性。

他们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专业技能,并在犯罪过程中展现了暴力手段和高度的狡猾性,使得案件侦破的难度增加。

警方通过综合运用CCTV监控录像、指纹、DNA等物证和作案手段等信息,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展开了跟踪和抓捕行动。

共同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共同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李某(男,25岁)与张某(男,28岁)因生活所迫,预谋共同盗窃。

两人经过一番踩点,选中了某小区内一户居民家作为盗窃目标。

在确定作案时间后,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6月某日凌晨实施了盗窃行为。

二、犯罪过程1. 踩点与分工:李某负责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异常情况后,通知张某进入目标住户家中。

张某则负责寻找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现金等。

2. 实施盗窃:张某进入住户家中后,迅速寻找可能藏有贵重物品的地方。

在厨房发现一保险柜,使用撬棍撬开保险柜,窃取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金银首饰若干。

3. 逃离现场:在确认盗窃得手后,张某与李某迅速逃离现场。

两人约定分赃后各自藏匿,待时机成熟再联系。

三、法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李某和张某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实施盗窃行为的能力。

犯罪客体:李某和张某共同侵犯了住户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主观方面:两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具有共同犯罪的意志。

犯罪客观方面:两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达到了盗窃罪的构成标准。

2. 盗窃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盗窃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金银首饰,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盗窃行为,应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侵犯了住户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两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律案例分析:共犯抢劫犯罪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共犯抢劫犯罪案例

[案情介绍]2004年9月10日,李某与黄某外出,在一偏僻山坳里,看见被害人王某骑车经过,李某喝令王某停下,持水果刀上前揪住王某进行殴打,并抢走王某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和200元钱。

在李某抢劫王某财物时,站在一旁的黄某一声不吭,并顺手接过李某递给他的200元钱。

当天晚上,黄某将200元钱交给李某,但李某说这200元钱给黄某,黄某予以拒绝。

后公诉机关以李某、黄某涉嫌共同抢劫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同一犯罪行为的犯罪。

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和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1)注意考察犯意的提起者。

一般来说,犯意的提起者提起犯意的时候往往会得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赞同、响应,从而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进而实施共同犯罪行为。

(2)注意考察共同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共同犯罪行为中,有的共同犯罪人主要实施特定的共同犯罪行为,而其他犯罪人则起到次要作用或辅助、帮助作用。

例如: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有的实施暴力行为,而其他的行为人则在一旁站脚助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胁迫,对于暴力实施者则应定为主犯。

(3)注意各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所起作用的考察。

虽然各共同犯罪行为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作用有大有小,对于犯罪结果发生作用较大的就应当认定为主犯,而起次要作用或帮助作用的行为人则应认定为从犯。

[判决结果]本案中,李某与黄某虽然事先没有商议共同抢劫王某财物,但当李某持刀威胁殴打王某时,黄某站在一边没动手,但也未阻止,在李某抢到王某200元钱并交给黄某时,黄某并未拒绝。

因此,李某的行为和黄某的行为共同对被害人王某构成人身和财产上的威胁,事实上,黄某已成了李某抢劫犯罪的帮助犯。

虽然黄某事后未要李某给付的200元,但这只是赃物分配的问题,并不能改变李某与黄某共同犯罪的性质。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

案例1.被告人郎某,男,五十六岁,某镇生产资料门市部值班人员。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晚上十时左右,邹某手持尖刀、凿子、锤子、手套等作案工具,窜到某镇生产资料门市部,威逼值班人员郎某开门,说“如不开门,我进来后就将你杀死。

”郎只好把门打开;他一见邹某手持尖刀,顿时就吓得瘫在地主求饶。

邹某见此情景,又进一步恫吓说:“我是童关来的,我们的人都把外面包围了。

我叫你干啥,你就得干啥!要是不听话,我就把你的脑袋砍掉。

”郎某急忙应允。

随后,邹某用凿子撬开大立柜,将里面的军大衣拿出;继而他又去撬金柜,但撬了半天没有打开,于是,便喝斥郎某去找大铁锤。

郎把大铁锤拿来后,邹又让郎帮忙扶住金柜,他自己用大铁锤把金柜撬开,从里面取出一千八百元人民币。

邹把人民币给郎一百元,又指使郎往地上撒尿、泼水,以破坏现场。

后来邹某携款逃跑。

郎按事先与邹商量好的计划,回家把一百元钱藏好后,到派出所报案,但只讲了门市部里被盗,其他事情都隐瞒了。

问: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是怎样的?我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邹某为主犯,郎某为胁从犯。

