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课件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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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征 (1)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2) 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 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
(3) 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
3.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2. 条件:
(1) 对象条件。
(2) 客观条件。
(3) 主观条件。
3.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 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2)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 (3) 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原则。
案例分析
被告人某甲于1995年6月2日到某电器公司门市部闲逛时,正好遇到高中同学 某乙在门市部当售货员,甲见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甲对乙说: “没想到你这儿东西还挺全!”乙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甲到乙家,密 谋盗窃该门市部的电器一事,乙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甲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 并让甲小心点,准备充分点。第三天晚十二点,甲、乙撬开该门市部的后门,偷 得电器数十件,价值三万余元。在逃离现场时,乙为了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 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在逃跑的路上,甲问:刚才你在后面 磨蹭什么?乙回答:我把电炉插上了。甲未吱声,事后才知道插电炉是为了放火。 当夜,该门市部被大火烧毁。 (1)甲构成什么罪?乙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2)如果当时甲看见乙将电炉插上,并问乙:“干吗?”乙回答“破坏现场 呀!”甲夸道:“还是老兄厉害”,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 此时,甲与乙对放火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如果乙某在插电炉时,甲并不知道,只是站在门市部大门处等乙出来。 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丙到门市部有事,看见甲站在该门市部门口,身边一大堆 电器,且门市部的大门半开着,便查问甲:“你是干什么的?”甲很害怕,操起 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丙头上砸去,丙当即倒地,后经查验,丙为重度脑振荡。乙 某放火后与甲匆匆带赃物逃离了现场。综观全案,甲、乙各构成什么罪?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 成共同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 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标 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属 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5、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 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 犯罪。
(二)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犯罪集团)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二、各种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 种类: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2)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 主犯的刑事责任: (1) 主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2) 主犯的特别刑事责任原则。
三、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连续犯同一罪的犯罪故意,在一 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 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 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 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三)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 构成之间存在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一个犯罪行 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定罪,而对被 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1)黄某唆使赵某进行偷窃和抢劫,已构成犯罪,是教唆犯,应按其 所教唆的罪,即盗窃和抢劫罪论处。但量刑是时应考虑以下情形: a黄某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故对抢劫罪、盗 窃罪均应当从重处罚; b赵某未犯黄某教唆的盗窃罪,故量刑时,对其盗窃罪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c对黄某的盗窃罪、抢劫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 的规定决定处罚。 (2)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对其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形: a是抢劫罪的主犯,应当按抢劫罪从重处罚; b轮奸妇女,对其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 c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抢劫罪、强奸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对其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节: a是抢劫罪的主犯,应当按抢劫罪从重处罚; b轮奸妇女,对其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 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其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形: a是抢劫罪的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b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抢劫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赵某仍应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六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强奸罪,仍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赵某(男,17岁)在录相厅里遇到父亲的同事黄某 (男,34岁),当赵某向黄某诉苦说自己中学毕业后没有 工作,父母给的零用钱又不够花时,黄某回答说:“男子 汉顶天立地,怎么还要靠父母养,有‘本事’就去偷去 抢。”赵某深受启发。第二天,赵某纠集了陈某(男,18 岁)、沈某(男,16岁)各带上匕首,躲藏在弄堂暗处, 适逢一女青年路过,赵某便用匕首将该女青年逼入里弄, 又叫沈某到弄口望风,叫陈某去搜身,陈某从女青年身上 搜出现金200元,赵某于是取下她的手表。接着,赵、陈 二人又将该女青年奸污。 (1)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2)对赵某、陈某和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和处理? (3)假如赵某只有十五周岁,对赵某的行为该如何处 理?为什么?
(2)如果此案中,大儿子17岁,那么此父子三人 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如果此案中,大儿子17岁,那么父亲与大儿子构成共犯(满十六周岁), 小儿子不构成(不满十六周岁)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定义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或者共 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划分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二、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 结合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
A罪+B罪=AB罪
(二)惯犯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 来源或者腐化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同种)犯 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 故意犯罪而言的。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犯罪。 成立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1)被告人某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盗窃和放火罪。甲 与乙有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和盗窃行为,因而是 共同犯罪(盗窃罪)。而乙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甲商量, 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甲也没有实施放火行 为。所以甲不能为放火罪的共犯。 (2)甲、乙应当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构成放火罪,因为 甲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3)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与放火罪。
(二)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2. 种类 (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 从犯的刑事责任 (1) 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2) 从犯的特殊刑事责任原则
(三)胁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第三节 一、 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数罪的类型
二、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三、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白雪公主
THE END
第十二章
罪 数 形 态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一、罪数形态研究的意义
(一)罪数形态研究有助于准确定罪 (二)罪数形态研究是合理适用刑罚的必要前提 (三)罪数形态研究与我国刑法中某些重要制度的适用紧 密相关 (四)罪数形态研究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具 有 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罪数判断标准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采用了犯罪构成标准说。 根据此说主张,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 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 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一)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 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 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三)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 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后果, 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
案例分析
甲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 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物。他进入房 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放风,大儿子进行运递,结果窃 得大量财物。 (1)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为什么?
