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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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适任考试大纲

一、编写原则

(一)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Ⅲ章对轮机部人员的职能要求,在原轮机工程船员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对考试内容进行整合;

(二)在内容整合的工程中,不局限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各职能块的划分,充分考虑轮机工程专业知识的体系性和逻辑性;

(三)增加公约要求的新内容和现代先进的理论、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内容,删除已淘汰的内容,弱化落后的内容;

(四)改变原大纲过分注重理论的状况,增加实操评估内容,着重考查作为轮机员的“应知应会”内容,同时培养船员对技术发展的自适应能力;(五)明确区分各职务的考试内容和掌握程度(知识、理解、精通),避免各职务之间考试内容的大量重复,同时区分各知识点的考核方式;(六)针对操作级和管理级中均有要求的内容,对三管轮的要求为“知识”,对大管轮的要求为“理解”,对轮机长的要求为“精通”;

(七)针对操作级中有要求,管理级中没有要求的内容,要求三管轮“精通”,不再对大管轮和轮机长进行考核。

二、编写目的

(一)实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履约工作;

(二)提高中国船员的国际竞争力;

(三)培养船员对航运技术发展的自适应能力。

三、基本要求

(一)对操作级轮机员的基本要求:

1.能够操持船舶的适航性;

2.能够使用内部的通信系统

3.能够遵守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方面的国际国内的法规要求;

4.能够有效的实施防火、灭火和救生设备、消防、堵漏、防溢油等应急情况的操作;

5.能够有效的运用领导力和团队合作工作技能。

(二)对管理级轮机员的基本要求:

1.能够控制船舶的吃水差、稳性和强度,并制定应急与破损控制计划和处理紧急情况;

2.能够有效监督和控制对法定要求的遵守及保证海上人命安全与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

3.能够保持船舶、船员和旅客的安全、保安及救生、消防和其他安全系统的工作状态;

4.能够有效的运用领导力和管理技能。

四、相关说明

(一)表中“甲、乙、丙”分别对应于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在“3000kw以上、750~3000kw、750kw以下”的船舶;

(二)表中“○”对应掌握程度中的“知识”层次,“◎”对应掌握程度中的“理解”层次,“●”对应掌握程度中的“精通”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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