案例2.被告人谭某,男,三十四岁,农民。

被告人杨某,男,四十岁,农民。

被告人谭某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晚十一时左右潜入黄家强奸了熟睡中的黄妻袁某。

后袁某向大队告发。

谭因平时常有不轨行为,曾多次受到大队治保主任于某的批评,因此谭对于某怀恨在心。

这次谭某强奸黄妻后罪行败露,则认为于更不会放过自己,遂起杀害于某全家之恶念。

八月二下三日下午,谭到被告杨某家,将要杀害于某一家的意图、作案方法等告诉杨某。

起初,杨规劝谭不要这样做。

当谭表示决心已下,一定要杀害于某一家后,杨某又说;“侬一个人总也好裨格(意思即你一个人总是值得的)。

”当天傍晚,谭携带木工斧、手电筒等作案工具,乘于某家无人之际潜入室内。

深夜十二时许,于某全家均已熟睡,谭即窜出用木工斧先后朝于某、于妻王某、长子于忠、次子于辉和幼子于亮五人头部及身上猛砍。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它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共同犯罪不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也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深入探讨共同犯罪的形式、特点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案例一,抢劫案。

在某城市的一个小巷里,两名年轻人A和B合谋抢劫了一名路人。

A持刀威胁路人交出财物,B则在一旁守望。

在抢劫过程中,A和B配合默契,成功地夺走了路人的财物。

后来,两人被警方抓获,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中,A和B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这种共同犯罪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案例二,贩毒案。

在边境城市,C和D两人合谋走私毒品。

C负责购买毒品,D负责将毒品藏匿并运输。

他们利用地下通道将毒品走私进入国内,并在城市内进行贩卖。

后来,警方侦破了这起贩毒案,将C和D抓获归案。

这个案例中,C和D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贩毒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贩毒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案例三,诈骗案。

E和F两人合谋实施了一起诈骗案。

E在网上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以“账户异常”为由,诱骗受害人提供银行账号和密码,然后将这些信息转交给F。

F再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取受害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后来,受害人报警,警方将E和F抓获。

这个案例中,E和F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诈骗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诈骗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其特点是犯罪主体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我们应当加强对共同犯罪形式的认识,提高警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法律的眼中,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策划、共同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

这种犯罪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并不鲜见,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共同犯罪的案例。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抢劫案。

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在某个城市,两名年轻人为了获得更多的钱财,便共同策划了一起抢劫案。

一人负责监视目标,另一人则出手实施抢劫。

最终,两人在抢劫过程中被警方抓获,最终双双被判处刑罚。

其次,还有贩毒案。

贩毒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在某个港口城市,一对情侣为了获取更多的金钱,便共同策划了一起贩毒案。

一人负责从外地走私毒品,另一人则负责在本地销售。

最终,他们的犯罪行为被警方侦破,最终双双被判处重刑。

此外,还有欺诈案。

欺诈是指以虚假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某个商业中心,一对商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便共同策划了一起欺诈案。

一人负责编造虚假的广告宣传,另一人则负责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

最终,他们的欺诈行为被相关部门调查,最终双双被判处法律制裁。

最后,我们还可以看到的是走私案。

走私是指违法携带、运输、邮寄、转移货物的行为。

在某个边境城市,一群人为了牟取暴利,便共同策划了一起走私案。

一人负责从国外走私商品,另一人则负责在国内销售。

最终,他们的走私行为被海关部门查获,最终众人被判处刑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共同犯罪的案例在社会生活中并不鲜见,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远离犯罪,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共同犯罪案例 (2)

共同犯罪案例 (2)

共同犯罪案例1.简介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更多个人合谋进行的犯罪行为。

这种形式的犯罪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常常涉及多名嫌疑人协作进行犯罪活动,共同策划和执行犯罪行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共同犯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种犯罪形式。

2.案例背景该案例发生在某大城市的金融街区。

三名年轻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是张晓明、李伟和王丽,他们有一个共同目标,那就是通过一起计划好的盗窃行动获取大笔金钱。