父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因为两个孩子未达到盗窃罪构 成的法定年龄(不满十六周岁)
(3) 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
3.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2. 条件:
(1) 对象条件。
(2) 客观条件。
(3) 主观条件。
3.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 教唆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2)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 (3) 教唆未遂的刑事责任原则。
案例分析
被告人某甲于1995年6月2日到某电器公司门市部闲逛时,正好遇到高中同学 某乙在门市部当售货员,甲见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甲对乙说: “没想到你这儿东西还挺全!”乙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甲到乙家,密 谋盗窃该门市部的电器一事,乙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甲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 并让甲小心点,准备充分点。第三天晚十二点,甲、乙撬开该门市部的后门,偷 得电器数十件,价值三万余元。在逃离现场时,乙为了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 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在逃跑的路上,甲问:刚才你在后面 磨蹭什么?乙回答:我把电炉插上了。甲未吱声,事后才知道插电炉是为了放火。 当夜,该门市部被大火烧毁。 (1)甲构成什么罪?乙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2)如果当时甲看见乙将电炉插上,并问乙:“干吗?”乙回答“破坏现场 呀!”甲夸道:“还是老兄厉害”,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 此时,甲与乙对放火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如果乙某在插电炉时,甲并不知道,只是站在门市部大门处等乙出来。 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丙到门市部有事,看见甲站在该门市部门口,身边一大堆 电器,且门市部的大门半开着,便查问甲:“你是干什么的?”甲很害怕,操起 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丙头上砸去,丙当即倒地,后经查验,丙为重度脑振荡。乙 某放火后与甲匆匆带赃物逃离了现场。综观全案,甲、乙各构成什么罪?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 成共同犯罪。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 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标 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属 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5、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 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 犯罪。
(二)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犯罪集团)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二、各种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 种类: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2)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 主犯的刑事责任: (1) 主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2) 主犯的特别刑事责任原则。
三、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连续犯同一罪的犯罪故意,在一 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 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 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 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三)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 构成之间存在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一个犯罪行 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定罪,而对被 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1)黄某唆使赵某进行偷窃和抢劫,已构成犯罪,是教唆犯,应按其 所教唆的罪,即盗窃和抢劫罪论处。但量刑是时应考虑以下情形: a黄某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故对抢劫罪、盗 窃罪均应当从重处罚; b赵某未犯黄某教唆的盗窃罪,故量刑时,对其盗窃罪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c对黄某的盗窃罪、抢劫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 的规定决定处罚。 (2)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对其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形: a是抢劫罪的主犯,应当按抢劫罪从重处罚; b轮奸妇女,对其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 c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抢劫罪、强奸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对其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节: a是抢劫罪的主犯,应当按抢劫罪从重处罚; b轮奸妇女,对其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 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其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形: a是抢劫罪的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b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抢劫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赵某仍应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六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强奸罪,仍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赵某(男,17岁)在录相厅里遇到父亲的同事黄某 (男,34岁),当赵某向黄某诉苦说自己中学毕业后没有 工作,父母给的零用钱又不够花时,黄某回答说:“男子 汉顶天立地,怎么还要靠父母养,有‘本事’就去偷去 抢。”赵某深受启发。第二天,赵某纠集了陈某(男,18 岁)、沈某(男,16岁)各带上匕首,躲藏在弄堂暗处, 适逢一女青年路过,赵某便用匕首将该女青年逼入里弄, 又叫沈某到弄口望风,叫陈某去搜身,陈某从女青年身上 搜出现金200元,赵某于是取下她的手表。接着,赵、陈 二人又将该女青年奸污。 (1)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应按什么原则处理? (2)对赵某、陈某和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和处理? (3)假如赵某只有十五周岁,对赵某的行为该如何处 理?为什么?
(2)如果此案中,大儿子17岁,那么此父子三人 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如果此案中,大儿子17岁,那么父亲与大儿子构成共犯(满十六周岁), 小儿子不构成(不满十六周岁)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定义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或者共 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的划分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二、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 结合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
A罪+B罪=AB罪
(二)惯犯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 来源或者腐化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同种)犯 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 故意犯罪而言的。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犯罪。 成立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1)被告人某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盗窃和放火罪。甲 与乙有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和盗窃行为,因而是 共同犯罪(盗窃罪)。而乙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甲商量, 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甲也没有实施放火行 为。所以甲不能为放火罪的共犯。 (2)甲、乙应当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构成放火罪,因为 甲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3)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与放火罪。
(二)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2. 种类 (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 从犯的刑事责任 (1) 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原则
(2) 从犯的特殊刑事责任原则
(三)胁从犯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1.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第三节 一、 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数罪的类型
二、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三、 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白雪公主
THE END
第十二章
罪 数 形 态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一、罪数形态研究的意义
(一)罪数形态研究有助于准确定罪 (二)罪数形态研究是合理适用刑罚的必要前提 (三)罪数形态研究与我国刑法中某些重要制度的适用紧 密相关 (四)罪数形态研究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具 有 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罪数判断标准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采用了犯罪构成标准说。 根据此说主张,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 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 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一)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 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 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三)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 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后果, 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
案例分析
甲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 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物。他进入房 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放风,大儿子进行运递,结果窃 得大量财物。 (1)此父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为什么?
父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因为两个孩子未达到盗窃罪构 成的法定年龄(不满十六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