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的处分行为
论诈骗罪
论诈骗罪【内容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论述诈骗罪首先须了解本罪的特征,其次是对本罪的认定主要包括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和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最后是本罪的处罚,就此发表以下观点。
【关键词】: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构成要件处罚立法。
•引言;一、诈骗罪的概述。
•(一)诈骗犯罪的成因与现状。
•1、诈骗犯罪的成因。
•2、我国诈骗犯罪的现状。
•(二)诈骗罪的立法。
•1、外国关于诈骗罪的立法。
•2、我国诈骗罪的立法沿革。
•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的概念。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诈骗罪的主体。
•2、诈骗罪的客体。
(1)我国理论界关于诈骗罪客体的观点。
•(3)诈骗罪对象的范围。
•3、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4、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1)欺骗行为。
•(2)对方的认识错误。
•(3)交付(处分)财产。
•(4)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三、诈骗罪的认定。
•(一)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三)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的界限。
•2、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界限。
•(四)诈骗罪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2、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五)诈骗罪与相关诈骗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限。
•2、诈骗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3、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六)诈骗罪与其他具有欺诈性质的犯罪的界限。
•(七)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四、诈骗罪的三个法定刑(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总结】:【参考文献】:法学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诈骗罪所修专业:法律事务指导老师:薛新红姓名:孙杰学号:101002229。
诈骗行为、陷入错误与处分行为之因果关联
武 陵 学 刊
J u a f uig o r lo l n W n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J12 1 u.O l
Vo . 136 No. 4
第3 6卷第 4期
诈骗行为 、 陷入错误 与处 分行为之 因果关联
于 小 川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07 ) 北 北 0 8 1
关键词 : 诈 骗行为 ; 陷入 错 误 ; 分 行 为 ; 害 人教 义 学 处 被 中 图 分 类 号 : 94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 04 2 1 )4— 12— 4 17 9 1 (0 1 0 00 0
团的仿 制品 , 丙对 此 知 之 甚 详 。试 问 丙所
否认 定被 骗者 陷入 了认 识 上 的错 误 , 进 而认 定 诈 并 骗 既遂 的成立 ?下 面先 来看 一则 台湾 的 实例 : 富商 丙向收 藏 家丁佯 称有荷 兰画 家伦
勃 朗的 名 画 出售 。 丁 自命 品位 不 凡 , 能 略 分 辨 画作真 伪 , 细鉴 识后 认 为 . 画作 光 仔 从
上 的一环 。
的认识 错误 与丁 的处 分行 为是 否具 有 因果关 系 ? ②
一
诈 骗行 为 与陷入错 误 的 因果关 联
学者 有 云 , 诈欺 , 质上 是 “ 智 ” 本 斗 的游 戏 , 欺 诈
当受 骗 者 对 行 为 人 所 虚 构 的事 项 完 全 信 以 为 真, 肯定 属于 陷入认 识 错误 。问题在 于 , 在具体 的诈 骗案 件 中 , 为人 虽然 实施 了欺 骗行 为 , 行 但被骗 方对 此 并 未相信 , 而是 另 有 所 图 , 然交 付 财 物 , 时能 毅 此
张明楷:论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上)
张明楷:论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为(上)《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8期【悄悄法律⼈按】诈骗罪及其与盗窃罪等关联罪名区分最具深度⽂章,没有之⼀。
办案、【悄悄法律⼈按考试、辩论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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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除了⾏为对象与⾏为⼈的故意与⽬的之外,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个特定的⾏为发展过程:⾏为⼈实施欺骗⾏为——对⽅陷⼊或者继续维持[①]认识错误——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遭受财产损失。
[②]“通说认为,交付⾏为的存在是必要的;交付⾏为这⼀要素,是‘没有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③]⽇本判例主张,“成⽴诈骗罪,要求被欺骗者基于错误实施某种财产处分⾏为。
”[④]旧中国的判例指出:“诈欺取财罪之构成要件,在⾏为者欺罔他⼈,使其陷于错误,⽽为交付,从⽽取得本⼈或第三者所持之财物是也。
