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地产工程合同议标、定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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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地产工程合同议标、定标规则
1.投标总价修正原则
1.1可以修正投标总价的情况
1.1.1对于本属于暂定数量的项目,投标单位对数量做出修
正的,应将修正的数额增加或减去,以恢复招标文件
给定的暂定数量。
1.1.2对于投标单位自行增加了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应将
这部份金额剔除。
1.2不得修正投标价格的情况
1.2.1投标单位的算术错误可以在评标报告中提出,但在标
价排序上应以原始投标总价为准,不得修正后参与排
序。
1.2.2投标单位遗漏的和未报价的项目,视为投标总价已经
包括,不得将这些费用估算金额后加回总价,进而以
修正后的总价参与排序。
1.2.3投标单位对于主材的种类、品牌、档次选择与招标文
件不符的,其原始投标总价不得修正。
2.议标单位选择
2.1合同金额超过100万的招标,不得实行“开标即定标”
制,必须组织一次或多次议标后,方可定标。
2.2每次选择议标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投标单位数
量或上次参加议标单位数量的50%。
2.3议标单位的选择,应以标价为顺序,不得跨越标价顺序
人为地挑选投标单位安排议标。
2.4标价排序应以招标单位的修正标价为依据,特殊情况下,
可以参考个别投标单位的原始投标总价。
2.5对于带方案或设计的招标工程,投标方案或施工组织设
计必须经过设计部门和/或项目部(发展管理部)评审
通过后,其投标总价方为有效,方可参与标价排序。如
果投标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虽然不能完全满足招标要
求,但具备深化或修改的可能性,其投标总价可以视为
有效。
3.定标原则
3.1无因调价
3.1.1无因加价
任何投标单位,在议标过程中,如果招标单位并未增
加工作内容、扩大承包范围、提高工艺和材料档次,
也未提出实质性加重了议标单位责任的条款,而议标
单位无理由地大幅度上调原始投标总价的,视为无因
加价。“大幅度”的定义为上调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或相对比例(以首次修正投标总价为基数)超过5%。
议标期间过长,市场出现价格明显上涨,导致投标单
位上调议标总价的除外。
3.1.2无因降价
在投标单位数量为4家时原始投标总价为最高标的投
标单位,在首次议标单位名单范围为5家时为最高标、
超过5家时为最高标和次高标的投标单位,在招标单
位并未缩小工程发包范围和显著减轻施工单位责任
的情况下,大幅度降低原始投标总价,进而成为最低
议标总价的(或在招标单位预备选择两家中标单位
时,成为次低议标总价的),视为无因降价。“大幅度”
的定义为降低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或相对比例(以
首次修正投标总价为基数)超过5%。
3.2原始投标总价(或首次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必须均为有
效最低标,下同)为最低标的投标单位,出现无因加价,但议标总价依然是最低标价的,该议标单位无优先中标机会。
3.2.1此时中标总价和中标单位确定方法规定为:以原始最
低标总价至最低议标总价之间的价格,逐次分段向未
出现无因加价的较低标价投标单位发出要约,一旦较
低标价单位承诺,即为中标单位。此要约只能向符合
条件的一家议标单位发出,如果该单位不能接受中标
价格,则仍由最低议标总价单位中标;如果在剩余的
议标单位中无具备条件的候选中标单位,亦由原最低
议标总价单位中标。
3.2.2同次招标,需要安排两家中标单位的,应向议标总价
最低的两家单位之外的、符合条件的一家或两家较低
标单位发出要约。需要安排三家中标单位的,依此类
推。
3.3原始投标总价为最低标的投标单位,出现无因加价,在
招标单位预备选择两家中标单位时,议标总价成为次低
标的,无优先中标机会。此时应按最低议标总价和次低
议标总价向第三低标发出要约。
3.4议标单位出现无因降价的,无中标优先机会。
3.4.1此时中标总价和中标单位确定方法规定为:以最低议
标总价至次低议标总价之间的价格,逐次分段向未出
现无因调价的次低议标总价单位或其他较低议标总
价单位发出要约,一旦次低或较低议标总价单位承
诺,即为中标单位。此要约只能向符合条件的一家议
标单位发出,如果该单位不能接受中标价格,则仍由
最低议标总价单位中标;如果在剩余的议标单位中无
具备条件的候选中标单位,亦由原最低议标总价单位
中标。
3.4.2同次招标,需要安排两家中标单位的,应向第三低标
和/或第四低标议标总价单位发出要约。需要安排三
家中标单位的,依此类推。
4.中标机率
同次招标,以投标单位数量计算,中标机率不得超过40%。
5.中标总价限制
同次招标,中标总价不得超过有效最低标绝对金额100万元或相对比例3%。
6.工期因素
如果工期在招标文件中已经作了限定要求,而投标单位或议标单位已经响应的,则在定标原则上,不应再考虑工期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