这三人原本是同事,他们在一家大型金融公司工作,对公司内部的安全系统和金融信息非常熟悉。

他们发现了公司内一项升级计划,意识到这将会给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绝佳的机会。

3.案发经过张晓明、李伟和王丽密谋了数周,计划窃取公司内的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

他们先是收集了关于公司内部安全系统的详细情报,并决定在一个周末晚上实施他们的计划。

在案发当天晚上,三人利用工作时间收集到的信息,成功绕过了公司的安全系统。

他们使用了一套高科技工具,包括无线电干扰器和密码破解器,迅速进入了金库。

在金库内,他们使用专业工具打开了保险柜。

随后,他们将大量现金、珠宝和其他贵重物品装进了箱子中,准备离开现场。

4.警方介入在这个时候,一名安保人员偶然间发现了异常。

他立刻向警方报案,并通知了他的同事。

警方迅速展开了行动。

警察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前往现场。

但是由于事发突然,嫌疑人在警察赶到之前已经逃离了现场。

然而,警方并没有轻易放弃。

他们调取了现场的监控录像,并通过与证人的交流,了解到了关于案件的更多细节。

5.追捕与审判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警方锁定了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追踪到了他们的藏匿地。

在一次成功的抓捕行动中,张晓明、李伟和王丽都被警方逮捕归案。

在审讯过程中,三名嫌疑人都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同时,他们还提供了一些重要的证据,包括他们之间的通信记录和犯罪工具。

最终,张晓明、李伟和王丽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被迫赔偿公司损失的巨额财物。

6.总结这个案例展示了共同犯罪的典型特征和危害。

共同犯罪中一人过追诉期案例

共同犯罪中一人过追诉期案例

共同犯罪中一人过追诉期案例
2005年1月,张三和李四在与王五发生肢体冲突,王五立即报案,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按照治安案件处理。

后张三外出进京打工,李四继续在家务农。

2009年5月,张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所在公司财物价值共计10万元。

2013年10月,张三酒后到派出所说出了自己和李四在2005年共同将别人打伤的事实和自己职务侵占的事实。

公安机关对王五的伤情进行鉴定,构成轻伤。

我们假定公安机关在2013年对2005年的伤情进行鉴定合理,所以追诉张三的故意伤害没有任何问题,但问题来了:李四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还应当被追究?
结论:李四不需要被追诉,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案例1:申某、张某在火车站扒上货车,将铁路运输物资抛下列车,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

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价值7235元。

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

”申、张盗窃后,叫二王将赃物拉到销赃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二王共得320元。

[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二王与申某、张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

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

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张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案例2: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

某日晚11时,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哄骗值班员岳某开门,用尖刀逼住岳某,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门。

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

强某离开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

强某就将岳某绑起,推倒在地。

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分析: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

理由是:(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

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助,从而大大便利了强某的盗枪行为。

(2)岳某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身体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选择余地的,这与完全受到强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质的不同的。

(3)岳某参与强某的盗窃枪支,属于被迫参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案例3: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

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它通常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策划、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社会中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例。

一、抢劫案。

在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抢劫行为。

他们可能事先商量好作案计划,分工合作,其中一人负责实施抢劫,另一人负责观察周围情况或提供帮助。

在案发后,他们可能会一同逃离现场,将赃物分配或销赃。

这种共同犯罪案例往往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二、贩毒案。

在贩毒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一个团伙,他们共同合作,分工明确,以赚取非法利润。

他们可能分工贩卖、运输、藏匿毒品,共同策划和实施贩毒活动。

这种共同犯罪案例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不仅破坏了社会治安,还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诈骗案。

在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一个团伙,他们共同策划、共同实施诈骗行为。

他们可能利用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诈骗,分工明确,共同实施诈骗行为。

这种共同犯罪案例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和秩序。

四、盗窃案。

在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

他们可能事先商量好作案计划,分工合作,其中一人负责实施盗窃,另一人负责观察周围情况或提供帮助。

在案发后,他们可能会一同逃离现场,将赃物分配或销赃。

这种共同犯罪案例严重损害了社会的财产安全和公共秩序。

以上所述的共同犯罪案例仅仅是冰山一角,实际上,共同犯罪案例还有很多种类,它们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共同犯罪,加强预防和打击,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案例分析:共同犯罪-第十课《避免误入犯罪歧途》