故本罪之成⽴,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取得财物之意思,实施诈欺⾏为,被害者因此⾏为致表意有所错误,⽽其结果为财产上之处分受其损害,若取得之财物不由于被害者交付之决意,不得认为本罪之完成。
”[⑤]英美刑法理论也认为,成⽴诈骗财物罪,除了主观上必须故意或者轻率地实施欺骗⾏为,不诚实地取得财物并怀有永久性剥夺他⼈财产的意图之外,客观上必须存在欺骗⾏为,欺骗⾏为必须作⽤了⼈的⼤脑,⾏为⼈或第三者取得了财物(结果),欺骗⾏为与被禁⽌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⑥]本⽂仅讨论诈骗罪中的被骗者(或被害⼈)的财产处分⾏为 ⼀般来说,处分⾏为是指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将财产转移给⾏为⼈或第三者的⾏为。
旧中国1928年刑法与1935刑法使⽤的都是“交付”⼀词。
⽇本刑法第246条使⽤的是“交付”⼀词,但在刑法理论上,⼏乎没有区别地使⽤“交付”、“处分”这两个概念。
[⑦]由于诈骗罪的对象除了狭义的财物之外,还包括财产性利益[⑧],故“处分”似乎⽐“交付”更为贴切。
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
( 福建三明学 院 政法系 , 福建 三 明 3 5 0 ) 6 0 4
【 摘
要】 诈骗罪的财产处分除 了客观的财产移转之外, 还必须具备 处分意识。处分意识不必对财产处分结果
有明确具体的认识, 只需具有对外形移转事实 的认识却 足。处分意识是占 有移转的意识而非限于所有权移转的
意识 , 非毁 坏财 物等 的 意识 , 也 亦非 占有 弛缓 的意 识。
【 关键词 】 罪; 诈骗 处分意识 ; 缓和意识 ; 占有移转 【 中图分类号 】 943 D 2 .5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3 2 9( 00 o— 3- 0 17 — 3 12 1 )l 06 -5
( ) 一 学说 纷争 1 . 处分意识必要说 处分意识必要说( 以下简称 ‘ 要说 认为处分 必 ’ )
为是处分行为 , 以不是诈骗罪 。[ I 所 ”1‘ ] 既然认为诈骗
意识是 财产处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 在必要说看 来, 即便存在客观的财产移转 , 如果该 占有转移并非
罪是一种交付罪 , 以被骗者陷于错误而交付( 是 处分 )
Absr c : ep o ry ds stoni h rm eo rudi l d sno o yt er a ta s t a t Th r pet ipo ii ntec i ffa ncu e t nl h e lr n  ̄ro pr p ryb as hedi— f o e t ut lot s p st e e Theds st e ed e n’r q ies e i co o c eer c n t n b u r p ry ds sto r s l o ion sns . i ipo ions ns o s t e u r p cf rc n rt e og ii a o tt p o e t ipo i n e uL i i o he i
诈骗罪的处分行为的理解与认定是怎样的
诈骗罪的处分行为的理解与认定是怎样的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财产占有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中被害人导致财物的占有发生了终局性的移转的处分行为应包括以下因素:被害人由于认识错误客观上已经将财产交与行为人;被害人主观上具有让行为人独自占有财物的意思。
生活中总是存在一些偷奸耍滑的不法分子,通过一些非法行为对他人进行诈骗,骗得他人主动将自身财务交给不法分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这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的,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对诈骗罪的处分行为的理解与认定的内容。
一、诈骗罪的处分行为的理解与认定一般情况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是非常明显的,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在财产占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财产的,就是秘密窃取,应认定为盗窃罪。
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财产占有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但是,随着犯罪方法、犯罪手段的层出不穷,当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既表现为诈骗行为,同时还表现出秘密窃取行为时,就会给我们司法实践带来认定上困难和混淆,影响到对行为人准确的定罪处罚。
此种情况下,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最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方式,如果说,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方式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则应该认定为诈骗罪,如果说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方式是秘密窃取行为,则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因此这涉及到对受骗人处分行为的理解问题。
对于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我们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认为被害人只要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手中,就是诈骗罪中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例如,住店旅客为了得到宾馆物品,假装住店,乘宾馆管理人员不注意,将所住宾馆房间里的贵重物品拿走行为如何定性?如果作形式上的理解,我们就会认为宾馆管理人员一旦将房间钥匙交与旅客,就是将房间的所有物品交与旅客处分,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财产行为,那么,旅客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诈骗罪。
