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与调查研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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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与调查研究的区别

有计划地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保证法律、法规全面正确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工作中,一定程度存在把执法检查等同于调查研究。鉴于此,现就人大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的不同之处谈些看法。

一、二者的工作定位不同

地方人大的执法检查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有关单位的具体执法工作所进行的检查、监督,目的是促进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公正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据此,人大执法检查应以同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对象。因此,人大执法检查是权力机关代表国家所进行的一种严肃的法律监督行为,不仅涉及司法活动,也涉及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监督工作。

而调查研究则是指人们深入现场进行考察,以探求客观事物的真相、性质和发展规律的活动。它是人们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一种科学方法。人大的调查研究就是紧紧围绕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议题,有针对性地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为人大审议重大问题和作出决议决定提供参考依据。可见,人大的调查研究最鲜明的特征就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是一项基础性、辅助性的工作。

二、二者的工作要求不同

执法检查对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检查组的组成人员、检查后形成报告的处理都有明确的要求。《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执法者首先要深入学法、严格守法,才能公正执法。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更要求执法检查组成员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法学素养。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及时形成执法检查报告。这是执法检查的阶段性结果,也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必要环节。执法检查报告要汇总检查情况,归纳成绩,

总结经验,查找整体性问题,分析根源性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执法检查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关于执法工作的建议整理成审议意见,交由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进行整改。

而调查研究一般则无上述明确的规定要求。

三、二者的功能作用不同

执法检查主要有三项功能:一是监督功能。它是各级人大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二是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促进全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的提高。三是健全法制的功能。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发现现行法律本身不完善的地方,有利于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备。因此,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的过程,也是对法律本身的审视和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对人大作用和人大工作作风的展示过程。

而调查研究的主要也有三项功能:一是服务性。人大组织开展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然后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摆问题、找规律、提建议,侧重点放在研究解决问题上,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策服务。二是广泛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机关,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很多,因而,调查研究的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方方面面,领域较宽,内容广泛。三是便利性。人大常委会是人民的代表机关,其调研的内容和侧重点往往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乐于向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反映情况。同时,人大的调研又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既符合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地方人大的执法检查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一项综合性的法律监督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高度重视,在执法检查的内容安排、方案制定、活动组织、检查报告内容,检查报告的审议以及审议意见的督办等方面多措并举,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和实效,从而提高人大的整体工作效能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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