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公路收费权质押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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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链融资法律答疑二(广州站)
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广州分行法规部
问题一对财务报表资不抵债的企业,如果想叙做动产融资业务,是否有法律风险。
实例:某地区经销公司的利润上交给母公司后,在财务报表上反映是资不抵债的情况。我们认为其实际经营状况良好,希望设定动产质押业务,是否有法律风险?
回答:有两个法律风险需要考虑,即,担保如果是在法院受理破门案之前一年内设立(企业破产法第31条),或者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之前半年清偿我行的债务,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企业破产法第32条)。
注意:1、企业破产法还有关于破产申请日前1年不得行使抵销权的限制(第40条)。2、破产申请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也可由破产企业自己申请,需要注意企业借此逃废银行债务。
问题二暗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的异同
回答:我行的暗保理,包括两笔交易:一笔是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我行,对价是我行发放的贷款+手续费,第二笔是我行将债权再转让回债权人,对价是收到我行的贷款本息+手续费。
应收账款质押,也有两个法律关系,是我行将债权人的应收帐款作为发放贷款本息的担保,签订质押合同且办理质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相同点:1、二者都是用来保障银行贷款的重要担保手段。
2、二者都不以通知债务人为担保生效要件。
3、都受到基础交易中履行情况的影响。比如,一方履约有瑕疵,对方提出减价时,会影响到应收帐款的价值。
不同点:1、法律性质不同。暗保理,是应收账款的转让,主要适用合同法。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典型担保,主要适用物权法。
2、公示要求不同。暗保理,不通知债务人,只有双方当事人知道发生了转让,没有公示手段;应收账款质押以公示为要件,必须在人行征信系统登记。
3、两个合同之间的关联度不同。暗保理的转让与回购交易是相互独立的两笔交易,而应收账款质押的贷款和质押合国之间是主从合同的关系。
4、应收帐款质押的应用范围比暗保理广泛。一般暗保理只适用于提供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债权,而且通常在一方已履约时才叙作保理。
注意,对同一笔应收帐款,不会因为先办保理后办质押,而出现对保理人不利的质权善意取得。因为,物权法中只规定了不动产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应收帐款质权,法律没有规定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问题三、在途货物是否可能有效设立质权
案例:ⅩⅩ公司推出了一种海陆仓模式,即由ⅩⅩ对货物提供全程的物流管理,从生产商的仓储到货运到堆场再到最终送达各个经销商,都由ⅩⅩ物流提供服务。在生产商要求现款结算发货的情况下,是否有可能设立有效的质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回答:可以有效设立质权,关键需要注意三点:1、控制发货人
不得对承运人在送达前掉头、送回或更改运输方式;2、银行要收回承运人签收的所有仓单、提单,以防持有人恶意转让;3、要有四方协议订明,在发货人、买受人和银行的利益或指令有冲突时,承运人将以银行的利益和指令为准。
分析:前述业务设计的前提,是以承运人和发货人(即生产商)的信用程度高、赔付能力强,而买受人(一般是经销商)信用低,赔付能力弱,在业务设计中,要努力借用承运人和发货人的信用。从法律角度而言,该业务中包括如下几项风险:1、质权是否有效设立。此时要关注两点:一是质押人是否是所有权人。业务中,通过由收货人来质押,由于业务中有现款结算模式,只要买卖合同中约定货款清结后所有权转移,收货人就是有权出质人。二是银行作为质权人是否控制并占有了货物。由于物权法承认间接占有的模式,我行可以通过委托承运人的来实现间接占有。当然,由于发货人基于运输合同,买受人基于货物所有权,以及银行基于银行质权都可以向ⅩⅩ公司发出不同利益的指令,所以有必要明确,三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以银行指令为准,以确保银行在法律上对货物的控制与占有。2、注意发货人的违约风险,主要是要求其放弃在运输合同下对承运人指令的权利,以确保货的安全。3、注意买受人的违约处置货物风险。如果买受人持有提单等物权凭证,可能通过指示交付方式,使第三人善意取得货物所有权,损害我行作为质权人的利益。因此,要四方共同合作将有关凭证交由银行保管。4、注意承运人的风险。由于承运人是货
物的直接占有人,具有动产的公示外观,在银行也委托其看货的情况下,实际承运人在物流途中并不受到有效监督。解决的较好办法,是考察承运人的违约承担能力,并尽可能加大其违约成本。
5、要注意ⅩⅩ公司基于运费、保管费对货物的留置权。由于留置权优先于质权受偿,因此要考察这些费用是否确会产生迟付、不付的风险。
如有不宜事宜,请与总行法规部(8)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