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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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

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湘林资[2003]1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3.04.09

【实施日期】2003.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

(湘林资[2003]12号)

各市州林业局、县市区林业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受利益驱动和市场需求的影响,少数地方出现了乱采乱挖阔叶树、乱砍滥伐、乱收乱购松木和无证运输木材的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资源林政管理秩序,给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为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坚决制止乱采乱挖树木,乱砍滥伐森林、乱收乱购和无证运输木材行为,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41号通知(附件一)规定,将树木采挖、运输和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

营加工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采挖树木,必须依照《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营加工采挖的树木,必须按照《湖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运输采挖、加工的树木,必须依照《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湘林资[2001]25号、32号、42号文件关于活立木采挖、运输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2001年2月1日开始启用的《湖南省活立木移植批准书》没有用完的,由各市州林业局进行清理登记,并于5月1日前交市(州)林业局进行统一销毁。

(二)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采挖。林木采挖作业设计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作业设计费用由双方以协议形式确定。

(三)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严禁采挖。

(四)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挖胸径5公分以上的树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建立专门办证台账,列入森林采伐限额。

(六)经批准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林业规费。林业规费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湘价费字[2001]262号、湘财综[2002]53号、湘财库[2003]11号和湘林计[1994]21号通知执行。

(七)全面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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