论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意识
论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意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普及,各种网络诈骗活动也日益猖獗,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极大的危害。
这些诈骗案件往往有着明显的利益驱动,而被害人也因此成为了其权益被损害的对象。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害人来说,防范诈骗的同时,也需要提高自身的处分意识。
一、被害人的处分意识不足事实上,在不少网络诈骗案中,被害人因处分意识不足而被骗,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极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还会因个人信用受到影响而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例如,在某省的一起电话诈骗案中,被害人两次向骗子汇款了15万元,而之所以被骗,是因为他没有及时警惕,误以为是警方打来的电话,所以当骗子谎称其亲属涉嫌犯罪时,被害人就没有多想,将钱款转过去了。
二、提高处分意识,拒绝诈骗鉴于此,提高被害人的处分意识成为了防范诈骗的关键。
具体而言,被害人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多了解防范诈骗的知识,从而有效提高自身的诈骗意识和诈骗防范能力,学会拒绝各类以诈骗为手段的非法活动。
例如,在某市的一起网上购物诈骗案中,被害人通过慢慢琢磨骗子行为,并核实物流情况后,及时报警并凭借证据在短时间内将骗子抓获。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被害人应该提高警惕,细心观察骗子行为,并在发现异常后,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法律对被害人的保护最后,还需要说明一点,那就是法律对被害人的保护。
在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中,被害人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此对诈骗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并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让人们能够依法维权,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面对现代社会日益猖獗的各种网络诈骗行为,提高处分意识成为了保护自身和避免受骗的关键。
每一个人都需要学习和掌握防范诈骗的知识和技巧,并在需要的时候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从而使自身和家庭远离诈骗的威胁。
如果被害人在遭受网络诈骗后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在法律面前缺乏更尽责的行动,法律将无法保护其权益。
论刑法诈骗罪的处分行为
被 害 人遭 受财 产损 失 。 0 通过 比较不 难发 现 , 刑法 学 界在全 志 以外 原因未 得逞 , 其பைடு நூலகம்行 为 已符 合 《 刑法》 第 二十三 条 之规定 , 应
面 概括法 律规 定 的基础上 , 将 处分 行 为作为 该罪 的客 观构 成要件 当认 定诈 骗罪 未遂 。 据 此笔 者认 为 , 处分行 为本 身并 非诈骗 罪独 予 以考 虑 。 立 的成立 要件 , 即使 没有 处分 行为 , 也可 以依据行 为人 的犯 罪事 处 分 行为是指 被害人 基于错 误的认 识而 主动交 付财物 , 或者 实及 情节 认定 诈骗 罪 的未遂 。 因此 , 处 分行 为仅 能否定 诈骗 罪既
在 立 足理 论学说 的基 础上 , 通过 结合 办案 中的 真 实案例 , 试 图对 处分行 为的特 征及 表现 形 式加 以分析 , 进 而在 实践 中更准
确 的把 握 此类犯 罪 的认定 。
关 键 词 诈 骗 罪 处分行 为 处分 意思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4
处 分行 为之 概述
分意 思 的必要 性 问题具 有其 理论 及现 实意义 。
( 一) 处分 意思 必要说
诈 骗罪 作 为侵 犯财 产类 犯罪 , 与抢夺 等罪 在犯 罪 构成 的主 体、 客体及 主观 要 件方 面均 为一致 , 因此 上述 犯罪 的主 要区 分就 体现 在 犯罪 构成 的客 观要 件 。 例如, 抢夺罪 的逻 辑 结构 体现 其公 然夺 取性质 , 即他 人 占有财产— —行 为人 公然夺 取— —被 害 人失
素。 二、 处 分行 为 的法律地 位 ( 一) 是 区分诈 骗 罪 与其他侵 犯 财产犯 罪 的关键
遂 的必要 条件 , 而 并不 足 以阻碍诈 骗罪 未遂 的成 立 。 三、 处分 行为 的构 成要 素 处分 行为 的构成要 素 固然包含 具体 的交付行 为 , 这一 点无容 置疑 , 但 学 界对于 是否 应 当包含 处分 意思这 一要 素则 众说纷 纭 , 因此 , 在将 处分 行 为作为 诈骗 罪客 观构成 要件 的前 提下 , 讨 论处
从邹某某诈骗罪案论诈骗过程中伴有抢夺行为应如何定性
请 批准 逮捕 , 检察 院以证据 不足 为 由不 予批准 逮捕 。 后通 州分局 论 上一种 较 为普遍 的观点 , 认 为抢夺 行为 是指 乘人不 备, 公然夺
将 该案 移送 审查起诉 , 认 定邹某 某涉嫌抢 夺 罪 。2 0 1 2 年底 , 通州 取 数额较 大 的公私 财物 的行为 。 在此观 点 中, “ 乘 人不备 ” 、 “ 公 区检 察院 以被 告人邹 某某 构成抢 夺罪 , 对 其 依法提起 公诉 。 次年 然 夺取 ” 被 作为 抢夺行 为的 主要构 成要件 。与此 相对 , 诈 骗罪 是 年初, 通 州区人 民法 院 以被 告人邹 某某犯 抢夺 罪 , 判处有 期徒刑 指 以不 法 占有 为 目的 , 采取虚 构事 实或者 隐瞒真相 的欺 骗方法 ,
以证 明清 白为 由要求 申某某将项链 作抵 押, “ 小兵 ” 妻子亦在 旁边 整体 把握 , 应认 定涉嫌 诈骗罪 。 鼓动 其将项链 交给对方 保管 , 又 反复称如 果对方报 警两人都得 进 监狱 , 后见 申某某未摘 下项链 , “ 小兵 ” 妻 子上前 强行将 该项链 摘
( 二) 从事 实层 面进行分析
一
、
基本 案情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 以下简称 《 刑 法》 ) 的相 关条文 ,
