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培训资料之合同管理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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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的所有经济流转,不是靠政府的权力或计划,而是通过市场交易来进行的,工程建设领域也不例外。为了保证市场经济行为的有序进行,就要求市场主体必须遵守行为规范。该行为规范分为法律和合同两个层次。法律是包括法律规定、条例、法规和政策等,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仅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即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
工程项目合同形式繁多,每种合同管理内容也十分广泛。本章在阐述有关合同和工程项目合同一般知识的基础上,主要介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一些问题。
第一节合同管理基础
一、合同及其特征
合同(Contract)是一种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合同的内容,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意思的内容来确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平等的主体间的一种协议。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平等,彼此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或从属关系,平等地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其既包括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也包括非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还包括非纯粹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如联营合同等。但一般合同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主体资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民事权利能力是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对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必须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订立合同;当由同一专业几个单位组成联合体,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合同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
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中,合同法又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
3.合同订立原则
订立合同,要求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外一方。
(2)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是否订立和与谁订立合同的自由,任何人和任何单位均不得强迫对方与之订立合同。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均应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平等体现了自愿,自愿要求平等。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平的标准确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显失公平;②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价值判断,以决定其法律效力;③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应体现公平精神,不能有不公平的行为。
(4)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个重要方面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双方的约定,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不准出现欺诈行为,不乘人之危进行不正当竞争等;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将诚信原则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在合同的内容含糊不清时、发生歧义等情况下,就需要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5)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各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遵守强制性的规定。
4.合同订立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Offer)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表达意愿的行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对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人在提出要约时,除了表示订立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使对方考虑是否接受要约。显然,工程招标文件就是要约,招标人为要约人,而投标人就是受要约人。
承诺(Acceptance)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行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2)承诺要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做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充、限制或变更,这就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新要约须经原要约人承诺才能订立合同。
(4)承诺的传递方式要符合要约提出的要求。
从有效承诺的4个条件分析,投标书是承诺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包含着新要约的必然过程。因为投标人(受要约人)在接受招标文件内容(要约)的同时,必然要向业主(要约人)提出接受要约的代价(即投标报价),这就是一项新要约。此时,投标人成了要约人,而招标人为受
要约人。招标人(业主)接受了投标人的新要约之后,才能订立合同。
5.工程承包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前一般要进行合同谈判,这谈判一般分二个阶段。
(1)决标前的谈判。开标以后,招标人常要和投标人就工程有关技术问题和价格问题逐一进行谈判。招标人组织决标前谈判的目的在于:
1)通过谈判,了解投标人报价的构成,进一步审核和压低报价;
2)进一步了解和审核投标人的施工规划和各项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及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保证程度;
3)根据参加谈判的投标人的建议和要求,也可吸收一些好的建议,可能对工程建设会有一定的影响。
投标人有机会参加决标前的谈判,则应充分利用这一机会:
1)争取中标,即通过谈判,宣传自身的优势,包括技术方案的先进性,报价的合理性,必要时可许诺优惠条件,以争取中标;
2)争取合理价格,既要准备对付招标人的压价,又要准备当招标人拟增加项目、修改设计或提高标准时适当增加报价;
3)争取改善合同条件,包括争取修改过于苛刻的和不合理的条件,澄清模糊的条款和增加有利于保护投标人利益的条款。
决标前谈判一般来说招标人较主动。
(2)决标后的谈判。招标人确定中标者并发出中标函后,招标人还要和中标者进行决标后的谈判,即将过去双方达成的协议具体化,并最后对所有条款和价格加以认证。决标后的谈判一般来说对中标承包商比较主动,这时他地位有所改善,他经常利用这一点,积极地、有理有节地同业主就合同的有关条款谈判,以争取对自身有利的合同条件。
招标人和中标者在对价格和合同条款谈判达成充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协议书(在某些国家需要到法律机关公证)。至此,双方即建立了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关系。
第二节工程项目合同类型及选择
一、工程项目合同类型
工程项目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承包合同的多样性,其类型可按不同标准加以划分。
1.按合同的“标的”性质分类
根据工程项目的标的性质,一般将合同分成下列几种类型。
(1)勘察设计合同;
(2)工程咨询合同;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4)材料供应合同;
(5)工程设备加工生产合同;
(6)工程施工合同;
(7)劳务合同。
2.按合同所包括的工作范围和承包关系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