案例分析:共同犯罪-第十课《避免误入犯罪歧途》

共同犯罪──第十课《避免误入犯罪歧途》案例分析1.收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青工罗某偷盗的工业用紫铜。

罗遂偷出价值1 500元的铜块交与赵某。

A.罗某构成盗窃罪,赵某构成销赃罪B.赵、罗二人构成共同犯罪C.赵构成盗窃的教唆罪和销赃罪,罗构成盗窃罪D.赵构成盗窃罪,罗构成贪污罪参考答案:B。

属于典型的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2.甲乙因事争执互殴。

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太阳穴,致甲死亡。

根据刑法理论,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乙及其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若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乙及其妻子的行为都构成犯罪(1分)。

罪名应为故意伤害致死(1分)。

乙妻将乙的刀夺下,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将甲杀死的后果,但将木板递与乙的行为,主观上不能说没有伤害甲身体健康的故意,至于木板上有钉子,打入甲的要害致死的情节是乙与其妻始料未及的,甲的死亡与乙夫妻的共同伤害行为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分)。

共同故意在概念上要求,参与实施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无论性质、内容、范围都必须相同,这在实例判断中有一定难度。

如在本题中,判断乙犯罪并不难,难在判断乙妻与乙存在共同故意。

此题若稍加修改,如设乙在殴斗中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则乙与其妻的故意内容则不同,乙构成故意杀人,乙妻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又设乙与甲互殴的原因在于乙先抢劫了甲,而乙妻不知,则乙的抢劫行为属个人行为,在共同故意范围之外,乙妻与抢劫无关。

3.王某、张某与李某素有仇隙。

某日,王某持刀追杀李某,眼见李某逃脱,此时张某在暗中将李绊倒后即跑开,王某只当李自己摔倒,上前将李某砍成重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错。

此题属于片面共犯的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仅是一个人的行为,而是多人之间互相勾结、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下面将介绍一些典型的案例。

首先,盗窃团伙是一种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例。

盗窃团伙通常由多名成员组成,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分工,有的负责监视,有的负责实施盗窃行为,有的负责转移赃物等。

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往往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较大的利益。

这种共同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也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其次,走私团伙也是一种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例。

走私团伙通常由多名成员组成,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走私犯罪行为。

有的成员负责走私物品的运输,有的成员负责走私物品的销售,有的成员负责走私物品的藏匿等。

走私团伙往往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给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再次,贩毒团伙也是一种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例。

贩毒团伙通常由多名成员组成,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有的成员负责毒品的运输,有的成员负责毒品的销售,有的成员负责毒品的分销等。

贩毒团伙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也给吸毒者和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最后,诈骗团伙也是一种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例。

诈骗团伙通常由多名成员组成,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

有的成员负责策划诈骗方案,有的成员负责实施诈骗行为,有的成员负责转移赃款等。

诈骗团伙往往能够获得巨大的非法利益,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创伤。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的案例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需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共同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人们的法律意识教育,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安全。

以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以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以案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杨朝晖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基本案情2011年2月14日晚2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未成年人)、王某酒后行至某地夜市找朋友玩。

王某进入夜市找人时,让陈某在夜市门口等候。

陈某在等候期间,与从夜市里出来的受害人陶某发生口角,陶某打了陈某两巴掌,将陈某打倒在地。

此时,王某从夜市内走出,发现陈某躺在地上,便询问发生何事。

陈某告知王某:“我被人打了。

”王某问:“谁打了你?”。

王某便上前指认正准备离开的陶某,说:“就是他打的”。

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塞到陈某的手里,说:“谁打你的,你就捅谁!”陶某见状即到自己私家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钢管,陈某手拿杀猪刀站在原地,未发一言,亦没有上前。

王某见陈某没有反应,就将陈某手中的杀猪刀夺回,上前与陶某对殴,在打斗过程中,王某将陶某捅伤在地,犯罪嫌疑人陈某见陶某倒地,遂上前踢了陶某两脚,后陶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随即离开现场。