犯罪 嫌疑人邹 某某 因涉 嫌诈骗罪 , 被北京 市公安局通 州分局 抢 夺罪 是指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公然夺 取数额 较大 的公私 财物 , 刑 事拘 留 , 后通 州分局 以其涉嫌 抢劫 罪 , 向通 州 区人 民检 察院提 但 没有 使用暴 力或 暴 力威 胁等 侵犯 人身权 利 方法 的行为 。从理
现被 害人 申某某 ( 女, 2 4 岁) 骑 车路 过 , 邹某 某骑着 自 行 车超过 申 从而 处分财 物 , 具 有取得财 物 的间接性 。本 案中 , 邹某 某等 人 以
财产处分行为研究——以诈骗罪为例
物 转 移 占有 的不 作为行 为 。
关键 词 :财产 处分行 为 ;诈骗 罪 ; 中间 因素 ;行 为主 体 中图分类号 :D 1 94 文献 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7 — 5 1( 0 )0 — 0 7 0 6 104 2 1 1 5 0 8- 6
2 1 年 第 5期 01 ( 第 10期 ) 总 2
吉林公 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u a f i nP bi e u t a e o r lo l u l S c ry Acd my n Ji c i
No 5,0 1 . 21 Odo e , . 0 b rNo1 2
财产 处分行为研 究
状 的立 法形 式 .对 诈 骗罪 中的财 产处 分行 为没 有 作 明文规定 , 但理 论上 认为 , 骗者处 分财 物是 诈 被 骗罪 完成 的一 个必 要 条件 。 [ 处 分行 为 和诈 骗 。 但
词 。① 虽然 “ 交付 ” “ 分 ” 个 词 没有 多大 区 和 处 两
别 ,但 是 因为 诈 骗 罪 的 对 象 主 要 是 针 对 人 的 财 务 、 产 性 的 利益 , 以从 刑 法 理 论 上 “ 分 ” 财 所 处 比 “ 交付 ” 更为 严肃 和准 确。本 文 主要是 探讨 诈骗 罪 中的被 骗者 ( 或被 害人 ) 的财 产处 分行 为 。诈骗罪 是 最 常见 的一 种 侵犯 财 产 的犯 罪 , 是 改革 开放 也 以来 发展 最 为迅 速 的犯 罪 。 且 呈现 出手 段 多样 而
一
8 — 7
规 定 , 指 以非 法 占有为 目的 , 虚构 事 实 或 者 是 用
浅析三角诈骗中的处分权限
浅析三角诈骗中的处分权限[摘要]受骗人与被害人并非同一人时也可以成立诈骗罪,即三角诈骗,在三角诈骗中,处分行为依然是区分三角诈骗与间接盗窃的关键,而处分行为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处分人即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或者处分地位,认定是否具有处分权限应该在客观权限理论的基础上给受骗人限定一个审查义务,如果受骗人具有被害人的授权同时尽到了审查义务仍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此时方能肯定具有处分权限,也才能具备成立处分行为的前提。
[关键词]三角诈骗;处分权限;审查义务一、问题之提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与受骗人往往是同一个人,但在三角诈骗的场合被害人与受骗人不是同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盗窃的间接正犯和诈骗罪难以区分的问题。
对于受骗人与处分行为人必须是同一人,在学界几乎达成了共识,因为若非如此,则就不能认定存在基于错误的交付行为。
换言之,只有在受骗人与处分人是同一人的场合,才能有讨论受骗人基于具有处分权限而做出了处分行为的余地,否则,在受骗人与处分人不是同一人的场合,则处分人并不是受骗人,其做出的处分行为当然不会牵涉到处分权限有无的问题。
因此,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就成为了认定是否成立处分行为的关键,“被骗人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否则难以区分盗窃罪间接正犯与诈骗罪的界限”。
[1]可以说,只有在受骗人具有处分权限的场合才能肯定处分行为,受骗人具有处分权限而做出处分财物而定行为,则财物的转移即使不是在财物所有人亲自处分的场合也能肯定财物的转移是基于交付意思的转移占有,而非“违反意思的转移占有”,这样,行为人就可能成立诈骗罪,否则,若受骗人根本不具有处分权限而做出了转移财物的行为,就不能说财物的转移是基于交付意思的转移占有。
在这种场合,行为人只是利用了不具有处分权限的受骗人而取得了财物,成立盗窃的间接正犯。
问题在于,被骗人有无处分权限的标准在哪里?对此,学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见解。
浅议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
当财产 所有 权 人 自己 占有 财 产 时 , 在 所 有 权 人
成 为受 骗人 的情 况 下 , 其 当然有 权处 分 自己的财 产 , 这一 点 已经 达成 共 识 。 同时 , 日常生 活 中也 存 在 所
有权 与 占有 权相 分 离 的情 形 , 这 种 分 离 还 可 以细 分 为 两种 情形 。当财 产 被 他 人 非 法 占有 时 , 即使 所 有 权人 成 为受 骗 人 , 由 于所 有 权 人 已经 失 去 了对 财 产
2 0 1 3年 1 2月
是 诈骗 罪与 盗窃 罪 的界分 问题 。
处 分意 识不 要说 存在 明显 的缺 陷 。既然认 为 诈 骗 罪是 一种 转移 占有 罪 , 是 以被骗 者 陷于 认 识 错 误
到, 日常 生 活 中也经 常发 生 一些诈 骗 行 为与 盗窃 、 侵 占、 抢夺 行 为相 互交 织 的财 产型 犯罪 , 给 诈骗 罪 的认 定带 来 一定 困难 。本文 拟对 诈骗 罪 中 的财产 处分 行
情况下 , 合法占有权人愿不愿意交付财产则影响到
诈 骗罪 能 不能达 到 既遂 。
人时 , 占有 权人 也具 有财产 处分 资格 , 唯 一 的例 外 是 所有权 人 通过欺 骗 方 式取 回 自己所 有 的财 产 时 , 占
有权人 不具 有处 分 资格 。
二、 处 分 能力
解 决 了财产 处 分 资格 问题 , 就要 解 决 处 分 能力
问题 。有 财产处 分 资格 , 并 不 一 定 有 处 分 能 力 。这
要 素之 一 。
的天然 完 整性 , 即使 占有 者是 因 为 限定 物权 的存 在 而合法 占有 财产 , 所 有 权 人 的欺 诈 行 为 也 不 宜认 定 为犯 罪 , 也 可 以通过 民事途 径解 决 。
刑法中的诈骗罪
刑法中的诈骗罪诈骗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别,它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从诈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的犯罪成立。
