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犯罪学流派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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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犯罪学流派的变迁

犯罪学是以犯罪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犯罪问题又来依旧,无论是中国或其他国家的犯罪学者都在为解释和防控犯罪而不懈努力。作为一门学科犯罪学诞生于欧洲,后再北美地区得到了繁荣和发展,这种繁荣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犯罪学研究。因此,从历史上看,欧美学者的研究对犯罪学的发展影响甚大,值得关注,其成果尤其值得中国学者研究和借鉴。

通常认为,现代西方犯罪学是在18世纪后期产生的,然而犯罪现象和关于犯罪的思考在西方社会却早已存在。

18世纪中期以前的西方犯罪学思想: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犯罪观:

一、柏拉图的犯罪观

柏拉图将人类犯罪归因于人类自身的“恶性”,是人类贪婪,自私和逃避痛苦本性的体现。这种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应当说是他对犯罪主观原因的探索。虽然柏拉图也提出过不良教育与环境对恶性的助长作用,但并未深入探讨,其主要观点还是论述人的“恶性”是恶行的原因,在防治犯罪方面,柏拉图认为法律是正义的标准,遵从法律可以使人趋善避恶;惩罚犯罪人可以教育、挽救犯罪人,促使犯罪人弃恶从善,报复不应该成为惩罚犯罪人的正当依据。柏拉图关于惩罚犯罪的观点不仅摆脱了刑罚的原始复仇形态,并且注意到了惩罚对发罪人的教育改造功能,充满了人道主义色彩,具有进步性。

二、亚里士多德的犯罪观

亚里士多德主张“中庸”的伦理观,简单地说就是认为正义的本质就是适当,不多也不少,过多或过少都是非正义的。在这种伦理的视角下,亚里士多德提出了除内乱这样重大犯罪外的普通犯罪的三类原因的观点:一是由于缺乏衣食而犯罪;二是由于人们在温饱之余,或为情欲所困,寻欢作乐以自解烦恼犯罪;三是抱有过分的欲望,追求无穷的权威,于是他终究由于肆意作乐而犯罪。亚里士多德认为财产少和财产多都可能导致犯罪,适当的财产才是人类为善的基础。亚里士多德虽然注意到了财产多少与犯罪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普通犯罪的三类原因,但是最终与柏拉图一样将犯罪主要归因于人的主观

方面,认为人所具有的无限欲望是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关于犯罪的对策,他针对普通犯罪的三类原因给出了相应的具体对策:第一类,可给予相当的资财和职业;第二类,可培养其克己复礼的品性;至于第三类,我们设想到世间种种欢娱无不有赖于他人,所以寻欢的人们终不期而多有侵犯,人如果自足于己,而与世无争,就让他遂志于哲学的清思吧。此外,亚里士多德重视道德教化与教育的作用,认为道德教化与教育可以提高人的道德修养、节制人的欲望,进而达到防治犯罪的目的,突出了犯罪预防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西塞罗的犯罪观

西塞罗的犯罪学思想主要是继承了柏拉图的观点,而未能有所突破。他认为犯罪之根源在于人类本性中的弱点。但是,西塞罗与柏拉图不同的是,他更重视刑罚对犯罪的阻吓作用,并提出了针对不同性质的犯罪施以不同类型的刑罚的观点,有一点罪刑相当的朦胧思想

中世纪思想家关于犯罪的认识

一、圣·奥古斯丁对犯罪的认识

圣·奥古斯丁是基督教的思想家,他根据《圣经》的记载,提出了“原罪说”。认为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被创造出来之后就讨吃伊甸园中的智慧果,违反了上帝的旨意,从此其子孙都带有“原罪”。“原罪说”是为了论证任何人来到世上时起就具有罪恶,应当受到惩罚,人类追求的唯一目的是得到上帝的宽恕。圣奥古斯丁的犯罪原因观点极具宗教色彩,他将犯罪原因归结为恶的意志,并从“原罪说”推论出这种恶的意志是人类天生具有的,是人类与上帝相比作为较低下的存在固有的属性。他关于该犯罪原因的解释开创了犯罪原因的唯心解释论源头,在中世纪时期深具影响。

二、圣托马斯·阿奎那对犯罪的认识

圣托马斯·阿奎那的犯罪观不仅认为犯罪行为侵害了受害人,而且认为犯罪行为违反了“自然法”,犯下了罪孽,罪行与罪孽交织在一起无法分辨。在惩罚犯罪过程中,国家充当了上帝的角色,对犯罪人施加诸多恐怖和令人毛骨悚然的折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契约论思想的以传播,并促使了古典犯罪学思想的产生。

三、马斯列乌斯对犯罪的认识

马斯列乌斯在中世纪反对宗教神学对人们的愚弄,高举人类理性的大旗,对摧毁宗教神学堡垒具有突出贡献。马斯列乌斯把长期掩盖在犯罪上的神学迷障揭开,用人类理性的缺陷观点和人类法的原理否认了宗教犯罪观,这无疑是对犯罪认识的一大进步。

文艺复兴时期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犯罪问题的探讨

一、托马斯·莫尔关于犯罪问题的论述

托马斯·莫尔的犯罪思想在《乌托邦》一书中有集中反映。他认为人们盗窃的原因是因为贫穷,为了生存不得已而为之。而人们贫穷的原因是社会制度造成的。托马斯莫尔认为社会财产私有制是导致犯罪的根源。在犯罪对策上,他认为用刑罚是不能抑制犯罪的,既然私有制是犯罪的根源,就应该废除私有制,平均分配财产,铲除罪恶之根源。托马斯·莫尔与前人相比,拓宽了犯罪原因的认识,不限于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并且认识到了犯罪的社会原因,提出社会私有制是犯罪的根本原因。进一步提出只有消灭私有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他关于犯罪原因及其对策的观点应该说具有重要意义,对犯罪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等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托马斯·康帕内拉关于犯罪问题的论述

托马斯·康帕内拉作为空想社会主义者,受到托马斯·莫尔思想的重要影响,也认为犯罪的根源是私有制,私有制是一切恶习的源头。同时,他还指出,私有制是自私自利思想产生的议案与。与莫尔相比,他不仅认识到了社会制度对犯罪的决定作用,而且论述了社会制度对人的主观方面的影响;不仅解释了穷人犯罪的原因,而且解释了富人犯罪的心理。托马斯·康帕内拉的犯罪学思想可以以托马斯莫尔的犯罪学思想相提并论,对后来的犯罪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等具有重要影响。

17~18世纪中期的犯罪学思想

一、托马斯·霍布斯的犯罪学思想

托马斯·霍布斯从自然法、自然状态入手,对中国、法律、犯罪与刑罚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直接动摇了封建神权和封建法制原则。他从法律角度规定了犯罪的概念与含义,初步阐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他将犯罪归因于人性恶,认为主观因素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他强调刑罚的威慑价值,并提出了罪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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