经公安机关鉴定:陶某腹部损伤造成肠系膜多处破裂出血,小肠两处破裂,致腹腔大量积血,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全身多部位六处创口累计损伤成为轻伤。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中王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基本没有异议,但就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陈某在被陶某殴打后,对王某说自己被打并指认陶某,具有明显的报复故意,在王某掏出杀猪刀塞到其手里时,虽由于害怕没有上前,但亦没有阻止王某前去与陶某打斗,且在陶某被捅伤倒地后,又去踢了陶某两脚,属于一种帮助行为,既有伤害陶某的报复故意,又实施了伤害陶某的行为,因此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没有明显的故意伤害故意,在王某将杀猪刀塞到其手里时,其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行动就证明了他是没有将陶某严重伤害的故意的,对于陈某最后踢了陶某两脚的行为,是陈某对于陶某先前殴打自己的一种报复行为,但这两脚与陶某重伤的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二)[1]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邢钢(20岁)和刘军(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

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岩在摊位上买鸡时,刘军示意邢钢掩护,邢钢即站在李红岩跟前假装买鸡,刘军从刘红岩的裤兜里窃取了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50多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然后迅速离去。

当李红岩发现被窃而要追赶时,被面前的邢钢故意挡住视线和出路,李红岩就将站在面前的邢钢抓住。

邢钢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岩连刺数刀,将李刺伤。

案发后,邢钢逃到他的朋友张飞家躲藏。

张飞知道邢钢犯罪事实之后,就将邢钢送往外地隐藏。

在邢钢躲藏期间,张飞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钱生活费用。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邢钢与刘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张飞与邢钢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3)邢钢、张飞构成什么罪?(4)邢钢、刘军的行为各如何定性或处理?[答案](1)邢钢与刘军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邢钢与刘军只是预谋盗窃,他们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

而刘军只有15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刘军不可能与邢钢构成共同犯罪。

(2)张飞与邢钢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二人事先无通谋,张飞事先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邢钢的犯罪行为。

(3)邢钢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红岩,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

张飞则构成窝藏罪。

(4)对邢钢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刘军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解题思路]本题主要涉及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

虽然已满14周岁的人对抢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刘军与邢钢的共同犯罪的预谋或者说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仅限于盗窃。

对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结果,仅由邢钢一人负责,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实行过限,即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限度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人负责。

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

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

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盗窃案案例简介:时间:2008年3月10日地点:某大型购物中心主要人物:小明、小亮、小李、小王事件描述:2008年3月10日晚,小明与小亮、小李、小王一起商量了一件大胆的计划:盗窃某大型购物中心珠宝店的贵重珠宝首饰。

小明是计划的策划者,他提供了详细的平面图和安保措施情报。

小亮和小李负责撬开珠宝店的门锁,小王负责在案发当晚提供交通工具来逃离现场。

4月10日,晚上9点,小明等四人按照计划潜入购物中心。

他们利用小明提供的蓝图,熟练地穿越了购物中心的监控区域,伺机进入珠宝店。

小亮和小李配合默契,迅速撬开了珠宝店的门锁,并进入了店内。

小明遵循事先制定的计划,带着各种工具摧毁了防盗玻璃,并盗走了一批价值数百万元的珠宝首饰,并将其放入专门准备的随身行李中。

在盗窃过程中,小霞,一位购物中心员工,巧合地路过珠宝店。

她注意到门锁被撬开并且发出了响声,于是立即报警。

保安人员很快赶到了现场,但是小明和其余三名同伙已经逃离了购物中心。

警方展开了调查,并通过监控录像得知了小明等四人的身份。

经过艰苦的努力,警方最终在4月18日将小明和小亮抓获,而小李和小王则已经逃至境外。

律师的点评:本案中,小明、小亮、小李、小王四人构成了一起盗窃案的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实施一起犯罪行为中共同犯罪,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共同犯罪特点明显,每一名被告人在案发过程中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首先,小明作为计划的策划者,提供了珠宝店的平面图和安保措施情报。

他的计划为盗窃行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其次,小亮和小李作为实施者,撬开了珠宝店的门锁,为小明进入店内创造了条件。

最后,小王作为逃离现场的保障人员,提供了交通工具以便小明等人快速逃离。

四名被告人紧密配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共犯人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分别判刑。

在本案中,小明作为策划者,具有更大的罪责;小亮、小李承担了实施盗窃行为的刑责;小王则应承担逃避追捕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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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共同说(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违法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参见陈兴良、周光权、车浩主编《刑法总论精释》)、行为共同说(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理论分析下列案例。

1.甲乙两人曾因共同抢劫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的一个下午,甲发短信给乙,短信内容
“今天是七夕,某某街肯定有喝多了的女的,我们骗个人来“搞”一下”。

