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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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对刑罚的来源和根据以及对死刑的存废的思考

法二101区队 10125014 林秋【内容摘要】《论犯罪与刑法》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首次明确全面地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贝卡利亚是第一个对死刑的合法性提出争议的学者,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死刑一直是刑法学中的热点问题,而死刑的存废也是几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话题。然而死刑的存废和多寡的看法是不能离开时代与国情的。各个国家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与本国公民的平均价值观念讨论本国死刑的存废,而不能根据本国的国情与本国公民的平均价值观念讨论其他国家的死刑存废问题。死刑的存废与一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治安等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不可避免地受着该国民族传统、文化背景等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

【关键词】论犯罪与刑法刑罚的来源死刑的存废

切萨雷•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764年完成并出版了其传世巨著《论犯罪与刑罚》,由此一举成名,在整个欧洲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论犯罪与刑法》这部著作,篇幅虽然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本书一经问世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首次明确全面地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此外,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还就犯罪的本质、刑罚的目的、法官的作用、刑罚的严厉和起诉、证据与审判、犯罪的预防等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思考,为西方刑事司法理论架构奠定了基础。

在此引用国内一位学者的评价:“贝卡利亚自己是不会想到,他所开拓的处女地竟会成为三大学科诞生的发祥地:最为人公认的是,他是刑法学的催生婆,同时,他还创制了犯罪学的襁褓,更鲜为人知的是,他还造就了刑事司法学的摇

篮。他的这本小册子竟然为三大学科的同时诞生铺就了产床,这不能不为人所惊叹。”

贝卡利亚是第一个对死刑的合法性提出争议的学者,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这位法学家终其一生都在为人道尊严和生命价值而工作着。直到其去世前两年担任伦巴第刑事立法改革委员会委员时,仍然坚持废除死刑。贝卡利亚代表少数派执笔写下了著名的《对死刑的表态》:“我们3个签名者坚决主张:除非在十分需要的情况下,不应当规定死刑……我们认为,不应当适用死刑的原因有三:第一,当死刑不是必需时,它是非正义的;第二,死刑的效果不如持续公开的终身刑;第三,因为死刑是无可挽回的。”

由贝卡利亚挑起的关于死刑存废的论战,二百多年来虽然没有明确的答案,但不可否认的唤起了人们对死刑的空前关注和理性思考,经过死刑废除论者的不懈努力,死刑废除运动结出了丰硕的成果,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废除或限制死刑的行列,刑罚也从总体严厉趋于总体轻缓。甚至有人说,贝卡利亚开辟了人类法律史一个全新的时代。

一.刑罚与刑罚权。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公民法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这是张明楷在他的《刑法学教程》第二版中对刑罚的定义,是刑罚在现代意义上的定义。然最原始的定义,我想,用“对犯罪的惩罚”即可,因为古代可是不存在人民法院的。那么刑罚又来源于何方呢,它是因什么而存在的呢?我认为是因为有了刑罚权的存在,才有了刑罚,刑罚权是刑罚的本源。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利,是国家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是一种国家权力。这是陈兴良教授对刑罚权的定义,对此我并无异议。那么刑罚权又来源于什么呢?贝卡利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是这么写道的,为了避免战乱,每个人都牺牲出一部分自由从而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生命权等),而这一份份由人们牺牲出来的自由最后集合成为了君权或当代的公权力或国家权力,君主或政府便成了这些自由的保管者。由于人类有利己的本能,会不由地侵犯他人,而君主或政府为了保卫人们剩下的自由不受

侵犯,需要一种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某些个人对他人自由的侵犯,这种力量便是刑罚权,阻止的方式便是刑罚。

这是贝卡利亚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阐释的刑罚权的来源。在早期,关于刑罚权的来源还有一种说法,刑罚权来自于神的授权,显然,这种说法已经无法使我们接受了。而至于部分学者指出契约说中不合理的地方如契约并未为人们所见、人们的部分自由是被统治者通过法律强行剥夺的,但我认为前者的提法有些荒谬,抽象的社会契约怎么可能为人们亲眼所见呢?而后者的提法则是本末倒置,因为是人们先缔结了社会契约、将一部分自由牺牲出来后,才有了这部分自由集合而成的权利保管者暨统治者,才有了统治者颁布的法律。所以,在没有更为合理的解释刑罚权来源的理论出现之前,我比较赞同贝卡利亚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刑罚权来源契约说,即人们为了免受侵害,献出自己的一份自由集合成了公权力,公权力为了保卫人们剩下的自由不受侵犯而从其自身中演变出了刑罚权。

二.刑罚权的根据。

学术上还有一个关于刑罚权的根据的问题,即关于刑罚正当性的理由的问题,让我们来看看。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来源”与“根据”的不同,一个事物的产生必定有其产生的缘由,却不必要有一个让它持续存在的理由(根据),因为它灭亡了也就不需要存在的根据了。

在明确两者的不同之后,我们来探讨刑罚权的根据。关于刑罚权的根据,西方学者和我国学者各有不同的观点。契约说认为刑罚权的根据在于人们共同订立的契约,只要契约存在,刑罚权便在;命令说或国家统治权说认为刑罚权的根据在于主权者的命令或国家的统治权;报应说认为刑罚权的根据在于对道德上或法律上的错误行为的惩罚的正义,因为正义,刑罚权便存在;功利说认为刑罚权的根据在于对犯罪的预防,只要存在犯罪,便存在刑罚权;马克昌先生认为“统治阶级为了对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进行自卫,这才是刑罚权的根据”。

在综合了解各种刑罚权根据论之后,我认为报应论与功利论的结合即并合主义对刑罚权根据的解释较为合理,它是从刑罚权的目的来阐释根据的,从古至今的道德观念使我们惩罚那些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并斥其为犯罪,并以此惩罚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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