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执行金钱不能而执行其他财产)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事实。表述为:“本院在

执行 _________________ 案中,查明被执行人__________ 金钱给付

能力。”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2.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3.写明裁定内容。表述为:“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在其中的

空白处依次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他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等内容。实践中,存在查封、扣押财产不指向特定的具体的财产,而笼统地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应当指出,这里应明确指向具体财产为宜。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