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执行金钱不能而执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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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事实。表述为:“本院在
执行 _________________ 案中,查明被执行人__________ 金钱给付
能力。”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2.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3.写明裁定内容。表述为:“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在其中的
空白处依次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他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等内容。实践中,存在查封、扣押财产不指向特定的具体的财产,而笼统地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应当指出,这里应明确指向具体财产为宜。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