诈骗罪的定义要素包括非法占有、欺骗手段和财物交付。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 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诈骗罪成立的基本要件,即犯罪人通过实施欺骗行为获取他人财物的意图。
2. 欺骗手段:欺骗手段是指犯罪人利用虚假陈述、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行为,蓄意误导他人,使其误信并作出不当财产处分的手段。
3. 财物交付:财物交付是指被害人在被犯罪人欺骗的情况下将财物交给犯罪人。
三、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1.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是有故意的犯罪主体。
即犯罪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且明确意图获取不法利益。
2. 客观方面:犯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必须经过非法占有、欺骗手段和财物交付这三个环节的实施。
四、诈骗罪的刑法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刑法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严惩重罚原则:对于构成严重诈骗罪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诈骗罪,判处较重的刑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2. 依法从重原则: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诈骗罪,判处较重的刑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 多次作案;- 超过一定金额;- 利用公共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犯罪手段残忍,造成严重后果;- 损害他人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 利用未成年人的;- 团伙作案,有组织预谋;- 利用互联网或者信息技术实施的。
五、相关案例分析(在这一部分,可以通过论述一些相关的诈骗案例,分析案件的事实、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以及判决结果,以增加文章的实证性和可读性)六、中国对诈骗罪的打击措施(在这一部分,可以探讨中国政府对诈骗罪的打击措施,例如国家法律的修订、警方的加强打击力度、加强公众教育以提高防范意识等)七、结语诈骗罪作为刑法中的重要犯罪之一,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个人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
诈骗治安处罚标准
诈骗治安处罚标准在当前社会中,诈骗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对诈骗犯罪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处罚标准。
本文将对诈骗治安处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公民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防范诈骗犯罪。
首先,对于轻微的诈骗行为,一般会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轻微的诈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轻微诈骗行为,可以处以行政拘留5日以下,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其次,对于情节较重的诈骗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重的诈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造成一定后果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情节较重的诈骗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处罚。
此外,对于组织、领导、参加诈骗犯罪团伙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组织、领导、参加诈骗犯罪团伙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处罚。
总之,诈骗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严厉打击和惩处。
广大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警惕,不轻信陌生人,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以免成为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广大公民对于诈骗治安处罚标准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
希望大家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近年来,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案件屡屡在社会上频繁发生。
这两种犯罪行为的界限有时候是非常模糊的,而区分这两种行为对于司法审判、法律制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尝试对这两种罪行进行区分,并通过案例进行进一步解析。
所谓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指窃取他人财产。
而诈骗罪,则是指通过欺骗手段,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诈骗罪的定义是:以欺骗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那么,如何确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界限呢?这里,处分行为的界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是通过欺诈、虚假交易和非法占有等手段行为,则属于诈骗罪。
