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案件案例分析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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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件案例分析之(十八)基本事实:

2016年11月,某县作出某县某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2016年12月,被告某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确定了房屋征收评估公司,并对结果予以公告。2016年12月,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张贴公告。2017年6月,原告通过向被告某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得到了某县征收补偿方案,后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维持了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原告均为某县×村的村民,在××××宅基地及房屋。本案所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包括原告李某、贾某某、李某某宅基地和房屋。评估有限公司已经对原告李某、李某某、贾某某被征收的房屋出具了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某县某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贾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与评议:

我们认为《某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规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可按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执行,或由设区市、县(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根据该办法,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标准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某县某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包含上述三项补偿以及奖

励办法和优惠政策,补偿标准制定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估价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对某县某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有照片及听证会签到表、会议记录予以证明。在被告某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被征收户代表以投票方式从报名的三家评估公司中选定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该县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某市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估价报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律师说法:

被拆迁人或者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或者拆迁时,对于拆迁方案及征收决定不认可的,可以维权。但是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是拆迁、征收时需要参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出台的实施办法;三是清楚被征收个人或者被拆迁个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拆迁方案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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