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诉求表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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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桥镇群众诉求表达机制
为认真落实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拓宽何桥镇社情民意表达渠道,确保辖区人民群众话有处说、怨有处诉、难有处解、事有处办,把群众反映问题和表达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结合何桥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镇级各部门应当向社会和群众公布群众工作
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群众的时间和地点、群众和社会所诉问题及处办进展与结果,方便群众表达诉求,便于各级领导和老百姓查询社会各界群众所提信访事项或所反映问题的处办情况与办理结果。
第二条镇级主要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党政主要领导接
待日制度、领导预约接待日制度、领导亲自阅办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定期分片或分类带问题下访制度和定期收集社情民意等制度,为群众表达诉求提供更多途径和渠道。
第三条镇级主要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区公众信息网
络资源,建立健全全区群众工作信息系统,实现群众反映问题或是群众信访事项的互联互通,为群众在当地提出和反映问题、查询群众信访事项的进展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镇级主要职能部门应当认真落实人民群众的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重大决策和事项听证制
度、各类信息的公开发布制度及各种监督制度,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积极搭建公民参政议政平台。
第五条镇级主要职能部门要适时采取民情恳谈会、说事日、舆情室、悬挂社情民意箱等形式方便群众反映和提出信访事项。
第六条镇级主要职能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辖区或行业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代表以及各种行业协会代表进行座谈,发挥他(她)们紧密联系群众的重要作用和优势,及时了解、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镇级主要职能部门应当在群众接待场所公布与群众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反映问题和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引导群众依法依规进行信访,自觉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
第八条镇级主要职能部门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建设工作纳入群众工作年度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