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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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建筑物的门 厅、大厅按一层 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 有回廊时,应按 其结构底板水平 面积计算。层高 在2.20m及以上 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 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 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 间、电梯机房等,层高 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 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 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 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 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 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 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 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
3.0.17 有永久性 顶盖的室外楼梯, 应按建筑物自然 层的水平投影面 积的1/2计算。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 水平面积的l/2 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 体仓库、立体车库,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 层计算,
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 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 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m者 应计算l/2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 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 算1/2面积。
四.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计算规则: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 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 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 应计算1/2 面积;净高不足 l .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
一、建筑面积基本概念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它包括使用 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生 活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
如:教学楼中各层教室面积的总和。
辅助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为辅助生产或 生活活动作用所占净面积的总和。
如:教学楼中的楼梯、厕所等面积的总和。
注: “上口外墙”
即地下室的外墙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 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 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 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
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 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 不应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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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 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 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 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 平面积的1/2计算。
挑廊
走廊
檐廊
走廊、檐廊
门斗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 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 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 的l/2计算。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 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 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 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 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 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 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 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 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如图示多层建筑物,若所标尺寸为墙体的中心线, 则:S=(18+0.365)(12+0.365)×7
如图:S=15×5=75m2
2.1m 1.2m 1.0m
不计算 1/2S
S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 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 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1982年,国家纪委基建办公室印发82年58号文, 修订《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3、1995年,建设部印发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 算工程量计算规则》,进一步修订;
4、2005年4月15日,建设部326号文批准《建筑面 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自2005.7.1实施。 我省豫建设标[2006]4号文:自2006.1.1实施。
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中各层平面中的墙、柱等结 构所占的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面积计算的意义:
1、建筑面积为一重要经济指标; 2. 是计算一些技术经济指标的依据;
如:单方造价 3. 计算某些分项工程量的基础数据。
三、建筑面积计算的历史进程:
1、20世纪70年代,借鉴前苏联的经验,结合我国 情况制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3.0.18 建筑物的 阳台均应按其水 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
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 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 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 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 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 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