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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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业务是指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
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一)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
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
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负责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
用信息的总行管理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六条我行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我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将我行制定的个人征信业务相关
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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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统一管理全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信息查询、数据报送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负责个人征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等工作;
(三)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
(四)负责对全行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和修改;
(六)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全行个人征信数据核对工作;
(七)当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时,及时提交总行信息技术部查明原因,完善系统;
(八)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九)指导全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个人征信业务培训;
(十)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组织开展个人征信宣传工作;
(十一)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第九条总行信息技术部门职责:
(一)负责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的技术支持、安全保障和网络畅通;
(二)负责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运行的稳定和安全,每日进行个人征信批量运行结果的检查和数据库备份;
(三)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和我行实际需要对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进行修- 2 -
改;
(四)负责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报文生成系统的网络畅通;
(五)个人征信数据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时,负责查找问题,及时修改;
(六)其他需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的工作。
第十条各分行信贷管理部的职责:
(一)负责辖内个人征信的数据核对、用户管理、监督检查、信息查询、
宣传培训等工作;
(二)负责对辖内个人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接收到的总行或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和修改;
(四)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
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五)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异常查询,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汇报;
(六)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涉及运行或使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各单位的
职责:
(一)负责信贷管理系统和其他系统中有关个人征信业务数据的录入、维
护和修改的工作;
(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和登记,个人信用报告使用和异议处理等
工作;
(三)对人民银行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核查和修改;
(四)对客户和人民银行提出的异议质询做好沟通与解释工作,在规定时
效范围内完成登记、核实、上报和修改工作,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五)其他个人征信业务相关工作。
第三章用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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