而如果是通过直接非法侵占、窃取等行为,则属于盗窃罪。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一步解析这两种罪行间的区别。
案例一:小杨将小张的手机窃取,并搭乘地铁离开。
在途中,小杨遭到了保安的查看,手机被查出来并归还给了小张。
这一案例中,小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他错拿了小张的手机,并非通过任何欺骗手段,而是直接侵占了小张的财产。
即便小杨在途中被捉住并交回了手机,他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因此减轻。
案例二:小美在电话里骗取了小王的账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并冒充小王在淘宝上消费。
小王发现问题后报了案。
这一案例中,小美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虚构等手段骗取了小王的个人信息,并以小王的名义进行了一笔消费。
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
案例三:小红向老太太称自己是帮助老年人领取政策补助的人员,以此博取信任,并骗取了老人的存款。
这一案例中,小红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hand同时非法占有了老太太的存款。
这种行为也是欺诈行为的一种。
综上所述,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判断这两种罪行通常需要参照处分行为的界定。
这些案例中的行为使得我们进一步了解和加强诈骗行为的打击和防范。
通过增加识别和防范措施,可以更好的保护个人的财产安全。
诈骗罪处罚金是如何规定的
Only in boiling water, tea can develop the rich aroma of lif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诈骗罪处罚金是如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中对诈骗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做出了规定,其中除了会对罪犯判处主刑外,还会做出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处罚。
那其中关于诈骗罪处罚金的规定都是怎样的呢?而法律中对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诈骗罪处罚金是如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实施了诈骗行为,如果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是会被并处罚金的,至于并处罚金多少,要根据犯罪的犯罪情节而定。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诈骗治安处罚标准
诈骗治安处罚标准诈骗是一种严重侵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有效打击和防范诈骗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我国对诈骗犯罪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一、诈骗的定义和特征。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性强;二是使用欺骗手段,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三是骗取他人财物,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二、诈骗的处罚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对于不同情节的诈骗犯罪,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一般来说,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防范诈骗犯罪的措施。
为了有效防范诈骗犯罪,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对诈骗犯罪的防范意识,不轻信陌生人的承诺和借款要求;二是加强对诈骗犯罪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诈骗犯罪的警惕性;三是加强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诈骗犯罪的查处力度,严惩不法分子,震慑犯罪行为。
四、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诈骗犯罪。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诈骗犯罪日益猖獗,为了有效打击跨国诈骗犯罪,各国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诈骗犯罪。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更有效地打击跨国诈骗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五、结语。
诈骗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有效打击和防范诈骗犯罪,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诈骗犯罪的警惕性,加大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诈骗犯罪,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刍议“三角诈骗”中的处分行为
刍议“三角诈骗”中的处分行为虞佳臻【摘要】“三角诈骗”作为新型诈骗模式的一种,凭借其将受骗人与受害人相分离而区别于传统一元诈骗行为结构。
关于“三角诈骗”中的处分问题,刑法学界虽有着深刻的讨论,但至今未能形成共识。
在“三角诈骗”的行为模式中,受骗方是否具有处分权能、是否作出处分行为则成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主要的分水岭。
因此,在“三角诈骗”中,对受骗方的处分权能来源问题的探析就十分重要。