实际上,甲短信中的这个“搞”字,意思是强奸;而乙将这个字理解成抢劫。

两人到达某某街以后,看到丙女已经喝醉,就驾车将丙女载到了滨江公园。

进入滨江公园以后,甲将丙女往密林深处拉,丙女不同意,甲就大声向乙喊“快去拿刀”。

乙知道他们并没有带刀出来,这句话是用来吓唬丙女的,就没吱声,只是站在原地不动。

丙听了后果然十分害怕,就跟着甲进入了树林。

在甲强奸丙女的过程中,甲让乙去翻丙的包。

乙就在离强奸现场一两米远的地方,从丙的包中翻出一部手机和4000元人民币。

在甲实施完强奸行为以后,甲乙携带财物离开现场,两人平分了赃物。

2.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某七夕夜,甲乙在某某街逛街,醉酒的丙女要坐乙的顺风车。


人路过滨江公园时,甲要求乙停车,并将丙女拖往树林深处强奸,乙在整个过程没有吱声。

事后,甲乙两人一起乘车离开。

3.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某七夕夜,乙路过滨江公园时,看到甲正在拖丙女往树林里走。

乙想甲肯定有所图谋,于是主动为甲望风,准备一有风吹草动就给甲报信。

甲强奸丙女后出来,看到乙很吃惊,但随即镇定,并对乙说:“你要不要进去玩玩?”乙否决。

两人一起离开。

4.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两人一起约定某七夕夜抢劫醉酒的女子。

结果在两人灌醉丙的过
程中,丙和乙都醉了。

甲轻松地拿走了丙的财物,并将醉酒的乙扛走。

5.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两人一定约定某七夕夜用迷药迷晕在滨江公园的女子并抢劫财物。

乙先去公园,并物色好一个在公园醉酒得很厉害的丙女准备下手。

但是乙担心迷药太多会将丙女致死,于是自己先试用少量迷药,结果乙自己被迷晕。

甲赶到时,丙女因为醉酒已经睡着在公园的椅子上。

甲以为是乙迷晕的丙,于是将乙的财物取走。

并将乙扛走。

6.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两人一定约定某七夕夜用迷药迷晕在滨江公园的女子并抢劫财物。

乙先去公园,并物色好一个在公园醉酒得很厉害的丙女准备下手。

但是乙担心迷药太多会将丙女致死,于是自己先试用少量迷药,结果乙自己被迷晕。

甲赶到时,丙女因为醉酒已经睡着在公园的椅子上。

甲以为是乙迷晕的丙,于是强奸了乙后,发现乙身上根本没有值钱的东西。

于是将乙扛走。

7.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两人一定约定某七夕夜抢劫在滨江公园的女子。

甲先去公园,并
物色好一个在公园醉酒得很厉害的丙女准备下手。

乙赶到后,发现丙女是自己的熟人,于是对甲说:“还是算了吧”。

甲不同意,乙就说:“你抢你的,我反正不参与。


于是径自离去。

甲抢劫丙女后逃走。

8.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两人一定约定某七夕夜抢劫在滨江公园的女子。

乙先去公园,并
物色好一个在公园醉酒得很厉害的丙女准备下手。

甲赶到后,发现丙女是抛弃自己的前女友,于是对乙说:“我要强奸她,报抛弃我的仇”。

乙不同意,甲坚持。

乙就说:“你做你的,我反正不参与。

”于是径自离去。

甲强奸丙女后逃走。

9.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两人一定约定某七夕夜抢劫在滨江公园的女子。

甲控制住丙女,
并捂住丙女的嘴,以防止丙叫唤;乙搜丙女的财物。

两人抢劫后一起离开,虽发现丙女没有动弹,但是并不知道丙女已经死亡。

其实,丙女因为甲捂得太紧,已经窒息死亡。

10.甲乙是曾经的狱友。

两人一定约定某七夕夜抢劫在滨江公园的女子,并约定好不要出
人命。

甲乙物色好醉酒的丙女,甲用刀威胁丙女进入树林,乙在5米的树林外望风。

期间,丙女反抗,甲用刀捅了丙女腹部1刀,抢劫后两人一起离开。

乙并不知道甲捅了丙女的事情。

后丙女因失血过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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