明确处分权能的来源,能正确认定受骗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有权处分,继而对认定“三角诈骗”的性质能提供一条有力的标准。
%The “Triangle Frauding”as one of the new frauding types withing the tone on separating the dupe from the victim distinguishing from the traditional single frauding structure,catching persons’eyes.Although the criminal law has a profound discussion on the issu e of the disposition in the “Triangle Frauding”,but so far failed to form a unified view.In the"fraud triangle"behavior pattern,whether the dupe party is able to dispositing,whether making the dispositing acts has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watershed between the frauding and the thefting.Therefore,in the "Fraud Triangle",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analysising the source of the ability in disposition.Clearing the source of the dispositing ability can correctly identifying whether the dupe has he right to dispositing,then it can provide a powerful standards on identifying “Triangle Frauding”.【期刊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6页(P59-64)【关键词】三角诈骗;处分行为;处分权能;来源【作者】虞佳臻【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三角诈骗”的概念来自于欧洲,我们在引进这一概念的同时也接受了欧洲刑法对这一概念的界定。
浅析三角诈骗中的处分权限
浅析三角诈骗中的处分权限[摘要]受骗人与被害人并非同一人时也可以成立诈骗罪,即三角诈骗,在三角诈骗中,处分行为依然是区分三角诈骗与间接盗窃的关键,而处分行为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处分人即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或者处分地位,认定是否具有处分权限应该在客观权限理论的基础上给受骗人限定一个审查义务,如果受骗人具有被害人的授权同时尽到了审查义务仍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此时方能肯定具有处分权限,也才能具备成立处分行为的前提。
[关键词]三角诈骗;处分权限;审查义务一、问题之提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与受骗人往往是同一个人,但在三角诈骗的场合被害人与受骗人不是同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盗窃的间接正犯和诈骗罪难以区分的问题。
对于受骗人与处分行为人必须是同一人,在学界几乎达成了共识,因为若非如此,则就不能认定存在基于错误的交付行为。
换言之,只有在受骗人与处分人是同一人的场合,才能有讨论受骗人基于具有处分权限而做出了处分行为的余地,否则,在受骗人与处分人不是同一人的场合,则处分人并不是受骗人,其做出的处分行为当然不会牵涉到处分权限有无的问题。
因此,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权限就成为了认定是否成立处分行为的关键,“被骗人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否则难以区分盗窃罪间接正犯与诈骗罪的界限”。
[1]可以说,只有在受骗人具有处分权限的场合才能肯定处分行为,受骗人具有处分权限而做出处分财物而定行为,则财物的转移即使不是在财物所有人亲自处分的场合也能肯定财物的转移是基于交付意思的转移占有,而非“违反意思的转移占有”,这样,行为人就可能成立诈骗罪,否则,若受骗人根本不具有处分权限而做出了转移财物的行为,就不能说财物的转移是基于交付意思的转移占有。
在这种场合,行为人只是利用了不具有处分权限的受骗人而取得了财物,成立盗窃的间接正犯。
问题在于,被骗人有无处分权限的标准在哪里?对此,学界并未形成统一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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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年 1月 ( ) 3口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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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 罪 的处 分行 为
蒋 九 久
摘 要 实践 中, 诈骗 罪的认 定存 在一 定的难度 , 究其原 因, 主要 在 于对 诈骗 罪的处分 行为 的把握 出现一 定程度 的偏差 。 诈
继而 在 刑法理 论与 实务界对 处分行 为的研究 尚不够深入 , 诈骗罪 的成 立 因为只有 受骗者才 能基于行 为人的欺 骗而陷入 认识错误 , 为何 以被骗 者处 分 ( 交付) 财产为要 件 ?处分行 为的主 体有何要 此 错误 认识 的基础 上处分 财产 。受骗 者具 有处 分被 害人财 产 的
司法实 践有所 裨益 。
一
移 给行为 人的行 为 , 不属于 诈骗罪 中 的财产处 分行 为。 便 由于不 具有 处分 行为 , 为人 的行为就 只能成 立 盗窃罪 。 行 所谓 具有 处分 被 害人财产 的权 限或地位 , 不仅包 括法律 上 的权限或 地位 ) 一 主体 的处 分权 能
求 ?如 此等 等 , 是刑法 理论 上有待 进一 步探讨 的问题 。 都 笔者试 权 限或 者处于 可 以处分被 害人 财产 的地位 是处 分行 为必备 的主 如果受 骗者不 具有这 种权 限与地 位 , 被害 人财 产转 其将 对 处分行 为的相 关 问题进 行初步探 讨与研 究, 以期对刑法 理论与 体 要件 。
1处分行 为 的主 体包 括但不 限于 财物 的所 有人 .
毫无 疑 问, 财物 的所有 人可 以成为 财物 的处分者 。 但财 物的 罪成 立 。
处分 者并 不仅 限于财 物 的所 有人 。
笔者认 为 , 上述 处分意 思不 必要说值 得 商榷 , 必要说认 为 不
在诈骗 罪中 , 在受骗者 ( 存 财产处 分人) 与被害 人不是 同一人 诈骗 罪是一 种交付罪 , 无疑 要求在 主观 上要有 相应 的认识 , 这 但
骗 罪的 处分行 为 , 须结合 受骗者 的主客观 要素 进行 综合 判 断, 处分行 为要 求受骗 者主观 上具有 处分 的意思 , 客观 上 实施 了
转 移 占有 的行 为。
关 键词
诈骗 罪 处 分行 为 处 分主体
处分 意思
处 分对 象 文 章编号 :0909 (000-5 -2 10-5 22 1)1160
学界 通说认 为 , 财产 性利 益可 以用具 体数额 的财物计 算 , 以诈 事实 上的使 占有转移 的行 为就够 了, 所 不必 要对此 有认 识 , 无意 识
骗罪 的对象 以广义 理解 比较恰 当 。 0
( ) 体的地位 二 主
的处分 也可 以。 三是 折衷 说 。 为处分 行为 通常要 有交 付处分 0 认 的意思 , 在特殊 场合可 能发生 无意 思的处 分现 象, 以通 过缓 但 可 和 处分意 思 内容 的途径 , 其解 释为有 处分 行为存在 , 定诈骗 将 认
诈骗 罪处 分行 为 的主 体必 须是 在 民法 上享有 民事 行为 能力 括事 实上 的权 限或地 位 。 的人 , 包括 完全 民事行 为 能力和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两种 。 完全 民 事行 为能力人 毫无疑 问可 以成 为处分主 体, 限制 民事责任 能力 人
一
二、 分意思 处 般而言 , 处分行 为的做 出需要 有处 分人 的处分 意思 , 在 但
在 自己的处分 能力范 围内 同样可 以成为 诈骗罪处分行 为的主 体。
诈骗罪 中, 分人是在 认识错 误下做 出的相关 处分行为 , 处 因此 , 其
处分主体 的处分权 能是相对 于处分对 象而言 的, 处分行为 的 处分意思 就有别于一般 处分行 为中 的处 分意思 , 甚至于 处分意 思
对 象是 处分主 体 “ 具有 处分权 限或地 位” 的财物 , 见, 前提是 是 否必要 也不无 疑 问。 可 其 处 分人 对财物 具有 处分 的权 限或 者地 位 , 否则 , 不属于 诈骗罪 都 的处分行 为 。同时 , 该说 明的是 , 骗人所 处分 的财物 并不要 应 受
关于诈骗 罪处分 意思是否必 要 的问题 , 理论 界主要有 三种不
2 财物 的处分 者具有 处分财 产的权 限 . 诈骗罪处 分行为 的主 体一定是 “ 受骗者 ” 但未必足 受害者 ) ( ,
中图分类 号 : 943 D 2.
文 献标识 码: A
在诈 骗罪 的行 为过程 中, 处分行 为直接导致 被害人 的财 产损 失, 处分行 为的 认定对 于诈骗 罪 的成立无 疑具 有重要意义 。 而 然
了财产 。我 们知道 , 诈骗 中的处 分行 为, 并非仅 指民法上 作为所 处分意思 , 种情形 不需要处 分意思 ; 何 另外 , 财物 和财产 性利益 只
有权 权 能之 一的 处分 , 而是 意味着将 财产转移 给行为人或 第三者 是表 现形式 不同 , 并无 实质 的差 别 , 为何要 区别对 待 , 也是折衷 这 占有 。 以, 所 诈骗罪 中 的处分 行为不 要求财产 处分人 具有转 移所 说所无法 回答 的 问题 。笔者 赞成必 要说 。
同的观点 。 是必要 说 。 一 认为 处分行 为 的成 立 , 仅要 在客观 方 不
求 是其具 有所有 权 的财物 , 而可 以是其仅 有 占有权 的财物 。 需要 面有 处分财 产 的事 实 , 主观方 面还 必须要 有处 分财产 的意 思。。 提及 的是 , 分对象 不 限于财物 , 处 还包括 财产性 利益 。我 国刑 法 二是 不必要说 。 为处分 行为 的内容 是转移 财物 的 占有 , 认 只要 有
的现 象 。 这种情 况在 刑法理 论上 称为三 角诈骗 , 中的受骗者 即 是 , 却认为 无意识 的处分 也可 以, 其 其 这无 疑 自相矛盾 。 该肯 定 , 应
是第三人 , 三角 诈骗 中, 虽然被害人 没有处 分财产 , 受骗者处分 折衷说有 其一 定的合 理性 , 是 , 但 但 其不 能合理 说明何 种情 形需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